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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公路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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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公路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环保、农业、安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第八条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财政拨款;(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

    3、资、捐款;(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第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

    4、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

    5、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

    6、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七条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应急保畅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

    7、的水土保持职责。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规范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除收费公路外的国道和省道养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政府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主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统筹安排,其余养护资金由市、州和县级政府分担。市、州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由其分担的公

    8、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政府安排。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立公路养护标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及养护作业期间的公路通行信息。第二十二条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

    9、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先行设置限行、禁行或者绕行标志,及时进行维修和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大公路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应当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能够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第四章公路线路管理第二十六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

    10、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并公告。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对公路附属

    11、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四)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六)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七)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涉及不同公路管理机构均有管理权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任何一个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决定。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巡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或者变更,

    13、应当与相邻省(区、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相衔接。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准确、完好、易于识别。交通标志、标线缺失、损毁、不易识别或者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确需调整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公路交付使用后,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发等特定公路路段,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完善相关限速标志;在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应当采取逐级限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三条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

    14、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四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行政府负责、交通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普通公路站点监管、乡道村道限宽限高等相结合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公路超限运输实施综合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区域联动治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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