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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讲证据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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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讲证据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二十七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据法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许多证据规则表现为习惯、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证据规则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自英美法系推行法典化运动以来,证据规则也逐步法典化)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证据法则主要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收集和利用的法律规定。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

    2、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证据资格)证明标准规则(行为指导)证据规则首先是确认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不是证据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有关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证据规则还包括调整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明行为,是指形成、发现、展示、质辩、采纳或者排除证据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专门活动。(二)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1、具有强制的效力。如“米兰达规则”。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3、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尽管证据规则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本质上是程序法,是当事人之间

    3、进行公平“竞赛”的规则。(三)证据规则的功能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如相关性规则。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如证人特权规则。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如沉默权规则。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如推定和司法认知规则。(一)证据规则的起源无论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还是证明标准规则,其产生都是17世纪以后的事情,并且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至少两个世纪的时间。在欧洲大陆,从1215年开始,非理性的审判方式逐渐被纠问式诉讼所取代,纠问式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完全的证明,这种完全的证明明确并且严格地规定了证明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证据标准。这种证据制度被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在英国,非理性的审判方式为陪审团审判

    4、所取代。从13世纪开始,陪审团就开始收集证据,他们既是证据的收集者,也是证据的裁判者。有学者指出:最晚从15世纪开始,陪审团就不再是一个在信息方面自给自足的团队,而是成为一个听取和评价证据的主体。陪审团由证人身份向法官身份的转变为证据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辩护律师的介入又为证据规则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养分。证据规则的产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成为可能。因为在陪审团已经是法官而不是证人的情况下,才产生了对证人的需要。当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律师的聪明才智也就有了用武之地。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来实现的。询问的规则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很早的时候,证人可以自由地陈述他所知道的事实,而不是通过询问的

    5、方式陈述事实。由控辩双方通过询问让证人陈述事实的做法最远可追溯到乔治三世的时候。在这种通过询问使证人作证的方式确立起来以后,法庭调查的顺序也逐渐成熟:先主询问、后交叉询问。开始的时候,关于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规则十分稀少,其最基本的要求仅仅是必须平静和公正。其中最主要的规则就是,在主询问/再询问中不能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但是,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则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二)证据规则的雏形英美法系现代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在19世纪发展起来的。直到1880年代,当史蒂芬还在写作他的那本英国刑法史的时候,他还在说:“据我所知,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规则,仅仅只有四条。”此四条证据规则可以视为当代英美证据规则的雏

    6、形。1、被告人和他的妻子无资格作证。这是传统证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则,被告人的妻子或者丈夫都不得被迫在法庭上作证反对其配偶。此规则最初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立,并且后来影响到刑事诉讼。1688年以后,在审前程序中讯问被告人的做法遭到抛弃。此后,一直到1853年以前,被告人都无资格为自己作证。但是这一规则有两个例外:一是重罪案件被告人无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因此他必须自己为自己辩护,从而也就无须保持沉默;二是根据菲利浦和玛丽时期的制定法,治安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制作的讯问笔录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出示。1848年后是新规则要求,治安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征求被告人自己的意见以便让其决

    7、定是否愿意说出某些事情,并且警告他,他作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在将来的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2、供述必须出于自愿。这一规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发展形成的。1783年的一个案例最早宣布了这一规则。在基尔伯特于1801年出版的论证据一书中,已经有关于这一规则的论述。曾经有一段时间,法官倾向于排除所有的供述证据,同时任何事情都可能被视为引诱被告人供述的行为。被告人供述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与英国普通法上一直强调拷打为非法的规则密切相关。3、除被害人关于其死亡原因的临终遗言之外,传闻证据一律加以排除。这一规则大致确立于1780年代,因为史蒂芬在其1881年出版的英国刑法史一书中就宣称,这一规则已经实行至少一百多

