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三版)》_课件04_国际法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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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CONTENTS,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国际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是与国际法上的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第一,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因此,一个或几个国家提出的原则,在未得到国际社会接受之前,不能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只有当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反复出现,并被整个国际社会认定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时,它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就其适用对象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经确认,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具有强行法的特性,而且具有对世义务或对一切义务的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第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就其适用空间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这是区别基本原则与各种具体规则的一个重要标准。
国际法的具体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国际法领域或部门。
第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它们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一个由主权独立与平等原则主导的新国际关系时代。
2.18世纪,国家主权概念盛行,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的压迫和禁锢,倡导了诸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之类的国家间关系一般指导原则。
3.在20世纪以前,如同整个国际法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仍主要局限于所谓“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
4.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也初步确立起来了。
5.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中诞生的联合国宪章在第2条确立了七项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和不干涉内政。
这些原则几乎都被公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沿革,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独立国家倡导了若干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如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等。
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载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
7.1975年8月1日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的原则宣言,规定了处理与会国互相关系的十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至此一个由若干原则构成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初步形成。
8.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系列阐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决议,如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1982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7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进一步重申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重要性。
9.“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联合国大会通过新的宣言和决议重申和坚持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沿革,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的,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
3.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
“本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因之吁请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
”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通过联合国大会以宣言的形式列举并确认国际法基本原则。
这不仅对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守国际法和贯彻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表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已经形成。
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与前述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第一,尽管它们都来自联合国宪章,但并不是来自同一条文。
第二,虽然它们都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但是路径和方式不同。
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通过联合国宪章这一对全球所有国家产生普遍影响的最大公约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则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确立的。
第三,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方面,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是对前述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澄清与补充,前者以后者为基础。
第四,联合国大会有意把国际法原则宣言作为推进国际法编纂与进步发展的“里程碑”。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1953年12月31日,当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这五项原则。
其后正式写入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发展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被纳入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或双边条约。
同时,五项原则也被载入一系列国际文件,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循,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保障。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确保国家独立自主、抵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强屏障。
(4)平等互利原则:
既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又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
倡导“互利”,抓住了国际关系的实质,注重国与国的务实合作。
(5)和平共处原则:
既是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
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了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七、国际合作原则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根据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澄清与解释,主权平等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第三,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是其他各项原则的基础与前提。
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
国家主权平等也意味着各国尊严的平等、各国文化与遗产的平等。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意义,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不仅重申了这一原则,而且还将这一原则置于各项原则之首。
1986年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宣称: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确立的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一)发展历程,
(1)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承担责任。
(2)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3)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的国际争端。
(4)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5)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
(6)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7)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8)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以涉及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的方式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9)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
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二)具体内容,例外:
联合国宪章也明文规定了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
(自卫行动应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等,否则同样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
)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所采取的执行行动,或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行动。
(不过上述例外也是有相应的条件限制的,如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应有一定的限度、范围、特定的目标和明确的期限;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必须获得安理会预先明确的授权。
)扩展:
后来在联合国实践中,例外进一步扩大到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为摆脱殖民统治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此外,使用武力实行民族自决权是合法的,不违反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二)具体内容,第一,各国或国际组织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约定不受该原则的约束。
第二,与该原则不符或相冲突的任何协议、决定、义务和主张均属无效。
第三,该原则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每个国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即使联合国宪章今后不复存在或者进行了修改,该原则依然具有拘束力。
