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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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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文档格式.docx

    1、1 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21.1 组织机构21.2 人员配备21.3 制度建设32 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52.1 开工前阶段52.2 施工建设阶段72.3 工程验收阶段132.4 其他173 质量与安全管理有关罚则203.1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203.2 安全管理罚则233.3 其他处罚事项314 质量与安全管理常用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344.1 质量管理344.2 安全管理344.3 其他常用法规、规章及规范35附录A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37附录B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44附录C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52附录D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

    2、表53附录E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54附件 1 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55附件 2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59前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事。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要求强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

    3、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责任。从近几年我中心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及调研情况来看,项目法人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专业结构不合理、职责不清晰、管理不专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行为,有效促进质量与安全首要责任落地,我中心特编制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小微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对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 进一步明晰项目法人的职责与义务,明确了项目法人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具体要求,以期促进项目法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 我

    4、们也将质量监督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文后一并予以说明。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该手册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601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1.1 组织机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 4.1.3 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 人员配备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 号)第一条的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

    5、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大型工程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中型工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 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1.3 制度建设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 5

    6、.1.4 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 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工作职责(3)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4)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5)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年版)检查制度(6)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制度(7)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检查制度(8)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隐患排查制度(9) 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0) 工程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

    7、隐患治理验收等管理制度(1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例会制度(12)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3) 工程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5) 消防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16)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7)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8)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19) 应急管理制度(20) 事故管理制度(2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制度2 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2.1 开工前阶段2.1.1 资质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1.2 工程招标按照建设工程

    8、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2.1.3 建设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1.4 开工备案办理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 号)第四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省级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新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同时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

    9、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315 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不得违规开工,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材料向水利厅报告。各市、县、区(市、区)应按照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未明确的可参照“水建管2013331 号文”或“浙水办建201315 号文”的要求执行。2.1.5 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与办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利

    10、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633 号)文的规定,项目法人应根据拟申报项目的规模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申请省级监督的项目还须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 )和浙江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http:/115.236.2.246/zjhome. aspx)及时完成网上申报程序。2.1.6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与备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11、,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2.1.7 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的资料备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定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 11.3.5 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

    12、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等级,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2 施工建设阶段2.2.1 强制性条文执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2.2 工程建设管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

    13、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 4.2.1 条第三款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2.2.3 设计交底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2.2.4 设计变更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设计变更时,项目法人应遵循以下规定:(1) 项目法人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法

    14、人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 项目法人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工作。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3)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4)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5)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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