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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站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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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站经典案例.docx

    1、新沂站经典案例目录一、新沂站查获超限“巨无霸”1二、超限运输车辆暴力抗法4三、超限运输车辆不配合超限检查案7四、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普通公路案10一、新沂站查获超限“巨无霸”(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24日,新沂站治超二中队正在执行正常的夜间路面巡查,发现当事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某驾驶车牌为皖S75848/皖SG419挂号车,运输石子,在249省道11K+600M右侧新沂段涉嫌擅自超限行驶,执法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将违法车辆带到治超监测站检测。经过磅,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测,该车为六轴车辆,车货总重141.4吨,核定车货总重为55吨,该车超限86.3吨,超限率

    2、达100%。(二)证据收集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第一,超限运输检测报告。2015年3月24日16时5分的卸、驳载前超限检测报告与2015年3月24日16时38分的卸、驳载后超限检测报告。证明该车辆的超限以及卸、驳载的事实有当事人雇佣驾驶员签名,证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第二,询问笔录。2015年3月24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皖S75848/皖SG419挂,车型是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主是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是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形下,擅自超限运输,从江苏省新沂市宋山石子厂运输石子到江苏省

    3、宿迁市华美工地,共行驶249省道新沂段二十公里。第三,现场取证照片反映执法现场情况,更加直观有力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第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3月24日对皖5848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皖SG419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保存。当事人需要于2015年3月30日前往江苏省新沂市超限检测站S323线76K+360M左侧北沟转盘南接受处理。证明当事人的超限运输车辆被登记保存。第五,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25日,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卸、驳载义务,登记保存的皖5848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皖SG419重型自卸半挂车等物品已经全部退还。第六,车辆

    4、证件复印件。皖5848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皖SG419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证和营运证,证明皖5848挂皖SG419号车系当事人所有,驾驶证和资格证证明当事人为驾驶员。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系当事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雇司机。新沂市超限检测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高某某驾驶的车辆超限运输,对高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2条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24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庄某及该车的基本情况、运载何物、何时何地起运,运到何地,所载货物是否可解体,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的车主是谁、与该车主是何关系、是否经过行政许可超限以及该车车主不配合检

    5、查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该车超限值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人承认超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承该车属于装载零担,没有办理超限通行证。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行为属经营性,同时也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3、视听资料路政执法人员的车载视频,证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证明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当事人超限超载不配合执法。(三)自由裁量情况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6、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员高某某经责令能自行卸载,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现场执法和调查。按照新沂市治超站超限处罚标准,对于超限吨数在85吨以上90吨以下的,罚款26000元。结合交公路政2005175号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充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拒绝接受检查;2、超限50吨以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给予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壹万捌仟元佰元的处罚决定。真正做到了按照裁量权标准的要求,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四)执法结果2015年3月24日,新沂市超限检测站行政执法人员对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当事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高某作为皖S75848号车擅自超限运输一案的全权代表,办理行政处罚事宜。违法行为通知书由高某(系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代收,并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壹万捌仟贰佰元的罚款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尽快处理。新沂市超限检测站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7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拟处罚18200元的罚款。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无异议,于3月2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3月24日,高某在指定的停车场卸去超限货物108.3吨,由指定停车场出具超限车辆货物卸载证明,经路政执法队卸载后的车辆状况进行现场拍照后放行。(五)典型意义此案例体现了新沂站严格根据市处2015年治超

    9、“春雷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搞好“春雷活动”,有效的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的要求对双向过往车辆进行一一排查,严防死守,发现超限车辆立即查处,根据公路法进行处罚并驳载。同时与其他中队交接班紧密配合,无缝对接,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二、超限运输车辆暴力抗法(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16日,新沂超限检测站治超三中队在例行超限稽查时,通过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发现周某驾驶当事人于某的苏NG0536号车涉嫌擅自超限运输,从江苏省新沂市种子公司向东行驶,值守执法人员遂通知路面执法人员前往323省道75K+200M附近进行堵截。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示意该车接受检查,但该车不配

    10、合路政执法人员执法,以推搡、辱骂、抱腿、不交出车钥匙、躺在货车车底等方式阻碍执法。鉴于此种情况,当班中队长及时向路政科进行了汇报,并联系公安局驻站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联合处置。15时许货主到现场,由于中午饮酒,其态度十分嚣张,并以抱腿、躺在车轮下、辱骂、推搡、甚至踢踹治安民警等过激行为阻碍正常执法。我站执法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16时许,该车货主找人将货舱打开(后经询问得知),直接将其运输的水稻卸到323省道的路面上。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行为的危险性。经过公安部门的解释,驾驶员交出了车钥匙。随后车主和驾驶员被北沟派出所带走讯问。执法人员告知与货主同来的人路面上的水稻存在安全隐患,他们主

