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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须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第6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报、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全局防洪逐步实现信息化、科学化。第7条 防洪主汛期具体时间以当年防洪工作通知及防洪结束电报规定为准。在此期间外发生或可能发生极端灾害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各单位仍须执行汛期防洪相关制度。第二章 防洪组织第8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由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其他行政副职任副指挥。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师室(科委办)、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客运处、货运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

    2、电务处、劳卫处、计统处、财务处、建管处、物资管理处、企法处、土房处、人武部、调度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处)、政法(综治)办,南铁公安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第9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职责1.下达路局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负责对各基层单位防洪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防洪工作。2.监督各干线险情预抢的总体安排,确定路局防洪重点工程及进度要求,审核各干线防洪预案,确定重大水害复旧方案。3.指挥重大水害抢险,参与重大水害铁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定责,主持善后处理等事宜。4.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工作的宣传、表彰、奖惩事宜。5.协调与沿线各级地方政

    3、府及铁路相关防洪指挥机构的有关事宜,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的防洪工作。6.审定、颁发路局有关防洪工作的规定、办法和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第10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加强与铁道部防洪办和路局应急指挥中心的对接,向路局防洪指挥部提供各种必要的决策信息,按照路局防洪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起草或发布相关防洪命令、指示和文电,对站段防洪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2.组织修订完善路局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和分类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站段修订完善防洪应急预案。3.组织对管内铁路设备抗洪能力、沿线江河水库设备及其水情和运用情况、铁路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审核确定全局防洪重点地点、降雨量(洪水位)警戒

    4、值,对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处所组织制订监控措施。4.检查、督促站段落实防洪抢险队伍、机具、备品备料、防洪备用车及防洪石料储备等准备工作。5.掌握管内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防洪预警,观云盯雨,掌握实时降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站段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6.水害发生后及时掌握和通报水害情况及抢险进展等信息,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协调做好水害抢险资源的调配。发生较大水害时赶赴现场参加防洪抢险,提供抢险方案,并根据现场水害抢险指挥部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7.建立与路内同级行车调度和省(市)级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救灾工作。8.汛期结束后,及时对当年气候、降雨、

    5、水害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路局年度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管理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第11条 路局相关部门防洪职责1.工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工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加强路桥病害的检查监控;根据设备病害的轻重缓急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有计划地提报灾害防治和防洪工程项目,并按期完成计划项目;汛前做好防洪备品备料准备、防洪备料车储备、防洪石料储备及水害抢险队伍等防洪准备相关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并做好应急处置和监护看守工作,及时组织灾害抢险,尽快恢复正常运输秩序;负责雨情监测,通报

    6、灾情信息;负责水害复旧工程的方案初选及施工。2.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工程指挥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防洪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度汛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汛期随时做好组织施工单位参加铁路水害抢险的准备。3.运输、客运、货运和调度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运输站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办理防洪备用车汛前扣、调、运,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水害抢险、复旧期间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铁路运输,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负责水害工地的运输组织工作,调度抢险备用车辆和大型施工机

    7、械,掌握运输、灾情等信息;发生水害后,及时按照水害现场的申请或路局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发布调度命令,指挥列车运行;做好水害抢险期间铁路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旅客疏散及旅客生活保障工作。4.机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机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暴风雨期间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守机联控制度,做好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随时参加水害抢险的准备,需要时立即投入抢险。5.电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电务、通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做好防洪重点区段信号通信设备的巡视和检查。水害抢险期间负责及时修复受损

    8、的电务设备,做好抢险现场的通讯工作,加强电务设备巡检,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并根据路局防洪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应急通信系统相关工作。6.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相关工作,水害抢险期间负责受损接触网和供电线路的抢险,负责防洪重点地点及水害抢险地点的照明工作。7.车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车辆段做好防洪备用车、大型机械平板车等车辆的检修工作。8.财务、计统部门负责落实防洪抢险、防洪预抢、复旧、防洪专项整治、防洪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决算与财务监察工作。9.劳卫部门负责防洪定员及防洪相关的奖励和惩处,参与防洪相关人工费用的

