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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红线详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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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红线详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1、停电事故因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2、违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营。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治也不采用防控办法,带病运营;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涉及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9、“扒、蹬、跳”运营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送机。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

    2、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其他严重违章运送作业。第三条 “一通三防”方面1、排放瓦斯导致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2、未按瓦斯排放办法排放瓦斯。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5、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未及时停止作业或未采用有效治理办法擅自恢复生产。6、煤矿瓦斯寻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10、采掘

    3、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营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11、未按综合防尘办法规定执行,导致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12、违章放炮作业;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擅自带上井。13、井口附近20m范畴内,井下、洗煤厂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场合无专项办法或不按专项办法进行烧焊作业。第四条 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按防治水办法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工作原则。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第五条 其她方面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无工程设计、作

    4、业规程及安全办法违规施工。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第六条 对有上述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予以罢免处分,工人予以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对负责人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解决;对工人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解决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导致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第八条 采掘方面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由经理办公会进行解决:1.1 矿井全年产量

    5、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筹划10%或月度生产筹划超过矿井煤炭生产允许证证载能力1/12。1.3 一种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1.4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1.5 超过采矿允许证载明平面坐标控制范畴开采。1.6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1.7 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除外)。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2.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浮现漏洞。2.2 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贯彻相应办法。2.3 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

    6、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办法而组织生产。3、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办法。3.2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第九条 机电运送方面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制定重要采掘设备、提高运送设备检修筹划。1.2 未按重要采掘设备、提高运送设备检修筹划检修。1.3 被列入国家应予裁减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1.4 矿井提高人员绞车、钢丝绳、提高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1.5 使用非

    7、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1.6 矿井为单回路供电。1.7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种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机电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导致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2.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营。2.3 肩负升降人员矿井绞车提高系统、肩负矿井重要排水功能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规定。2.4 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持续浮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2.5 肩负升降人员矿井重要提高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营,重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2.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导致高浓度瓦

    8、斯超限。2.7 一种月内矿井持续发生三次无筹划停电停风(非本矿责任除外)导致瓦斯超限达3%以上。2.8 矿井重要通风机、热互换机组、锅炉房等要害作业场合未实现双回路供电。2.9 辅助运送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送)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导致事故。2.10 浮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2.11 倾斜井巷运送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导致事故(设备不完好)。3、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生产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3.1 倾斜井巷运送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导致事故(安全设施和轨道生产)。第十条 “一通三防”方面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通风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

    9、职处分:1.1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局限性。1.2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1.3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办法继续作业。1.4 有下列状况之一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办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1.6 传感器设立数量局限性、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1.7 矿井总风量局限性。1.8 违背规定串联通风。1.9 采掘工作面等重要用风地点风量局限性。1.10 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

    10、一段回风。1.11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原则、设立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1.12 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1.13 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1.14 通风系统不可靠,盲巷管理办法不到位,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15 随意留设盲巷或人为导致盲巷。1.16 通向盲巷、采空区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未在密闭先后米范畴彻底切断。1.17 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密闭前(扩散通风范畴内)不得设立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状况需设立,无办法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1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

    11、正常运营。1.19 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瓦斯超限。1.20 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办法。1.21 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用相应办法。1.22 变化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办法或者设计、办法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1.23 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办法。1.24 未按照公司批准“一通三防”抽放设计组织施工。1.25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浮现严重失误。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风井管理部经理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导致重要通风机无筹划停风。2.2 没有备用重要通风机或者两台重要通风机能

    12、力不匹配。3、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3.1 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3.2 主井、回风井同步出煤。4、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4.1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5、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供应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5.1 未按矿井瓦斯级别选用相应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5.2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第十一条 地测防治水方面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地测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设施和配备关于技术装备、仪器。1.2 超前探测不到位,无筹划揭露断层、陷落柱

    13、。1.3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办法。1.4 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办法。1.5 矿井图纸资料不能对的反映井下实际状况。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地测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2.2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2.3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2.4 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办法。第十二条 其她方面。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生产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办法不到位状况下组织生产。1.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劳动纪律。1.3

    14、 违背程序擅自压缩工期、变化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总工办主任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编制规程办法不能对的指引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办法浮现严重错误导致事故。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生产部经理、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3.2 对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3.3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3.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畴和规模生产。3.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4.1 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4.2 浮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

    15、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5、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安监部经理停职处分:5.1 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5.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5.3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5.4 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5.5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种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治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5.6 安全质量原则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公司规定级别。6、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安监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6.1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7、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

    16、予以人力资源部经理停职处分:7.1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7.2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生产。7.3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7.4 矿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导致持证上岗率不达100%。8、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人力资源部经理及有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8.1 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8.2 未经安全培训教诲并考试合格人员上岗作业。9、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企管部经理停职处分:9.1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9.2

    17、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订立安全管理合同(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承包合同)进行生产。9.3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获得煤炭生产允许证和安全生产允许证进行生产。9.4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10、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办公室主任停职处分:10.1 煤矿完毕改制后,未重新获得或者变更采矿允许证、安全生产允许证、煤炭生产允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10.2 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11、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后勤部经理停职处分:11.1 特种设备(锅炉房等)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擅自调节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

    18、控制设施组织生产。12、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供应部经理停职处分:12.1 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筹划实行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13、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有关负责人停职处分:13.1 煤矿公司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14、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予以有关业务单位正职停职处分:14.1 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14.2 对查出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治办法和贯彻整治责任,不能按期整治。14.3 分管业务范畴内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部室、区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室、本队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有关负责人向公司建议予以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第十五条 最后解释权归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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