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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合同成立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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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合同成立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

    2、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题目:作者: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它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当事人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以至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因此,在长期的国际交易实践中,各国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规则、作法和要求。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国际性”的判定标准;同时

    3、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比较,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有的特征。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通过比较可见,当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货物买卖合同基本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中国合同法也吸收了这一一原则,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当事人无论是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是以某种行为来订立买卖合同,都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本章详细比较分析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承诺abstract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isoneofthemostimportantcontractsininterna

    4、tionaltradetransactions.itisthebasicmeansforcountriestocarryoutbothimportandexportbusiness.notonlyisitrelevanttobenefitsofeachparty,butalsoitisrelevanttotheinterestofthestate,oreveninfluencesthewholeworld.therefore,inthelong-terminternationalgoodstransactionpractices,allcountrieshaveestablishedsetso

    5、fprinciple,rules,practicesandrequirements.thisthesisstudiedontheconditionsfortheestablishmentof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ofgoods.itmainlyincludes:acontractcanbelegallyconcludedwithoutanyspecificformalities,whetheritisoral,writtenorthoughactivity.keywords: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ofgoodsofferaccepta

    6、nce目录摘要.iabstract.ii目录.iii第一章一、二、第二章三、第三章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1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类型.6关于书面形式的解释.7关于合同形式要件作用问题.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10关于要约及其成立条件.10关于要约生效时间及撤回与撤销.11关于承诺及其成立条件.13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承诺逾期撤回.14参考文献.17致谢.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区别于国内货物买卖,主要是其的“国际性”特征。在众多的学说

    7、中,关于判断“国际性”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境标准。只要超越一国边境的货物买卖,就是国际货物买卖。2国籍标准。国际货物买卖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采纳此观点。3.营业地标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这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这一标准的具体定义。依据这三种标准,不同的学者分别从这三个角度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出了定义。还有的学者在定义这一合同时则是把这三个标准都作为判断的依据,即认为只要是具备其中之一的货物买卖合同,均可称之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鉴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的不断扩

    8、大以及该公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普通接受了上述第三种标准,即营业地标准。本文也采纳此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出如下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住所地来确定。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隔地订立的。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发出要约和进行承诺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做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往往是由一方在一国发出要约,而另一方

    9、在别国做出承诺。篇三: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XX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10、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

    11、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

    12、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

    13、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

    14、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15、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16、,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

    17、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篇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1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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