    11、动要求自己找车转走。我站执法人员将该车开至治超站,并于16日16时34分对该车进行了称重检测,苏NG0536号车虽然卸了部分货物在路面上,该车为四轴车辆,车货总重45.2吨,核定车货总重为40吨,该车仍超限5.2吨,超限率为13%。鉴于车主和驾驶员在路政正常执法中的行为,新沂市公安局及时处置,对货主于水江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对驾驶员周子洋行政拘留五日。(二)证据收集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第一,超限运输检测报告。2015年5月16日下午16时34分的卸、驳载前超限检测报告与2015年5月25日16时34分的卸、驳载后超限检测报告。证明该车辆的超限以及卸、载的事实有当事人雇佣驾驶员签名

    12、,证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第二,询问笔录。2015年5月17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苏NG0536号车是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是于水江,其是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形下,擅自超限运输,从新沂市种子公司运输水稻到宿迁市沭阳县高虚镇,途径323省道新沂段被新沂市路政执法人员查获。并承认该车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执法,以推搡、辱骂、抱腿、不交出车钥匙、躺在货车车底等方式阻碍执法。第三,现场取证照片。反映执法现场情况,更加直观有力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第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5月

    13、16日对苏NG0536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保存。当事人需要于2015年5月23日前往江苏省新沂市超限检测站S323线76K+360M左侧北沟转盘南接受处理。证明当事人的超限运输车辆被登记保存。第五,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26日,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卸、驳载义务,登记保存的苏NG0536重型仓栅式货车等物品已经全部退还。第六,车辆证件复印件。行驶证和营运证证明苏NG0536号车系当事人于某所有,驾驶证和资格证证名周某为驾驶员。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系当事人于某所雇司机。新沂市超限检测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于某超限运输,对于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

    14、为规范第2条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7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周某及该车的基本情况、运载何物、何时何地起运,运到何地,所载货物是否可解体,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的车主是谁、与该车主是何关系、是否经过行政许可超限以及该车车主不配合检查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该车超限值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人承认超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承该车属于装载零担,没有办理超限通行证。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行为属经营性,同时也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3、视听资料路政执法人员的车载视频,证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证明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当事人超限超载不配合执法。(三)自由

    15、裁量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

    16、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驳)载超限物品;拒不卸(驳)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卸(驳)载,所

    17、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并保证自己会改过自新,出具了认错书,新沂市超限检测站结合交公路政2005175号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充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拒绝接受检查;2、超限50吨以上的。3、从去年4月1日起已有二次或者二次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的”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真正做到了按照裁量权标准的要求,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四)执法结果2015年5月17日,新沂市超限检测站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当事人于

    18、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周某做为苏NG0536号车擅自超限运输一案的全权代表,办理行政处罚事宜。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周某签收,并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1万元的罚款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周某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新沂市超限检测站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7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拟处罚一万元罚款。于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无异议,于5月26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5月25日,周某在指定的停车场卸去超限货物5.95吨,由指定停车场出具超限车辆货物卸载证明,路政执法队对卸载后的车辆状况进行现场拍照后放行。(五)典型意义上

    19、述案例,体现了积极开展部门联动,交通、公安部门的联合处置,有效地打击了当事人和驾驶员的嚣张气焰,也有力地震慑了其他存在暴力抗法、“软抵抗”等手段阻碍执法的不法之徒。执法人员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科技治超的水平,认真分析动态称重检测管理系统数据,摸清规律,找出办法,切实提高查处率,有效降低了超限率。三、超限运输车辆不配合超限检查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当事人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袁某驾驶苏CW9231号车,运输水渣,从323省道97K+200M左侧新沂段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被新沂市公路管理站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该车在公路上没有按照公安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20、停车检查,强行将开到新沂市水泥厂里面把货卸掉。由于把车打起来的时候没有注意,将水泥里面的高压线扯坏。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测,该车为四轴车辆,车货总重57.6吨,核定车货总重为40吨,该车超限17.6吨,超限率为44%。(二)证据收集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第一,超限运输检测报告。2015年6月3日12时19分的卸、驳载前超限检测报告与2015年6月13日14时49分的卸、驳载后超限检测报告。证明该车辆的超限以及卸、驳载的事实有当事人雇佣驾驶员签名,证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第二,询问笔录。2015年6月3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苏CW92

    21、31号车是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新沂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是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形下,擅自超限运输,从新沂市华宏钢厂运输水渣到郯城县中联水泥厂,途径323省道新沂段被新沂市路政执法人员查获。并证实该车在公路上没有按照公安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停车检查,强行将开到新沂市水泥厂里面把货卸掉。由于把车打起来的时候没有注意,将水泥里面的高压线扯坏。第三,现场取证照片反映执法现场情况,更加直观有力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第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6月3日对苏CW9231号车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保存。当事人需要于201

