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而我们的邻国日本,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01年至2003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这些种种的都证明了,世界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但是每个国家的财政支出将无力承受这笔不断增长的支出,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带来的阴影还未完全消融的今天。而我国2012年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7亿,而且这个速度还在增长,
2、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养儿防老”。但是对于生活压力日渐增加的年轻一代来说,一对夫妻要养4位老人,一个孩子,这个经济压力可想而知。但是,我不是建议说年轻一代就不养老人,因经济问题而推脱养老人的责任。而是应该为老人、为自己、为家庭考虑一个周全的解决方法。养老金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某个制度堪称完美。就我国的养老金而言,一般都是自己和自身所在的企业一同缴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有一定的补助。而没有单位的个人或者单位不给于缴纳的单位,只有自己全权缴纳。所以,为了自己老了,有所依靠,当今社会的人们都自主的缴纳养老金。但是现有的养老金制度
3、只能解决现在上班的人的养老问题。在出台养老金制度之前,有很多老人,也是革命的一些革命老人的养老问题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无论基于何种的理由,我们都有义务与责任抚养这些给予我们好日子的老人,给予他们美好的晚年生活。而这些负担就落在了政府头上。赡养这些孤寡革命老同志的经费是财政支出的,这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负担。还有一些贫困户的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的留守老人,这些老人该如何过上较好的晚年生活,都是我们这些小辈应该考虑的问题。虽说,国家现在有了低保,有了一些减免的政策;各地的居委会也在想办法。但是,这力量并不是能帮他们脱困,而且也不是所有老人都能帮助到。因为现在,我们还是能看到一头满头银发的老人出来拾
4、捡塑料瓶,或是提着、背着竹篓在街边卖水果、蔬菜等。更让人心酸的是,有些老人还在街边乞讨。每每见到这些老人,都让我们心酸的同时也愤慨那些老人的子女的行为。同时,也令我们深思,为何中国的政府的机制是那么的不完全。有一天,我去南屏街,看到一对外国的夫妇递给一个街边的乞讨的老人人民币10元,并对老人的行乞很惊讶。妻子问丈夫:“is beg?”丈夫只是点点头。我在旁边,一度有些茫然。人人都说中国强大了,昆明正在飞速发展,但是为何我们还能让老人在街边行乞?现在,大家又听说要“推迟退休年龄”。而有很多报道和个人观点都认为推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我认为:这是政府在为了减轻养老的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措施,同时,推迟退
5、休的年龄也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所以我也认同这是一项必然的趋势。但是很多上班族都反对,特别是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班族们特别反对。因为这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而且在很多人的心中都认为,政府之所以不能弥补支付养老金的财政缺口是因为政府把财政资金过多的用于公共设施和其他的隐形支出。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推迟退休年龄。虽然我认为一部分原因是这部分的人已经在倒数着自己的退休日期,突然间要增加时间,心里多少肯定会有抵触情绪存在。而这部分理性人的存在,将会使得“推迟退休年龄”的这项政策不能顺利的实施下去。篇二:美国养老金制度在美国,所有受雇于联邦政府、由政府财政发工资的人都叫联邦雇员,
6、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务员。美国关于公务员的法律相当完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精细,几乎无需解释,让那些想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无机可乘。有关公务员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法规也是如此,公务员入职前、工作期间及退休后,都清楚自己现在和未来的各项待遇,公务员不会天天嚷嚷给自己涨工资或提高养老金,他们也没有给自己制定工资和养老金标准的权力。因为公务员是人民的仆人,他们的工资及养老金标准要由主人来制定,也就是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来制定。公务员的任何薪酬、养老金等福利待遇未经国会批准,均为非法。所以,在美国极少听到对公务员养老金的诟病,因为美国公务员养老金与私营企业职工保持一致。两套退休制度并行美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
7、产生于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在美国争取独立的大革命期间,政府尚未建立,军人成为“公务员”的主体,为此,公务员退休制度首先为军人建立,以确保这些为美国独立而战斗过的军人离开部队后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安度晚年,褒奖他们对国家的贡献。到美国内战(1861年-1865年)时期,为退伍军人制定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到19世纪末,政府文职雇员也采纳了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制度。1912年5月11日,美国通过了舍吴德法案,这是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美国墨西哥战争(1846年-1848年)和内战(1861年-1865年)期间服过役的退伍军人,年满62岁均可