    9、审核;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疾病预防所做好防洪灾害抢险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10.房生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站房雨棚等设施的汛期检查、巡视及其抢修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给水单位加强对水源和供水设施的防护,制订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11.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防洪相关的生产、生活物资供应。12.公安部门负责灾害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加强滞留客、货列车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13.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洪制度落实情况和防洪灾害事故责任分析。14.宣传部门负责防洪有关宣传报道及发生防洪灾害时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第12条 各站段和建设指挥部等单位成立防

    10、洪领导小组,各合资铁路公司成立防洪指挥部,在路局防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防洪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洪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防洪工作制度,组织落实路局防洪工作相关要求,协调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防洪工作。第13条 工务段是防洪工作的主要单位,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防洪领导小组下设防洪办公室,负责全段防洪日常管理工作,防洪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防洪副段长担任,各段须设专职防洪主管工程师,防洪办公室主要职责(其他单位防洪办公室主要职责由各单位自定,可参照执行):1.加强与路局防洪办、段调度的对接,按照段防洪领导小组的部署,起草或发布相关防洪命令、指示和文电,对车间(

    11、工区)防洪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向段防洪领导小组提供必要的各种决策信息,管理管内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2.负责路局防洪办设置在本段的“南昌铁路局雨量监测系统”的维护,及时对现场雨量监测仪器进行检查、标定和维护。3.掌握管内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实时降雨信息,及时传达路局防洪预警,检查指导和督促车间(工区)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建立健全防洪台帐。4.组织对管内铁路设备抗洪能力、沿线江河水库设备及其水情和运用情况、铁路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签订协议、会议纪要、派驻专人等方式及时获取与铁路防洪有关的地方防洪信息,确定本段防洪重点地点、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建议报路局防洪

    12、办审定,对有安全隐患的处所组织制订监控措施。5.建立与地区运输站段和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救灾工作。6.组织落实本段防洪抢险队伍、机具、备品备料、防洪备用车及防洪石料储备工作,并加强管理。7.水害发生后及时掌握和通报水害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信息,指导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段内水害抢险资源的调配,及时赶赴现场参加防洪抢险,并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8.组织防洪工程项目的实施,细化防洪工程管理办法,落实施工队伍,掌握防洪工程进度,认真参与现场检查和调研,提出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建议,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13、和施工质量有序可控。9.汛期结束,及时对当年气候、降雨、水害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本段年度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路局防洪办。10.积极组织开展防洪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防洪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本段防洪水平。第14条 其他单位防洪领导小组(或防洪指挥部)成员及其防洪办事机构组成和职责由各单位自定,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第15条 在山区铁路或水害频发地段,成立以车站站长任组长,站区各专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站区防洪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组织开展站区防洪工作。站区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定期召开站区防洪会议

    14、,开展站区防洪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2.暴风雨天气雨量封锁、发生严重水害及区间情况不明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行路用车进入区间巡查,掌握设备状态和水害情况。3.一旦发生灾害断道,迅速组织各单位实施抢险。4.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协调铁路防洪相关事宜。第16条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办公设备及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气象、水情、灾情信息接收等设备,以快速、准确传递防洪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第三章 防洪准备 第一节 防洪检查第17条 汛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路局统一部署,实行逐级负责、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防洪检查。各单位要对防洪检查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防洪检查落实到位,形成以领导

    15、负责、岗位负责、严格考核的防洪检查责任机制。第18条 防洪检查实行记名式检查,检查分为设备和管理两个方面。在抓好设备隐患排查,着眼于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同时,要将各项防洪制度是否建立作为检查重点,杜绝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工务部门为防洪检查主体,要对既有线路排水设施、路基、桥涵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逐一检查,特别要加强病害处所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预抢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防洪重点地点”的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铁路沿线因修建建筑物改变地形、地貌导致设备的汇水、排水及防护设备受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要作为防洪检

    16、查的重中之重;对崩塌落石、滑坡、膨胀土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和过洪能力不足、墩台基础不明及浅基桥梁(涵)、桥梁附属设备、桥梁两端路基、立交顶进地段、高堤深堑等易发水害处所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新线建设的挡护工程,要重点检查,对其能否安全度汛要重新定性;对情况不明的隐蔽工程和难以判定的病害,必须核查竣工资料,必要时报请相关部门组织勘察鉴定,达到确认清楚为目的。工务段要将山体和路堑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加强山区设备的检查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影响既有线安全度汛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确系急需工程,须严格