    22、5年6月10日前往江苏省新沂市超限检测站S323线76K+360M左侧北沟转盘南接受处理。证明当事人的超限运输车辆被登记保存。第五,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证明2015年6月9日,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卸、驳载义务,登记保存的苏CW9231号车重型自卸货车等物品已经全部退还。第六,车辆证件复印件。行驶证和营运证证明苏CW9231号车系当事人所有、驾驶证和资格证证明当事人为驾驶员。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系当事人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雇司机。新沂市超限检测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袁某驾驶的车辆超限运输,对庄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2条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

    23、。6月3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庄某及该车的基本情况、运载何物、何时何地起运,运到何地,所载货物是否可解体,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的车主是谁、与该车主是何关系、是否经过行政许可超限以及该车车主不配合检查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该车超限值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人承认超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承该车属于装载零担,没有办理超限通行证。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行为属经营性,同时也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3、视听资料路政执法人员的车载视频,证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证明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当事人超限超载不配合执法。(三)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路安全

    24、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

    25、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驳)载超限物品;拒不卸(驳)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卸(驳)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鉴于该车在公

    26、路上没有按照公安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停车检查,强行将开到新沂市水泥厂里面把货卸掉。由于把车打起来的时候没有注意,将水泥里面的高压线扯坏。新沂市超限检测站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加重处罚。(四)执法结果2015年6月3日,新沂市超限检测站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当事人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袁某作为苏CW9231号车擅自超限运输一案的全权代表,办理行政处罚事宜。违法行为通知书由袁某(系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代收,并告知袁某违法事实,拟给予1万元的罚款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袁某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

    27、议,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尽快处理。新沂市超限检测站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7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拟处罚一万元罚款。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无异议,于6月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6月3日,袁某在指定的停车场卸去超限货物33.4吨,由指定停车场出具超限车辆货物卸载证明,经路政执法队卸载后的车辆状况进行现场拍照后放行。(五)典型意义上述案例,不仅体现了当地政府对治超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车辆的经济、行政处罚坚持就高不就低,确保每一个超限运输车辆处罚到位。有效的控制恶意超限运输车辆,保护路产,确保公

    28、路安全畅通。四、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普通公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8月13日,当事人朱某雇佣驾驶员庄某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驾驶苏CBW298号车,运输黄沙,从249省道2K+300M左侧新沂段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被新沂市公路管理站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测,该车为四轴车辆,车货总重92.8吨,核定车货总重为40吨,该车超限52.8吨,超限率达100%。路政执法人员和庄某在车辆超限检测数据单上签字确认。随后,路政执法人员发出指定停放凭证,要求庄某将该车辆停放在路政大队后接受行政检查。(二)证据收集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第一,称重单。20

    29、15年8月13日上午8时4分的卸、驳载前称重单与2015年8月13日15时33分的卸、驳载后称重单。证明该车辆的超限以及卸、载的事实有当事人雇佣驾驶员签名,证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第二,询问笔录。2015年8月13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苏CBW298号车是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朱雷,其是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形下,擅自超限运输,从新沂市邵店叶海沙场运输黄沙到新沂市开发区厂,途径249省道新沂段被新沂市路政执法人员查获。并承认其驾驶的车辆超限52.8吨。第三,现场取证照片反映执法现场情况,更加直观有力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第四,证

    30、据登记保存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8月13日对苏CBW298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保存。当事人需要于2015年8月20日前往江苏省新沂市超限检测站S323线76K+360M左侧北沟转盘南接受处理。证明当事人的超限运输车辆被登记保存。第五,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证明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卸、驳载义务,登记保存的苏CBW298号重型自卸货车等物品已经全部退还。第六,车辆证件复印件。行驶证和营运证证明苏CBW298号系当事人所有、驾驶证和资格证证明当事人为驾驶员。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系当事人朱某所雇司机。新沂市超限检测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庄某

    31、超限运输,对庄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2条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13日,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证人庄某及该车的基本情况、运载何物、何时何地起运,运到何地,所载货物是否可解体,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的车主是谁、与该车主是何关系、是否经过行政许可超限以及该车车主不配合检查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该车超限值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人承认超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承该车属于装载零担,没有办理超限通行证。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3、视听资料路政执法人员的车载视频,证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证明路政执法人

    32、员严格执法,当事人超限超载不配合执法。(三)自由裁量情况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庄某经责令能自行卸载,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现场执法和调查。按照新沂市治超站超限处罚标准,对于超限吨数在50吨以上55吨以下的,罚款12000元。结合交公路政2005175号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自行卸、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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