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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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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行政任务、事业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

    2、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县财政局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第十条 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县财政对行政单位实行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对事业单位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事业特点、发展计划、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综合预算经费包干办法编制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备案。行政事

    3、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遇上级下达的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和

    4、政府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需调整预算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支出要编制专项支出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符合特定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县财政不配套资金。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

    5、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三)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

    6、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资收益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二)专项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三)拨出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四)经营

    7、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六)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七)基建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依法批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评。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六条事

    9、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批复意见使用。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

    10、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一)修购基金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40以下比例提取,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三)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四)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确定。事业

    11、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和管理各项专用基金。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来源渠道提取;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库存材料、暂付款等。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2、。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目录,集中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

    13、位除经营用固定资产外,不计提折旧。第三十六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中心代理建账、核算,但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不变。委托单位应该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目录,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下同),且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应当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鉴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14、。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资产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经财政部门核准留存单位的应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投资。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开设虚拟基本结算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结算户为零余额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

    15、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当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按照新开户手续办理。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债权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单位职工因出差、住院等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会计年度。呆帐的核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融资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对

    16、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时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应付款项、暂存款项的管理,每年至少组织清理工作一次,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拨付和缴纳,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五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政府性非税收入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政府性非税收入。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

    17、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第九章 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清算,在财政、国资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改变隶属关系

    18、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按规定划转,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四)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

    19、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及其重大影响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行政单位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率、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率、人车比例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年报。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

    20、,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按财政部门决算通知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报出。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到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五十三条 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中心应该按规定对委托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21、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四)对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注销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对负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六)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监督和检查;(七)对其它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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