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九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
2、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第十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
3、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
4、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第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5、;(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第十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
6、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五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第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
7、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第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
8、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
9、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
10、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