    17、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度汛措施,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机务、供电、电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行车设备进行全面仔细检查,突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地段、机车三项设备、避雷设施、接触网支柱及电力电杆基础等关键处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9条 检查要求1.工务部门通过全面检查,掌握防洪薄弱处所,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薄弱处所进行复查评估,向路局防洪办提报、级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表和防洪预抢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在汛前完成路局下达的防洪预抢项目。提前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常年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汛期雨中雨后临时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级防洪重点地点确定好雨

    18、中雨后巡查措施和责任人,其它地段按照分段负责、责任到人、冒雨巡查(包括添乘机车检查)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对、级防洪重点地点均须制订汛期检查巡回图,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还须编制防洪抢险应急个案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2.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检查,评估在建新线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邻近既有线的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影响既有线防洪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处理,确保施工地段防洪安全。凡是影响既有路基稳定的工程,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订可靠度汛措施,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计划报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3.供电、电务、供水单位通过检查,掌握沿线光电缆及其防护设备、供电线路及其杆架和供水设备状态,确定汛期

    19、冒雨检查重点。4.各工务段要加强对铁路沿线水库、拦河坝、挖沙采石等活动的调查及管理工作。汛前,及时给沿线水利部门发联系函,彻底调查清楚水库状态,并与水库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方式和制度,及时掌握水库状态、调洪和泄洪信息。对沿线上游水库堤坝、溢洪道要进行全面检查,病险水库纳入重点监控,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函告有关人民政府合理解决,必要时报请路局安全监察室执法监察。第20条 检查结束10日内,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台帐、分级管理、明确三级责任人,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查。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处所,能整改的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

    20、改的,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查后逐级上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处理;一时抢修不了的要制订看守监护措施;并落实看守监护责任人。需要进行变形观测的,及时制订变形观测制度派员定期进行观测,并及时向路局防洪办汇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过程均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隐患位置(线名、里程、行别或侧别)、隐患类别、隐患描述、原因分析、整治措施、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整改责任人、整改日期,并注明是否销号。检查结束要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要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检查安全隐患登记表和检查总结于汛前报路局防洪办备案。检查人员在发现其他设备管理单位

    21、管辖设备的防洪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情况紧急的须及时报告路局防洪办。第二节 防洪重点地点的确定第21条 防洪重点地点按级、级和级进行划分:1.级防洪重点地点:全年均可能发生灾害,但汛期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重度危岩、严重陷穴、大型滑坡等地段。2.级防洪重点地点: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在汛期降雨过程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排水不良、边坡支护不足以及边坡支挡设施质量存在隐患等地段。3.级防洪重点地点:虽无明显病害特征,但雨季在较强降雨等诱发下仍可能产生水害的隐患地点。第

    22、22条 防洪重点地点以路局文件公布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第23条 以下地段要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点,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1.路基设备地段1.1 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路基、新改造的路基地段、新增下立交路桥(涵)过渡段等。1.2 软土、膨胀土(中度膨胀及以上)、粉质土等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边坡未有效进行支挡防护的路基地段。1.3 堑顶山坡、堑顶平台及路堑边坡排水不良(如未设天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或既有排水设施失效,或坡面有坑洼、裂缝等)影响边坡稳定的路基地段,集中降雨后汇水量大,既有排水设施过水断面不足,造成冲刷影响边坡稳定或造成积水影响行车安全的路基地段。1.4 易产

    23、生下沉、塌陷的路基地段,如粉质土、软土地区桥涵台后路基、岩溶发育活跃的石灰岩地质地区路基及受地下采矿区坑道和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路基等。1.5 未有效进行防护加固、未设置有效河调建筑物或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的如下路基地段:1.5.1 在大江大河行洪区和蓄滞洪区范围内;1.5.2 沿江沿河受水流冲刷影响;1.5.3 受病险水库和山塘泄洪影响;1.5.4 坡脚常年受水浸泡的路基;1.5.5 蓄放水时水位变化较快的库区路基。1.6 危岩落石路基地段,石质路堑边坡风化严重地段,岩石裂隙较多、纵横交错且岩层面倾向线路的路基地段。1.7 没有得到有效防护可能受河床摆动冲刷的行洪桥梁台后路基地段。1.

