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低于有关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以低于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规定获取监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降低监理收费标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监理责任,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第五条 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属市外监理企业的,在合同备案时必须出示市外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且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必须是已经备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所在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资料时,应当核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是否已经办理有效的备案手续。第六条 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少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人数(详见附件)。市外监理企业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进入监理机构。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核查市外监理企业人员是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 总监
3、不得同时兼任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任何监理职务,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最多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级工程或两个二级及以下工程或三个三级工程中任职;工程造价小于150万元且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如建设单位愿意接受,可适当放宽同时兼职项目个数限制,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项目总监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任职时,应征得其任职项目的所有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因工程需要,可同时兼任三个以内(含三个)同一县(区)三级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并须经其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的所有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上述所称的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按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件2执行;同时任职期限是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量的开始至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九条 总监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监理员及以上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须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第十条 总监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一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代表总监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监理工程任何职务。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
5、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安全文明监理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等应张贴在现场监理部。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确需变更(更换)时,拟变更的项目总监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总监的资格审查条件,监理企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后,由监理企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拟变更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监理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
6、位。第十三条 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湖政函200928号)的规定要求,监理项目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被更换的项目总监在原承担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监理招标、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及其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企业(监理招标)时,有权拒绝(属国有投资项目的,应当拒绝)正在被不良行为公示期间或招标前一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监理企业参与承接(投标)监理业务。同时,必须拒绝存在下
7、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从事(投标)项目监理工作。1被不良行为公示且正在公示期内的;2在招标前一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3承担监理任务超本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数量的;4同时在市外工程中有监理工作任务的;5项目总监存在第十三条情形的;6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7存在违法、违规其他情形的。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监理机构人员到位率和履职情况检查记录制度,在同意更换监理人员时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不到位、到位率较低或履职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企业提出更换或增加监理人员要求,情节严重时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五条 各级建
8、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市外监理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和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制度。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暂行办法的,建设单位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或其他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直至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市场行为除应执行本暂行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
9、设其它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附件:湖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工 程类 别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N代表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各 阶 段 人 数 ( 名 )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监理员合计公共建筑M5000135000M1000024510000M300006M = 300007M30000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住宅小区M3000030000M6000060000M120000M = 1200009M120000以1
10、2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厂房续上表市政N500总监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3人。500N1000合计4人。1000N2500监理员2人。合计5人。2500N5000监理员3人。合计6人。5000N10000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5人。合计8人。N = 10000监理员6人。合计9人。N10000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2500万元,人员增加1人。备注:表中人数按照总监兼职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若不兼职,则应增配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合计人数相应加1名;其它类型工程参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主题词:建筑业 工程监理 市场管理 办法 通知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