8、领取养老金,不管是否伤残。从此,62岁就成为美国认定老年人的标准,也是美国社保领取全额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一百多年来保持不变。1920年8月1日,美国通过了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该制度至今仍然有效。根据1986年6月6日通过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所有在1984年1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执行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在此日期之后入职的公务员执行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也就是说,目前美国两套公务员退休制度并行,新制度逐步取代旧制度。公务员领工资要扣除8%养老摊派金和1.45%的医疗保险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对美国联邦政府中的文职人员的养老、救助和残疾福利进行了规定。在美国,所有工薪族在领工资时要先交纳各种税金和摊派金,上
9、到总统,下到普通工人,谁也没有例外,公务员更是如此,这样,在退休时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公务员领工资时,要扣除8%(军人为7%)左右的养老摊派金(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金)和1.45%的医疗保险。根据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美国文职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并非一刀切,根据为政府工作的年限和职业区分,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例如,工作30年55岁就可以退休,工作20年则要到60岁才能退休,工作5年那就必须等到62岁退休。对司法人员、航空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的工作年限是硬性规定的:在50岁时工作20年必须退休;或工作25年时,不管年纪多大,都必须退休。例如,一个人18岁参加消防队,则他干到43岁时必须退休。这主要考虑
10、这些职业的危险性,公务员年龄大,肢体和大脑反应必然迟缓,在执行公务时,对个人和他人生命危害的潜在威胁就大,因此,工作一定年限必须退休。美国公务员养老金标准并非参照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是参照公务员任职期间连续3年最高工资的平均工资,这是计算养老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时只计算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和福利性工资。美国公务员不像中国公务员这样稳定,他们的公务员职务有升有降,干了几年局长,如果表现不佳,就可能转岗干科长,甚至普通科员,这样工资标准就会大幅下降。所以,计算任职期间连续3年最高工资的平均工资,体现了公正,照顾了所有公务员的利益。同时,也避免公务员临近退休时突击提拔,以便领取更高标准
11、的养老金,侵占群众利益。55岁退休可领全额养老金在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或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下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工龄只计算为政府工作的年限。有的人会在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频繁跳槽,他们退休后,为政府工作期间的养老金与为私营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金要分别计领。所以,本文所讲的工作年限或工龄,均指为政府工作的年限。美国公务员养老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第一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1.5%;第二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1. 75%;在这10年以后的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2%。这三段养老金相加就是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例如,一个人25岁开始为政府工作,工作30年55岁退休,他在这30年期间连
12、续最高的三年工资分别是51000美元,52000美元和53000美元,则他的工资基数为(51000+52000+53000)3=52000美元。第一个5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1.5%5=3900美元,第二个5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1.75%5=4550美元,这10年之后的20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2%20=20800美元,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为3900+4550+20800=29250美元,也就是每月领取养老金2925012=2437.5美元。如果在55岁以前退休则领不到按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全额养老金(伤病残人员、司法人员、航空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除外),会有一些扣除,扣除标
13、准为实际退休年龄到55岁的差额部分每个月扣除1/6个百分点。特殊部门单独计算养老金美国对司法人员、消防人员、核材料管理运输人员的养老金有单独的计算方法,因为他们在岗位上身体受到的伤害较大,所以,他们的养老金标准比普通公务员要高些。这些行业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是:第一个20年每年为工资基数的2.5%,这20年后每超过一年增加工资基数的2%。例如,一个小伙子18岁高中毕业后参加了消防队,则他最多能干25年,也就是到43岁必须退休。他在这25年中连续三年最高工资分别是51000美元、52000美元和53000美元,则他的工资基数为篇三: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刘柠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
14、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