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 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 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得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99, 2003 年版)与东莞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得依据。第二条 定义日照分析就是指,具相关资质得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 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 块得建筑、建筑
2、部分层次得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得技术分析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得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 建筑间距符合国家与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得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就是指下列对 象:1、住宅得卧室与起居室;2、医院得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得卧室与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得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得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得居室为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1 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2、敬老院、老人公寓
3、、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得为老年人服务得设 施,其居室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得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 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 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得日照要 求参照住宅建筑。4、医院病房楼得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居住或教 育、卫生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 9 时至下午 15 时得阴影范围 (如图 1);图 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
4、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得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得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以已确定得客体建筑为中心, 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 调查了解周围可能 对其产生遮挡得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 得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3 、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得旧建筑得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她围墙一般不作 为日照分析主体。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得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
5、面尺寸小于 30cm*30cm ,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 10% 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得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得居室得, 应保证其主要朝向得居室满足日照有效 时间得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得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术计算标准日冬至日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东莞,北纬23 度03分,东经113 度45分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网格间距1米计算受影面距室内地坪 0、 9米高得外墙位置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1、对于未能确
6、定窗户位置得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与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 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得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 法进行分析。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 进行窗户分析。满窗日照得计算,以经确认得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图 3 异形窗日照得计算点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
7、地坪 0 、9 米得高度计算。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得凸阳台,以居室窗户得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得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得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4 第 1 至 4 种方式所示)。4 第 5 、6 种方式图 4 各类阳台窗日照得计算点2、6、设计封闭得阳台,以封窗得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得,计算点仍为原窗户得窗台面。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得计算要求。3、1、计算建筑得屋顶部分 ,包括屋脊、 凸出屋面得水箱、 电梯间、楼梯间、 女儿墙、 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 并纳入计算3、2、各计算建筑间得地
8、坪高差须纳入计算。3、3、建筑自身阳台、 隔板、 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得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 不属其它建筑得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得影响须纳入计算。3、4、桥梁、山体、围墙得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就是挖山体形成得挡土墙 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得 1 :500 或 1:1000 现势电子地形图。2、拟建建筑得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与平立剖面图得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与 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与建筑总高)。3、已建得客体建筑得平面图与立面图(附有需分析得窗户得详细位置与尺寸)。4、已建得主体建筑得平面图与立面图 (附
9、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女儿墙详细标高与建 筑总高)。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得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得有关资料。6、本条第 1 款中得地形图由具备资质得测绘单位提供;第 3、4、 5 款规定得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得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 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得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
10、)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得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基地内拟建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米)受影阴面标高(米)xx 大厦高层建筑2169、03、50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得阴影覆盖范围确定得客体建筑得基本情况 (编号、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得客体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米)受影阴面标高(米)对其产生遮挡得建筑编号Xx 住宅多层建筑825、53 50A1,B2,B3,B4,B54) 参与叠加分析得本基地外主体建筑得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得主体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
11、度(米)受影阴面标高(米)xx 大厦高层建筑1854、04、505) 以上资料得来源说明;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6 、日照分析所采用得软件、参数与分析方法;7 、需做窗户分析得,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得日照时间段与 有效日照时数, 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得窗位,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 得窗户数及户数(如图 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得,计算出其主要朝向得沿线有效日照 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得位置(图 6 );分户编号窗位层号窗台高 (米 )日照时间朝向 (有效时间段 )建设前日照总有效 日照建设后日照总有效 日照A1130、90
12、 6、90000:00000:00南偏西 13 度49、9010:45 12:1901:3410:4512:1901:342130、90 6、9010:10 10:4500:35000:0049、9010:49 12:2701:3810:4912:2701:38图 5 窗报批表图 6 多点沿线分析1:500 1:1000 );8、附件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8 、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 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 1:5001:1000 )或窗报批表;8、4、窗户分析表第十二条 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得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得真实性负责, 并应如实回答规划 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得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 或对案件经办人员得询问有所隐瞒而产 生后果得,应承担相应得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得日照分析报告得准确性负责。 由于 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得,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 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