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doc附件: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涉及地方划转收入的清算工作,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预009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专员办对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地方财政部门20年以来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2、(财预8479号,以下简称通知)应清算的地方划转收入审核工作。第三条 对地方划转收入的审核逐季办理,按年清算。如地方炼化企业涉及调库金额较小,可不按季度审核调库,但需按年度进行清算.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向广东专员办提出地方划转收入清算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国库部门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经广东专员办审核后,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库。第二章 地方财政部门职责第五条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炼化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炼化企业成品油销售情况,以及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情况报专员办审核.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对地方划转
3、收入进行清算的申请文件;(二) 炼化企业基本情况表(按每户企业填,在首次申请或发生变更时上报);(三)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一式五份;(四)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一式五份;(五) 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缴纳明细表;(六)由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末前一个月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初至该季度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及清单,成品油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税情况及依据,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七)如20年初炼化企业有可留抵的购进消费税和未缴
4、消费税的,需提供该企业0年消费税申报表和各税目的应纳税款金额;(八)由国库部门盖章确认的所在市县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国库报表;(九)提交资料的清单;(十)广东专员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财政部门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在每份材料上盖章。为便于专员办审核及存档,(二)至(五)项资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第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广东专员办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5日内开出调库单,送当地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并及时与国库部门对账。办理调库后,财政部门应将国库退回的调库单复印件送广东专员办留查。第三章 税务部门职责第七条 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要正确填列成品
5、油消费税入库科目。即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栏填列102010“成品油消费税”.第八条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库部门就成品油消费税入库数对账。第九条 炼化企业所在市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末前一个月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初至该季度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及清单,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如09年初炼化企业有可留抵的购进消费税和未缴消费税的,提供该企业2008年消费税申报表和各税目的应纳税款金额,并盖章确认,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材料一起交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第十条 炼化企业
6、生产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税务部门应提供企业申报缴纳时清晰划分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金额的依据.如企业申报时不能够区分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税款,则将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作为企业成品油实际缴纳税款,确定划转调库的上限。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其他资料。第四章 国库部门职责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所在地国库部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所在市县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初至该季度累计的国库报表,并盖章确认,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材料一起交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国库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税务部门就成品油消费税入库数对账。第十四条国库部门根据通
7、知规定的统一划转比例将地方因提高成品油税额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中央国库.根据财政部门依据广东专员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开出的调库单办理调库,按照省(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将多划转收入调回地方国库,少划转收入调至中央国库.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十五条 国库部门通过“1000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出和“10100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入”,“101921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和“110922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入,“100002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出”
8、和“03020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等预算科目进行调库.第五章 专员办职责第十六条 广东专员办收到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财政部门补齐资料;(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广东专员办在受理财政部门划转收入清算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第十八条 广东专员办审核的内容包括:(一)
9、将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中的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际划转收入与国库报表进行核对,实际划转收入不应大于国库报表数.(二)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成品油消费税实际缴纳金额是否与税收缴款凭证一致;并与国库报表进行核对,实际缴纳金额不应大于国库报表数。(三)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实际缴纳金额是否与税收缴款凭证一致,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数一致;是否将炼化企业已缴纳税款全部统计在内。(四)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中的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填列是否准确;炼化企
10、业成品油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能清晰划分,依据是否充分。(五)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应纳成品油消费税情况是否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六)炼化企业有无欠缴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七)专员办根据相关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累计计算应划转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与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00879号)规定的统一划转比例划转的收入进行比对。其中:增值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
11、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7%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5%+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对应的10部分)相关炼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对应的10%部分)*相关炼化企业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和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时,应先行计算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即: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进行对比,以金额较小者为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然后再将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
12、对应的10%部分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零。(八)比对每一炼化企业的应划转收入和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成品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以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划转调库的上限。(九)确定调库金额。1、将根据相关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累计计算应划转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按照统一划转比例划转的收入进行比对,多划转部分调回地方国库,少划转部分调回中央国库;、对每一炼化企业的应划转收入超过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部分,由人民银行国库按照省
13、(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享比例,将相关收入调回地方国库;当应划转收入小于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调库金额为0;3、划转调库金额和限额调库金额之和为最终调库金额。第十九条 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工作时,按照初审、复核、复审、终审四级审核制度进行,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第二十条广东专员办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和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中确认调库金额,说明差异金额及原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出具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
14、行国库负责执行,抄报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广东专员办对审核意见书中的调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广东专员办要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市县分户企业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作为长期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存:(一)财政部门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二)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书;(三)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广东专员办不定期对各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不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或延缓企业缴库、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弄虚作假骗取中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15、务院令第7号)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员办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批准调库等问题,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专员办会同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炼化企业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公章):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主管国税局增值税入库级次专管员联系方式主管地税局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级次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级次专管员联系方式经办国库所在地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注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方式:填表说明:1。该表由当地财政部门填列; 2.该表只需在首次申请或发生变更
16、时上报。 附件3: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所属时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栏次项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实际划转收入2应划转收入3划转调库金额实际缴纳金额限额调库金额合计调库金额专员办确认调库金额8差异金额及原因说明当地财政部门(公章) 日期: 专员办(公章) 日期:填表说明:。该表1-栏次由地方财政部门填写;7-8栏次由专员办填写; .应划转收入与实际缴纳金额差额为负数时,限额调库金额填写0; 若当地有家以上(含家)炼化企业,需分别填写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
17、库情况审核表(分户);若只有1家,则只需填写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即可。附件4: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企业名称: 所属时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栏次项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1实际划转收入2应划转收入3=1划转调库金额实际缴纳金额52-限额调库金额6=35合计调库金额专员办确认调库金额8差异金额及原因说明当地财政部门(公章) 日期: 专员办(公章) 日期:填表说明:1.该表16栏次由地方财政部门填写;7-8栏次由专员办填写; 2.应划转收入与实际缴纳金额差额为负数时,限额调库金额填写; 3。合
18、计调库金额为划转调库金额与限额调库金额之和.合计调库金额为正数时,应从中央国库调回地方国库,合计调库金额为负数时,应从地方国库调回中央国库。“实际缴纳金额”为企业销售成品油实现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企业申报时不能区分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税款,则按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填列。附件5: 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缴纳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时期: 年 季计量单位:升、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项目小计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1适用税率(元/升)2销售数量3应纳税额4本期减(免)税额5期初留抵税额6本期准予扣除税额7本期应扣除税额期末未缴税额9期末留抵税额本
19、期实际抵扣税额11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12本期预缴税额3本期应补(退)税额4期末未缴税额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方式:填表说明:1.该表由财政部门根据炼化企业成品油纳税申报表填列; 2。炼化企业2年初留抵税额和未缴税额未按税目分别核算时,按照各税目2008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 3。该表为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数.附件6: 炼化企业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企业名称: 所属时期: 年 季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栏次项 目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本季数累计数1期初欠缴数2 其中:成品油本期应缴数4 其中:成品油5本期实际入库数6其中:成品油7期末欠缴数8
20、其中:成品油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方式:填表说明:1。该表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炼化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填列; 。如企业申报时能清晰计算划分成品油与其他产品或业务缴纳的税款,则填“其中:成品油”栏次数据,如企业申报时不能够区分的,则不填。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第 季度审核意见书(第 号) 市(县)财政局:你局 文收悉。经审核, 年1- 季度应由中央(地方)金库调入地方(中央)金库累计 元 角 分,其中已调库 元 角 分,本季度应调库 元 角 分,其中增值税 元 角 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 角 分,教育费附加 元 角 分。附件1、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2、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抄报:财政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中心支行、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