宪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课件第6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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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二版),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录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思考题,一、人权二、权利概述三、基本权利的概念四、基本权利的主体五、基本权利的效力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一、人权,第一节,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来划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把人权分为三代。
第一代人权是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三大自由,即传统的自由权。
第二代人权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二、权利概述,第一节,
(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它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
第三,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二、权利概述,第一节,
(二)权利观的历史发展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观有以下四类:
自然权利观神学权利观法律权利观社会权利观,二、权利概述,第一节,
(二)权利观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
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应当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权利。
自从国家出现后,人类的生活和社会活动都与国家息息相关,权利的实现最终需要依赖国家的保障。
权利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
二、权利概述,第一节,(三)权利的分类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三、基本权利的概念,第一节,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
三、基本权利的概念,第一节,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1、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2、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方案1:
根据宪法文本本身的权利规范体系对基本权利进行分类。
方案2:
既重视吸收学理分类方法的优点和长处,又尽量照顾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体系进行分类。
三、基本权利的概念,第一节,(三)基本权利的性质虽然宪法同时创设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方面的规范,但国家各项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运作都需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具有以下性质:
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基本权利既有固有性,又具有宪法规定性,二者是互相统一的。
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一是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二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
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应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实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多受制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四、基本权利的主体,第一节,
(一)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
对主权的归属主体和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分别采用不同用语,是我国宪法的一个传统特色。
“公民”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并可用于表示个体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主权归属主体的整体概念,是具有政治意义的。
四、基本权利的主体,第一节,
(二)特殊主体1.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2.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权或其他一些经济自由权,法人可以成为其主体,而像生命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享有。
3.外国人也可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般而言,外国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作为自由权的基本权利,而不完全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四、基本权利的主体,第一节,(三)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根据宪法第48条第1款、第49条第1款、第49条第4款的规定,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特定主体。
根据宪法第45条、第50条的规定,残疾人、华侨也是宪法上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
根据宪法第32条第2款,当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在学理上也可视为特定主体。
五、基本权利的效力,第一节,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
这种效力既非道德效力,也非实际效力,而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如果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者依据,它就在法律上具备拘束力,就是有效的。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及于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而不及于私人关系或者私法领域。
进入现代社会,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某些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基本权利规范对私法领域介入程度的相关理论评析。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第一节,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1、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三种含义: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
以上两点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应担负的最起码的职责。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2、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绝对保障方式相对保障方式折中型保障方式,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第一节,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虽为宪法所保障,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受任何限制。
因为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既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表现和宪法依据。
1.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两种类型。
内在限制是指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外在限制是指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第一节,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一般来说,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限制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原理,基本权利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可限制,因此只有立法机关才可以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限制基本权利,而不得以决议或决定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以命令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团体、政党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一定的目的。
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这些目的包括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
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也属于限制的目的。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第一节,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可分为宪法限制(宪法保留)和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本身还必须受到限制。
立法虽然可以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作出规定和限制,但这种限制本身也应当受到限制(对限制的限制)。
如果立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出了宪法所允许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违宪。
在宪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将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衡量的方法,从而最终判断限制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
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如果某一法律在其具体规定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越了界限,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
对于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节,
(一)平等权的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二)平等权的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一、平等权,第二节,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具体由选举法规定。
二、政治权利,第二节,(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四)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二、政治权利,第二节,(五)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公民一方面享有结社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范围限于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六)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一种重要方式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功能与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性规定,二、政治权利,第二节,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教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还包括传教自由。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作了原则性规定。
宪法第36条的规定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政教分离原则;(3)各宗教一律平等原则;(4)独立办教原则。
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节,四、人身自由,第二节,
(一)生命权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但是从宪法精神和文本的体系解释来看,生命权受宪法保护。
在法治社会,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保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国家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也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性质,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
四、人身自由,第二节,
(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公权力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要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在我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二,根据宪法的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人身自由,第二节,(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享有隐私权,四、人身自由,第二节,(四)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也可称为住宅安全权,包括如下内容:
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基于公正的法律程序。
住宅安全权合理限制的若干表现,四、人身自由,第二节,(五)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有关保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为一般法律提供了立法原则和立法依据。
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通信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五、社会经济权利,第二节,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所谓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积经极济而条件适度的政治干条预件为条件的,这一点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五、社会经济权利,第二节,
(二)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应受宪法保护,如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
私法上财产权与宪法上财产权的区别和联系公民财产权的合理限制,五、社会经济权利,第二节,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宪法上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的保障,五、社会经济权利,第二节,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社会保障权在宪法中的体现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物质帮助权的特点:
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该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与社会,六、文化教育权利,第二节,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文化教育权利,第二节,
(二)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训练的权利。
受教育权既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六、文化教育权利,第二节,(三)文化权利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活动等。
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会计职能安全职能,七、监督权与请求权,第二节,
(一)监督权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七、监督权与请求权,第二节,
(二)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请求权基于宪法的规定而发生直接法律效力,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一种权利。
一、基本义务概述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四、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五、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六、依法纳税的义务七、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三节,一、基本义务概述,第三节,在一般法理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
由于义务的履行必须以公民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身体等受到某种强制为前提,因此,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即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保留的事项。
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
宪法上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辩证统一关系,公民一方面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三节,宪法第5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反国家分裂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义务的具体化。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是指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
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5.尊重社会公德,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节,会计职能安全职能,宪法第54条规定:
“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祖国安全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
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应给予法律制裁。
国家安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部门法对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具体化。
四、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三节,宪法第55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国防法对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的规定兵役法对服兵役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三节,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
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依法纳税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纳税义务还要体现租税平等与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对促进社会公平的意义,六、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节,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七、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第三节,1.如何理解“权利”与“基本权利”的概念?
如何理解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基础是什么?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进行怎样的分类?
如何理解平等权与合理差别的关系?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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