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
2、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建设单位、使用单位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设施、器材和火灾隐患相关问题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1、日常检查;3、信
3、用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1、日常检查;3、信用监管设设定定依依据据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
4、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a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
5、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
6、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8、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9、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10、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
11、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监监管管层层级级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省级、市级、县级1、省级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2、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
12、实施处罚;4、注销、撤销、吊销相应资格。省级、市级、县级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省级、市级、县级1、立案;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省级、市级、县级1、省级消防部门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省级、市级、县级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3、警告,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4.撤销、吊销资质,责令停止执业;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执业;(省级)2、吊销相应资质;(省级)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警告,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省级、市级、县级1、提出申请;2、现场检查。3、实施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2、罚款。省级、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