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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案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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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案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省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三、时间安排X年7月4日至X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四、实施步骤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印发本地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在省环保厅5月组织排查的扬尘场地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本辖区各类扬尘场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

    2、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清单中的扬尘场地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扬尘场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后

    3、要纳入常态化管理。省直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

    4、月2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X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省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五、主要任务(一)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6786个建筑施工场地、1267个道路施工场地、1232个市政施工场地、801个拆迁施工场地、602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10688个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

    5、,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计划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特别是对X高速X段、京港澳高速X段等改扩建高速区段和高铁在建区段等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2.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6、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自X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3.责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

    7、定本系统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工地

    8、的监督管理;铁路部门负责高铁在建区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二)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针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460个扬尘路段,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要将城乡结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

    9、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污染;(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

    10、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要予以查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其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11、(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

    12、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自X年8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省

    13、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针对排查上报的5599辆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

    14、,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染污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

    15、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自X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渣土车等物料运

    16、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设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六、保障措施(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新闻出版X局、X日报报业集团等相关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把全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表明全

    17、省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类似方式,向当地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二)强化监管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要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区域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

    18、工工地和主管领域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环保厅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部门,要结合主管行业职责,在全省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造成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

    19、查处并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将在X日报、X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区)名单。(四)严格奖惩问责。把攻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蓝天工程实施考核相结合、与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相结合,与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相结

    20、合,对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好、污染物总量降幅大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地方,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和生态补偿奖励;对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差、污染物总量降幅小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差、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扣减其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对该地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财政扣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省直相关部门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主要检查省直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管理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调度通报和任

    21、务落实等情况,以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1.对未制定本系统实施细则(行动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本系统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本系统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相关领域扬尘污染问题反弹严重的省直相关部门,由省政府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并在新闻媒体对该系统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2.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弄虚作假,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当地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政府,由省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在追责的同时对该地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并在新闻媒体对该地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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