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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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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1、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浦府综改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高行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行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确权属关系,理顺管理权限,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四条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管委)镇集管委代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对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决策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镇集管委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对镇、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三)制定镇级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四)决定镇级集体资产投融资、

    3、运营、转让、处置等重大事项。(五)制定镇级集体资产重大改革方案。(六)任免镇级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七)决定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镇集管委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和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镇集管委日常工作由镇集管委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镇集管委会议原则上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第五条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管办)镇集管办负责镇、村、队(组)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指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二)贯彻落实镇集管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筹备镇集管委各项会议,整理和撰写各项会议纪要、决议等文本,并及时做好上报会签、印发等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五)对须镇集管委审定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相关建议。(六)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进行鉴证、监督和审核。(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本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队(组)建

    5、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村级财务管理、社会统计调查等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协调。(三)定期对镇、村级资产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书面确认,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和转让。(五)负责全镇集体资产信息化平台管理,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六)会同五违整治办、规建办、区域发展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资产租赁预审。定期开展集体资产运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镇级

    6、集体企业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集体全资和控股企业对镇集管委授权经营的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执行镇集管委关于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对授权经营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确保集体资产有效运行和保值增值。(二)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对集体投资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成员。(三)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对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四)拟定集体资产租赁方案,确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五)确保企业集体资产投资、合同的有效履行。(六)定期向镇集管委报告经营状况

    7、和有关财务状况。(七)其他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与经营工作。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社)村级集体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负责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发展经济,服务合作社社员。村合作社应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健全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治理机制。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审议决定合作社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日常内部监督管理。以下事项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方能组织实施:(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

    8、预算计划、预算执行报告;(四)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办法、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公益事业和福利计划;(五)审议确认村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结果;(六)审议决定村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村合作社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结合农村综合管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村级资产、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 队(组)集体经济组织队(组)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队(组)务监督小组负责;经队(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委托村合作社

    9、统一管理。涉及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队(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重点应做好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融资管理、不实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工作。其中,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不实资产处置核销管理,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沪府办发201077号)和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浦农集20133号)规范操作。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9822号)和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规定执行,即遵循谁

    10、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行为应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择优招标。资产转让应在公开市场交易,处置信息按公开规定在公众场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用于参股、合资和合作的;(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三)撤销村、队(组)建制实行集体资产处置的;(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村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应由社员代表会议确认。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流程(一)镇级资产管理1投资管理。投

    11、资、增(减)扩(缩)股、股权变更等资产处置行为,须经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按照“两审一备制”方式,即一是镇集团公司申报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总体设想)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二是镇集团公司在上报资产处置实施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式,标的,价格等)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三是由镇集管办上报处置报告经区集管办审核出具备案函后方可实施。2资金管理。集体资金不得买卖股票和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对违反本细则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镇、村集体企业不得为本镇、本村集体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及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镇村集

    12、体企业间的融资、担保必须经镇集管委批准后进行。现金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等外,对1000元(含)以上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3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镇级集体企业改扩建、装潢、修理、购置车辆、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等资产变动,单件重置价在10万元以上,书面报镇集管委审批,其中出售、核销资产须按“两审一备制” 审批流程逐级上报。(2)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按浦农集(2013)3号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规定执行,镇级集体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镇集管办审核后报镇集管委常务副主任审批;单位资

    13、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须按“两审一备制” 审批流程逐级上报。4财务管理。镇集团公司应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年末向镇集管委上报当年企业预算、决算情况。严格执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税务等财经制度。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企业支出应按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规定执行。(二)村级资产管理1资产管理。村合作社资产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核销资产及实施改扩建、装潢项目等,由村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其中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报镇集管办审核备案。2财政资金管理。镇财

    14、政下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3财务管理。村合作社应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执行,预决算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和审批流程按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收入支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浦农委201795号)和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相关规定实行。为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账面资产真实、准确,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产核资;梳理合同,完善台账。对于呆坏账,应按程序规范处置。4民主管理。村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召开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村合作社监事会作用,依据村

    15、合作社章程规定,对村级集体资产运行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对集体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村合作社应推行网上公开方式进行财务公开,将村、队(组)集体资产状况及时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公示,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社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5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应按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前,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其统筹基金和非农化增值部分等,应全部上交镇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撤制村、队(组)资产处置时,因村民自身等原因产生的未领款,应在撤村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撤村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编制清单,移交镇财政代为保管。第四章 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镇、村、队(组)集体资产租赁行为及合同管理,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开展以房屋(厂房)、商务用房等不动产租赁经营业务,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合作社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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