    24、8 既有防护设备明显变形的路基地段。1.9 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1.10 相临地段发生过边坡溜坍等水害,且边坡情况(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和质量)与发生水害的相邻地段类似的或更不利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地段。1.11 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1.12 因人为活动或环境改变对铁路路基排水和稳定有影响的地段,如:1.12.1 在距软土路基坡脚安全距离范围内取土挖坑;1.12.2 地方施工、设施影响铁路路基顺畅排水;1.12.3 地方排水擅自汇入铁路路基排水系统甚至直冲路基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1.12.

    25、4 岩溶发育地区、粉砂土地区、软土地区受影响范围内过量抽取地下水或进行打桩施工地段;1.12.5 在路堑顶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影响边坡稳定的地段;1.12.6 地方修建建筑物或堆放物导致河流改变流向冲击淘刷河岸路基;1.12.7 沿线水库山塘溃坝溃堤冲击淘刷淹没路基的地段;1.12.8 紧邻的废弃采石场或弃土场边坡状态较差,失稳将影响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1.12.9 山火、烧山、烧荒造成路基边坡或堑顶山坡植被破坏导致坡面冲刷、边坡失稳甚至形成危岩落石或泥石流。2.桥梁、隧道、涵洞地段2.1 孔径不足的过洪桥梁;2.2 浅基桥梁;2.3 木桩基础桥梁;2.4 膨胀土地区扩大基础的过水桥梁;2

    26、.5 受病险水库、山塘泄洪影响防洪安全的桥梁;2.6 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2.7 桥梁梁底标高不足经常水淹梁底的桥梁;2.8 框架桥的翼墙未按挡土墙设计的,易发生翼墙失稳,影响路堤稳定;2.9 山区铁路的桥梁梁净空不足,靠山一侧山体一旦发生泥石流,可能冲毁桥梁;2.10 隧道进出口高陡不稳定仰坡;2.11 岩溶地段未处理的隧道;2.12 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2.13 孔径不足、淤积严重、下游排水不畅的涵洞;2.14 管节变形的涵洞易发生路基基床陷穴;2.15 泥石流易发地段的涵洞;2.16 管节漏土的涵洞;2.17 边墙或盖板开裂变形严重的涵洞;2.1

    27、8 涵基底是砂层,因管节渗漏导致涵身变形。3.其它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地点。第24条 工务段要加强防洪重点地点动态管理,每次提报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要与路局公布的既有防洪重点地点进行对比,凡有新增、取消、地点范围变更、等级变更的,均须说明具体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第25条 路局防洪重点地点正式公布后,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按规定分别做好“守机联控呼叫标”、“防洪重点地点”标志牌设置、LKJ基础数据修改和机车IC卡数据写入等相关工作,组织机车乘务员进行汛期行车办法专项考试。第三节 防洪抢险物资及料具储备第26条 防洪备品备料1.各单位要做好防洪备品备料的准备、管理和补给工作,可结合

    28、抢险实际需要,将备品备料分劈至相关车间或工区进行储备;并建立保管、检查、更换、使用、补给等管理制度及台帐,确保备品备料质量良好、数量准确、取用方便、动态清楚。2.工务段防洪备品备料定额数量(详见附件1)为必备数量。各单位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备齐,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专库存放于便于装卸的地点。3.防洪备品备料为灾害抢险专用,其使用和处理须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用后及时补齐。第27条 防洪备用车储备全局防洪备用车的材料、数量和存放车站每年在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路局防洪办负责组织落实。路局调度所、相关工务段、车务站段、采石场要及时根据路局防洪办电报要求做好备用车扣、装、运工作,所扣车辆距下一定检(厂修、段修及辅修)到期时间均不得少于6个月。备用车到站后由相关车站负责及时通知工务段办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工务段及时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分别报路局防洪办和运输处各一份备案。扣车期间车辆部门须落实人员做好车辆检修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第28条 防洪石料储备为确保防洪抢险所用石料快速装运,路局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洪石料。储备的数量、地点在每年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相关工务段和采石场负责按通知要求在汛前储备到位,并负责储备石料的检查和保管工作。防洪备用车、储备石料为防洪抢险专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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