    8、年了。4、品格证据通常都被认为与案件无关,但是实践中却放任其存在。从诺曼征服开始,被告人的品格即被用来作为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共誓涤罪的方式洗刷自己的清白的标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凡是关于被告人曾经犯有重罪或轻罪的证据都可以随意在法庭上出示。当然,关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证据也是具有可采性的。在整个18世纪,所有的品格证据都是以被告人名义提出和出示的。(三)当代英美证据规则的法典化比起早期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现代的证据规则要复杂得多。这些规则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逐渐确立的。但是引人注目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都先后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而在法典化的道路上,英国和美国又渐有分道扬镳之趋势。在英国,证据规则

    9、很早就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其最早的证据法典可能要算是1843年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法。该法分别于1845、1851、1877、1938、1968、1972、1995年修订。在刑事程序方面,英国也分别于1898年颁布了刑事证据法,并于1965、1979、1984、1989、1999年进行了修订;1984年通过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8年又通过了刑事司法法。在美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在另一个方向上奋马疾行。1961年美国司法委员会批准建立一个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首席大法官沃伦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考虑一个统一的证据是否可行和适当。1969年,联邦证据规则的第一个预备草案发表。最高法院于1972年11月

    10、20日批准了该法案并予以公布。美国议会对证据规则举行了听证会,于1975年1月2日颁布,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尽管英国和美国的证据规则都已经法典化,但是法典并不是证据规则的唯一渊源。相反,判例都是他们的证据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另外,在英国,欧洲人权公约对国内证据规则也有很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渊源对于证据法的发展与使用也正在产生广泛的影响。(一)外国证据规则的种类划分证据规则的分类有助于进一步认识证据规则的含义和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作不同的划分:1、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这是根据两大法系的不同诉讼模式造成的证据规则的差异而进行的划

    11、分。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这是以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证据能力规则是确认和调整证据的范围和资格的证据规则,其中心内容是什么样的事实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如最佳证据规则。证明行为规则是指有关证据的制作、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举证、质证的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这是以证据规则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这是以证据规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不同适用而划分的。通用证据规则是指在三大诉讼中都适用的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特殊规则是在某诉讼领域才适用的规则,如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规则;刑事诉讼

    12、中的补强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示范证据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拟定或者推荐的证据规则,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的统一证据规则,1942年美国法律学会拟定的模范证据法典。法定证据规则则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公布的证据规则,例如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联邦证据规则是正式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这是按诉讼的进行阶段所作的划分。(二)外国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1、规则体系。墨菲在其著述中(Murphy on Evidence ,2000),将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体系分为八个组成部分:第一,结构性规则(struc

    13、tural rules)。其功能在于为法庭审判中如何处理有关证据的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如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展示资料的认证等方面的规则。第二,优先性规则(preferential rules)。其目的在于当较高质量的证据可以获得时避免接受较低质量的证据,如最佳证据规则等。第三,推理性规则(analytic rules)。其功能在于避免接受从经验上看可能不可靠的证据,如传闻证据规则等。第四,预防性规则(prophylactic rules)。其作用在于防止那些陪审团可能无力对其进行客观判断的证据,或者陪审团可能赋予其不适当的证据力的证据(prejudicial evidence):可能导

    14、致偏见的证据,如前科的排除规则等。第五,简单化规则(simplificatory rules)。目的是对数目庞大的材料进行简化以使陪审团能够掌握的规则。第六,数量规则(quantitative rules)。目的在于限制证据出示的重复累赘或要求在证据数量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不如补强证据规则。第七,政策性证据规则(policy-based rules)。其目的在于保护特殊的亲密关系或者国家秘密,如特权规则。第八,自由裁量规则(discretionary rules)。它允许法官为了正义或审判的迅速进行而不理会某些证据规则。从以上规则来看,有些规则是直接与陪审团有关的,比如预防性规则和简单化规则。

    15、但是,即使不存在陪审团,这些规则实际上也是必要的,因为法官同陪审团一样,也可能会被一些证据误导。另外,如果对大量的证据进行简化,不仅有助于外行人理解证据,也有助于法官裁断案件。2、西方各国主要的证据规则。(1)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及其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s)。(3)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 evidence)。(4)特权规则(privilege of witness)。(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6)相关证据规则(relevancy)。(7)传闻证据排除规则。(8)自白(confession)和补强证据规则(c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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