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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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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

    2、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第二章 第六条 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2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 职责管理 的职责,应当划

    3、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第八条 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第三章 第九条 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3 和执行相协调。第十条 除中

    4、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 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 机构管理 3- 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

    5、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二)审查.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4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章 4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

    6、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第十六条 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第十七条 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一)进人审批原则 5 1、坚持“编

    7、制审批先行”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 -5- 篇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

    8、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6 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

    9、立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二)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情况。(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与拟设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7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等机构,应当报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一)设立副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10、审核,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二)省直设立处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三)市(地)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市(地)、县(市)设立科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审核批准权限. (四)上下级联合设立事业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

    11、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8 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隶属于国家机关的,比照其工作机构的规格管理;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比照其工作机构内部机构的规

    12、格管理。但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降低半格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模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9 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二

    13、)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并提交申请撤销报告和撤销的有关文件:(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二)原定职责任务消失的;(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设施、设备以及财力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确需省制定执行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尚未颁发编制标准,确需省颁发编制标准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

    14、制定。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事业编制核定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事业单位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10 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经费渠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预算办法确定。第四章 人员结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分为:(一)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二)党政管理人员;(三)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应当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70,。第二十三条 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正厅级、副厅级领导职数,按照领导职数管理权限分工,由有关部门核定;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含正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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