第五,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三)法律效果,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只能以和平方法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当事方不得因为争端的存在,或者某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程序的失败,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任何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依据国际法和正义原则且不得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除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可以适用于争端当事方的普遍性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法等。
第三,国际争端应在主权平等原则和自由选择方式的基础上,尽早地、迅速地及公平地实现完全的解决。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四,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
第五,争端各方在解决争端活动中负有合作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是条约法中的义务,而且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习惯法的必然要求。
第六,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得违反公平和正义原则。
公平和正义是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内在价值要求,直接影响到争端解决结果的稳定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表明,一项国际争端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和平的,和平方式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唯一手段,当事方应平等自由地选择一种或多种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以求得争端的迅速、公平解决。
这就意味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本身是强制性的,至于具体采用哪种和平方法,有关国家可以任意选择,但必须用尽和平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the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有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侵犯另一国已经获得国际公认的现有国界,破坏其他国家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秩序,推翻或改变另一国的政治制度或其政府,或剥夺他国人民的民族特性或文化遗产;
(2)各国有义务确保其领土不被以任何方式用来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或扰乱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这项义务也适用于负责管理尚未实现自决和国家独立的领土的国家;(3)各国有义务避免对另一国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干涉、颠覆、军事占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干涉或干预或对另一国家的内政采取任何军事、政治或经济干预行动,包括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动;(4)各国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暴力行为去剥夺处于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5)各国有义务避免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动摇或破坏另一国稳定或其任何制度的行动或企图;(6)各国有义务避免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地促进、鼓励或支持其他国家内部的叛乱或脱离主义活动,也避免采取任何谋求破坏其他国家统一或颠覆其政治秩序的行动;(7)各国有义务制止在其领土内训练、资助和招募雇佣军和派遣这些雇佣军进入另一国领土,并有义务拒绝提供包括资助雇佣军装备和过境在内的便利;,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义务,(8)各国有义务避免同其他国家缔结旨在干涉或干预第三国内政和外交的协定;(9)各国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措施来加强现有军事集团或建立或加强新的军事同盟、联防安排、部署干涉军队或大国为了争霸而设立的军事基地和其他有关军事设施;(10)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任何旨在干涉或干预别国内政的诽谤运动、污蔑或敌意宣传;(11)各国有义务在处理其经济、社会、技术和贸易领域的国际关系上避免采取任何措施以干涉或干预另一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包括不得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下利用其经济外援方案,或施行任何多边或单边经济报复或封锁,或利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跨国公司和多国公司,作为向另一国施加压力或进行胁迫的手段;(12)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或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13)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恐怖主义做法作为对付另一国家或对付处于殖民、外国占领或种族主义统治下的人民的国家政策,并避免援助、利用或容忍恐怖主义集团、破坏分子或颠覆分子来对付第三国;(14)各国有义务避免组织、训练、资助和武装其本国领土或其他国家领土内蓄意在其他国家进行颠覆和制造混乱和动乱的政治和种族集团;(15)各国有义务避免在另一国领土内进行未经同意的任何经济、政治或军事活动。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义务,“保护责任”在2005年被正式纳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大会第60/1号决议),全称为“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不仅认可了“保护责任”,而且安理会在利比亚2011年政局变化中进行了第一次“保护责任”试验;一些区域组织,如欧盟、非盟和东盟等都允许在涉及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况时对成员国采取行动。
保护责任将有关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讨论从主观的干涉权转向更客观的保护责任。
如何在应对新的挑战的同时维护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长期面对的课题。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保护的责任,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包含四项基本内容:
第一,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第二,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第三,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根据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第四,如依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义务优先。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内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
首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的一项国际法基本规范是“国家非经其同意不受约束”,通过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产生的国际法,是在相互寻求共识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种较为确定的行为规范,虽然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但主要依靠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自愿遵守和善意履行。
其次,依照国际法建立的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实质上就是各国依照国际法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最后,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秩序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地位,六、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第二,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
第三,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第四,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六、民族自决原则,第五,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第六,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联合国宪章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决权之前,此种联合国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第七,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第八,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七、国际合作原则,含义:
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同时也指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际组织之间需相互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地位: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七、国际合作原则,内容:
第一,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二,各国应合作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不容异己;第三,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的国际关系;第四,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第五,各国应在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
虽然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国家承担国际法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人享有人权。
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
实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人享受基本人权。
在个人层面,人人在享有自己的人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
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1.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
3.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4.简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基本含义与相互关系。
5.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讨论其是否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6.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特别是在联合国人权与法治框架下如何对待“保护责任”的挑战。
7.为什么“只有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才是各国普遍认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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