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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欠条判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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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欠条判例Word格式.docx

    1、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放心欠下货款吗?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

    2、元,合计232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5元,合计1010元,以上共计4590元。张鹏将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时,被告李某不在超市,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在供货单上签名。双方当事人因是否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另查明,李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李某,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审判】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原告指派装卸工人将该批大米交付被告并接收即履行完毕出卖人基本义务,被告承认收到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作为买受人应当

    3、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被告张某辩称,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但其既未要求对方书写收条,也未抽回签有其姓名的供货单,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590元。【评析】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辩称其已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虽然未要求收款人书写收条,但送货工人在送达货物后对付款事宜未提出异议,说明对合同履行没有争议。且原告提供证据只是供

    4、货单,并不是欠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举证不能

    5、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一、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看,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并得到切实履行。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全面、切实履行,至于其履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本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就应当承担其未支付合同价款的法律后果。二、从合同的相对性看,双方当事人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均无异议,被告也认可收到原告诉称数量和价款的货物,可见原告已履行完毕其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义务。即使被告向原告委托人交付合同价款也应及时告知其履

    6、行了合同义务,以便原告与委托人确认收款事宜,况且原告也并未明确通知被告由其委托人代收货款。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如果让原告通过再起诉送货工人索要货款,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缘木求鱼的做法也不能彰显司法公平和正义。三、从交易习惯考虑,如果被告向送货工人支付货款,理应要求收款人书写收条,作为证明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被告怠于行使索取收条的权利,其辩解理由不能对抗已支付货款的主张。浅议买卖合同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韩勇发布时间:20XX-11-1809:15:30【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买卖过程、商品数量、质量、运输过程及货款额均无异议,但对是否支付货款争议不休且双方

    7、均无合法证据加以佐证时,应由买方承担证明责任。【案例索引】一审: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20XX)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11月9日)二审: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咸民终字第00184号民事裁定书(20XX年4月19日)重审: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20XX)彬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11月8日)【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原告):李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赵某20XX年8月10日,李某与赵某口头达成预付款买卖中块煤合同,双方约定:每吨煤以255元计算,拉煤前赵某给李某先支付20万元,剩余煤款36976.6元煤拉完后支付。合同成立后,赵某给

    8、李某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并于20XX年9月17日至20XX年9月20日先后从李某处共拉煤929.32吨,共计人民币236976.6元。经李某陈述其给赵某发煤以后,剩余煤款36976.6元赵某分文未付。考虑到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当时也未向赵某索取欠条或其它证明材料。赵某陈述其于20XX年7月(具体那天记不清楚了)已将剩余煤款36976.6元全部支付,当时李某没打欠条,所以也没向其索要收条。现李某要求赵某支付其剩余煤款36976.6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赵某辩称,李某诉称的购煤经过、数量及煤款数额属实,但其已经将煤款全部支付给李某,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审判情况】原审合议庭认为:原告李某

    9、与被告赵某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预付款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单价、数量进行了口头约定。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告赵某即给原告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原告李某收到该款后向被告赵某发煤,剩余煤款是否支付双方均没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对原告诉称买卖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被告赵某陈述其于20XX年7月份支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仍欠其36976.6元煤款,对其该主张原告无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承担。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

    10、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XX)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后彬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经过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口头自愿达成买卖中块煤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剩余煤款36976.6元是否还清,原被告均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必须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从而作出裁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煤款36976.6元,其主张存在该债权权利的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

    11、明。但在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欠原告煤款36976.6元的事实,且承认该事实是被告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达,构成了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因此,免去原告对被告欠其煤款36976.6元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本院采信该自认事实。被告主张其已还煤款36976.6元,其主张消灭该债权的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若其不能证明该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已还原告煤款36976.6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李某剩余煤款36976.6元

    12、。二,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无人再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评析】本案涉及的重点是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本案中赵某是否支付李某货款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裁判本案的关键。篇二: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及案例二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二借条的标准格式、样本、范本如何写借条甲方xxx(身份证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人民币(外币须注明币种)元正。(大写)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付违约金xxx。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借条借个人或公家的现

    13、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例文:今因公司资金问题向x借壹元阿富汗金,将于2108年13月32日还清。借款人:Y20XX年13月32日借条的格式、样板、标准样式和版本下载王李是多年老友,均是生意人。王某前些年急于扩大规模,连续向李某借款,前两次共借1万,数月后陆续归还。后又借3万元,写了借条,字迹清楚,李某很放心。后来王某又借了几万,都是酒桌上写字条,笔迹潦草,李某也没往心里去。两年过去了,前面的几万元和利息,王某陆续还了。那几张潦草的借条总共8万多,讨要就困难了。李某知道王某生意走入低谷,想让他一部分,但在谈论还款时,王某

    14、翻脸不认账,硬说“万”字是“百”,因为两字在潦草时极易相混。后经法院审理,经过其它佐证,才证明是“万”字。近年来的官司,还有人钻此类漏洞,像在数字前再加个数,几千成了几万,几万成了几十万。尽管司法鉴定对文书鉴定的准确率相当高,但总让人心烦。律师建议,借条上书写数字一定要规范,加上大写数额。案例二:担保抵押先弄明白下面是资深律师陈先生讲述的一次法律咨询胡先生住郊区某村,同村纪先生要在自家临街房里做生意,向他借6万元,答应一年内归还并支付利息。胡回家一商议,妻子提出让纪先生找人做担保。纪先生很痛快,表示好朋友账目清,自己姐夫有辆面包车可做抵押,让胡先生拿走了行车证。他1写好借条,特别注明抵押物为姐

    15、夫的行车证。就在胡先生准备拿钱时,别人提醒他问问律师,于是他找到了陈律师。陈律师说,行车证放在胡先生那里属于无效抵押。如果车主报案或登报说行车证丢失,那胡手中的证就是废纸一张。只有办理抵押手续或公证,胡才能确保不受损失。律师特别叮嘱:一定要弄清担保抵押等诸多法律问题,决不可自作主张。还有的年轻人爱用英文名签字,借条也如此写,纠纷肯定少不了。法官提醒:教你写好正规借条借条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必须真实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事项(如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以下数点需特别注意。1.格式内容要完整。一个完整的借条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

    16、、归还时间,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2.注意形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模糊不清。3.写清标的物。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金额、数量,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涂改伪造。4.内容表述要清晰。如将买写成卖,将收写成付,虽一字之差,却颠倒是非。如以下借条:“王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就十分不规范。法官审案时,一般按合同法审理,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对各执一词的欠条,一般诉诸

    17、司法鉴定,或辅以其它证据。但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办法,还是市民们拥有法律意识和常识,学会写借条,在第一步堵住后患。借款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今向借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期限为个月.于20XX年月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担保人:借款日期:20XX月日借条与欠条还是有区别的2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

    18、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

    19、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

    20、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3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

    21、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收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供货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货款,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

    22、承认欠款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8、

    23、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借条4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b(签字、手印、签章)个人的一些法律意见:首先,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

    24、向性。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还有,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

    25、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5篇三:(大写)借款期限为:近年来的官司,还有人钻此类漏洞,像在数字前再加个数,几千成了几万,几万成了几十万。他写好借条,特别注明抵押物为姐夫的行车证。“王某借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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