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ICO咖啡免费协助股东宣传与筹备活动一次/年,至少提前15天预约。7、优先参加ICO咖啡主办的所有活动8、针对ICO咖啡,股东推出的投资项目,股东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投资权。9、参加定期举办的股东交流会。10、微股东个人及公司优先在ICO咖啡展示墙上展示宣传。 说明: 1、众筹微股东首轮招募截止日期为20XX/10/20日2、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写入公司章程。3、公司设立众筹委员会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4、甲方委托阳凌峰、严蔚芸、杨加诺、王媛 四人作为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微股东)签定ICO咖啡。5、签订本说明书3日内请打款至如下账号:户名:严蔚芸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 账
2、号:6225 8857 1324 98786、本意向书仅作为确定(乙方)微股东众筹意向之用,签订正式协议前微股东可无条件退出该众筹计划,所交定金如数返还。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二:众筹合作意向书范本关于设立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 普通合伙人:【广州创新谷咖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合 伙 协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创新谷咖啡厅”)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20XX 年 1月 23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
3、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1.1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2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1.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1.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2条 合伙企业的名
4、称和主要经营场所2.1 名称:【广州创新谷商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羊城创意园1-14栋第3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3.1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创新谷咖啡厅】店,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价值最大化。 ? 按所占得股份比例享有咖啡厅收益分红权。 咖啡厅所有餐饮享有优惠价。 咖啡厅的广告位享有优惠价。 享有咖啡厅场地的优先使用权。 有机会跟投创新谷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 优先享有参加每年两次创新谷举办的创业大赛的vip活动。 有权参加每年两次的重大问题股东投票大会。 股东参加股东交流会每年不得少于3次。?
5、股东每年推荐至少3场活动到咖啡厅举办,每场活动不少于20人。 股东每年消费不得少于800元。 股东每年有义务拿出1天时间,来咖啡厅担当店员工作。 股东有义务推荐创业项目到创新谷咖啡厅和股东们分享。3.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咖啡、茶水、场地租赁、活动策划、项目投资对接等】,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4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第5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篇二:众筹合作协议书 公司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发起企业:众筹参与企业: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有限公司 众 筹 执 行 人: 项目联系电话:项目场地地址: 时 间: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6、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四川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众筹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第一出资人: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出资人: 身份证: 附复印件。 现住址: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身份证号)附复印件。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
7、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整(rmb:20XX000.000)。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现金: 小写: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比例: 附股权证明资质复印件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食品安全关乎道德品质利益共赢协同发展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肉制品,方便食品(自热米饭及自热粉面类,膏状调味品,固体饮料分装,淀粉制品,再蛋制品生产销售。第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第一节 众筹人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8、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5日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人及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9、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九)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区域保护,均享有公司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第十二条 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注;特殊情况除外,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10、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众筹会第十五条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
1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第十八条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
12、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五)列席众筹会会议;(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