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 /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 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定义为: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 (或多轴 )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定义为: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定 义为: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为:由拖拉机牵 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 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1)拖拉机 tractor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 / 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 机械。2)轮式拖拉机 wheeled tractor 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 (或多轴 )拖拉机。3)履带拖拉机 crawler (tracklaying) t
2、ractor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 (半履带拖拉机:以履带为驱动装置, 前轮转向的拖拉机)4)手扶拖拉机 walking tractor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5)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包括轮式拖 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GB 72582004 对定义又进行了解释:a)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 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牵
3、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作业的手扶拖拉机。b)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米用手扶 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 向式运输机组。2. 标志 按照国家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防止擅自拼 装、改装以及防止盗抢,对拖拉机原始数据进行完整登记,本标准对拖拉 机的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等要求做了修订,增加了发动机、整机的型号 和出厂编号打印和标记要求。1)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 的商标或厂标。GB 18447.12008 对整车标志规定: 拖拉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 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
4、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 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GB 72582004 对整车标志规定分为五个条款: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条文理解:其中“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 并非指车身正前方;“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 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商标 ”是指“车辆制造企业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 ;“厂 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 。2) 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 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
5、在产品技术文件要 求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 厂年月及生产厂名。GB 18447.12008 拖拉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标牌标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拖拉机名称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 (12 小时);出厂编号及年月;制造厂名称及 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GB 72582004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应符合 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 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 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
6、组成拖拉机运 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 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 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 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上标牌不应以铆接 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近期仍允许 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标明的“项目名称”只要能表征出该“项目名称”所唯一对应的项 目即可;并且,并非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有 “项目名称”, 有些意思明显的项目(如生产厂)可没有“项目名称”;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
7、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 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 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现在国内农用发动机都没有实行, 提醒发动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GB 72582004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 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 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是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 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 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发动机制造厂家可以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发动机型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2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8、在一行内打印不下时,允许分两行打印, 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起止标记一行。3“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 部件或覆盖件。(建议 GB 16151.12008 出修改单,使 GB 16151.12008与 GB 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4) 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 (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 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 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 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现在国内 拖拉机都没有实行, 提醒拖拉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
9、)GB 7258-2004 4.1.3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 应 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 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 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 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 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 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 3. 外廓尺寸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1。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
10、为米类型长宽高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发动机标定功率 58 kW 60拖拉机运输机组 501.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要求; 如前轴有制动功能,轴制动力与轴荷的比应 6%。2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 轴左右轮取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 ;对于后轴(及其他轴) 应不大于24%。3.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9.4.3拖拉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和台试检验按附录 A检验方法检验。附录A制动性能检验方法A.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A.1.1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 (坡度不应超过 1%)、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 (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