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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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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 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 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 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

    2、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 款; 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 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 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 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 ( 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送餐、 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 由市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 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第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 公布。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 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 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 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 十二周

    4、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 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 微型非营运 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 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 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 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 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 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五) 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

    5、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 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 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 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 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四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 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 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 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 的;(二) 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四) 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第十六条 在道

    6、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 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 ; 五次以上的, 除罚款外, 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 罚款:(一)

    7、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 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千元 罚款:(一) 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 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 除罚款外, 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 个月。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 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 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 时间行驶, 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 或者未采 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

    8、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 证三个月 ; 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 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 罚款:(一) 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 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 校车、

    9、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 逆向行驶的 ;(二) 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 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

    10、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 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两万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 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

    11、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 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 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 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第二十八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 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收缴违法装置, 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 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

    12、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 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处吊销其机动 车驾驶证, 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 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 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扣留机动车,

    13、 处三千元罚款, 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 证六个月。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 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六千元罚款, 并 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未按规定在前、 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 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

    14、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tm 士匚 元罚款 ;(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 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 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 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 除罚款外, 并处暂扣机动 车驾驶证一个月 ; 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 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 ;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

    15、个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 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 除罚款外, 并处暂扣机动 车驾驶证三个月 ; 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一) 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经查证属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16、给予警告, 免予罚 款处罚。(一) 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 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 录;(三) 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四) 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 当加重处罚的, 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 经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 本市核发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连续或 者累计停驶机动车达到规定天数,可以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

    17、时间或者其他奖励。自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获取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安全教育、服务和征信第三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 给予口头警告, 免予罚款 处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 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经 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18、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 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 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 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时间不少于六小时。 经考核合格后, 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 驶证处罚的, 除依法处罚外, 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

    19、小时的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第四十二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 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 自暂扣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 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第四十四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 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第四十五条 安全教育和

    20、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 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 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供 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一)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受到拘留、 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 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 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 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21、。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 定期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 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 以直接到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 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 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行人、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

    22、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 决定并收缴罚款, 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 交 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 罚决定并执行 ;(三)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第五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 ; 号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号码登记。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 并于违法行为发生

    23、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查询, 并在录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 直至违法 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 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予以处罚,

    24、 并 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 法予以处罚、记分。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 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记分;不能提供的, 对该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予以处罚、 记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无法暂扣驾驶证 或者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 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

    25、规关于机动车停放、 临时停车规定的,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 并责令立即驶离。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 驶离并依法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该机动车 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拖移车辆不得收取 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五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应当安装具有摄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 并记录行驶过程。鼓励其他车辆安装并使用具有摄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 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

    26、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红外线酒精测试仪的检测结果未达到酒后认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或者未达到醉酒 认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 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作为处理依据。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在检验、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 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对非 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 下

    27、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 作为处罚依据:(一)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 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 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的 ;(四)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第五十八条 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 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 队接受处理。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

    28、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 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 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核查, 依 法处理 ;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 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

    29、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车载电子监控设备流动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 依法处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 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 考核。 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 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 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 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 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 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 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交通警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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