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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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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docx

    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战略定位】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总体定位要求,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

    2、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专业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在深港合作、共建“一带一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打造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引领区、粤港澳深度合作先行区、国际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国家金融开放试验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第四条【创新保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

    3、和关键环节推进创新。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前海合作区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但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第五条【综合保税区建设】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综合保税区。第六条【深港合作】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更紧密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推进实施】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

    4、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八条【职责权限】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制度创新、社会建设促进等工作。第九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辖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前海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清单范围外的职责由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

    5、部门承担,并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第十条【任命与选聘】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第十一条【工作年报】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管理权限】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三条【财政管理】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稳定可预

    6、期的财政保障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建设、管理和长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财力支持。第十四条【人事薪酬权限】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的发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分配。第十五条【采购管理】 前海管理局可以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相关的质疑和投诉,由前海管理局指定机构负责处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组建企业】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组建企业,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园区服务。前海管理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

    7、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十七条【提供公共服务】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第十八条【廉政监督与监察监督】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统一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察职责。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设立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权限,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先行先试制

    8、定相关的监管制度。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探索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改革和跨境金融监管。第二十条【行业管理】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深港合作机制】 前海管理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二条【开发理念】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

    9、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 前海合作区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综合规划、开发单元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管理。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负责投资的前海管理局或者其下属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

    10、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土地整备和储备】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或者产业发展需要的,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产权收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可综合运用规划、地价、容积率、贡献率、奖励等手段,创新土地整备收益分配调节机制。前海合作区的储备土地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储备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未供应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导向。前海管

    11、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鼓励创新人防建设理念,在前海合作区建设平战结合、相互连接、经济高效的前海合作区地下空间体系。前海合作区可以探索实行小地块、高密度路网的街区发展模式,对不满足机动车路口设置条件的单个地块创新项目交通进出管理方式。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方式】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优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方案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前海管理局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期五年以

    12、上二十年以下的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立体一级开发】 在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根据规划、建设、公共利益等需要,经营性用地的土建工程可以由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建成后由前海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第二十九条【收益与资产用途】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在前海合作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前海管理局资产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位等物业,用于前海合作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等。第三十条【短期利用建筑和临时建筑】 在前海合作区的建设用地上需要采取短期

    13、利用方式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的建筑物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使用期限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前海合作区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的,属于临时建筑。第三十一条【用地事先同意】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第三十二条【创新开发建设体制机制】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企业及工程建设领域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前海合作区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有关工程咨询、审批、监

    14、管、评价等机制。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发展原则】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CEPA落实】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取消或者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第三十五条【创新现代服务业业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

    15、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第三十六条【服务范围】 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第三十七条【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前海合作区先行先试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吸引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等优先在前海合作区布局,打造前海国际金融城,加快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深化深港澳金融合作,建立健全前海合作区跨境金融政策体系,

    16、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产品、服务、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金融创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第三十八条【产业发展】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鼓励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推进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新型贸易的融合,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打造贸易强国示范窗口。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

    17、,探索实施港口对外开放模式,创新发展现代智慧供应链体系,与“一带一路”沿线试点港口信息共享、数据互联、监管执法互助互认。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机构。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第5章 投资促进第6章 第三十九条【营商环境改革】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十条【行政审批改革与政务服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政务服

    18、务。第四十一条【商事登记改革和商务秘书服务】 市政府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制度,以及建立市场化商务秘书服务制度,科学规范管理住所托管企业。接受住所托管服务的前海合作区企业办理商事登记时,除以住所托管服务机构的住所地址为注册地址外,应当同时登记其实际经营地址。接受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具备办公条件后,应当逐步迁入前海合作区并办理地址变更登记。建立健全企业住所托管管理机制,住所托管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招商活动】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

    19、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第四十三条【优化税收环境】 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第四十四条【税收政策】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实施促进人才集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第四十五条【执业人员】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第四十六条【口岸建设】 市政府应当推动前海合作区口岸建设。加强与香港的通关合作,探索深港监管合作模式创新,实行口岸监管结果共享,为前海合作

    20、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第四十七条【数字前海】 市政府支持前海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与香港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领域合作,加强信息互通,提升信息服务能力。第四十八条【电子签名合作】 鼓励香港、澳门和深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第六章 社会治理第四十九条【治理理念】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

    21、学化水平。第五十条【社会组织】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第五十一条【权益保障】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五十二条【社会建设促进】 市、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对前海合作区教育、医疗、住房等需求予以保障。市、区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方面的规划,应当听取前海管理局的意见;前海合

    22、作区规划的重大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直接负责开发建设。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第五十三条【人才发展】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支持境内外人才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第五十四条【专业人才】 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

    23、计、建筑、规划、设计、专业代理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第五十五条【诚信建设】 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监管模式创新,构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氛围。 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高信用等级企业,探索实施税收激励,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化措施。第五十六条【新型警务模式】根据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在前海合作区探索新型警务模式。第七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七条【规则制定】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

    24、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与审批】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第五十九条【域外法律适用】 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设立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约定民商事合同适用港澳台地

    25、区或者外国法律。第六十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司法保障】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支持法律监督机关创新法律监督模式。建立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公益诉讼、国际投资等领域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第六十二条【法律服务业发展】 支持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查明服务、

    26、知识产权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发展,开展与香港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法律服务业合作。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推动香港和国际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与深圳仲裁机构开展合作。聘请境内外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促进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建立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鼓励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制定实施办法】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与澳门合作参照适用】 深圳与澳门在前海合作区合作的相关事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与香港合作的相关规定适用。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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