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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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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人在制作、经营或发行等环节的预算总额真实、合理,投资预算报告书的内容齐全、真实、合理;借款人的其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已与借款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第八条 业务申请资料。(一)申请以商标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除提供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1、 商标权注册证。2、 商标权质押承诺书(附件1)(如需要)。(二)申请以专利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除提供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1、 专利证书。2、 专利权获奖证明(如有)。3、 专利权质押承诺书(附件2)(如需要)。(三)申请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除提供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

    2、交:1、 版权登记证书。2、 属特定行业的,应提交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3、 贷款用于融资项目制作经营的,应提供融资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融资项目简介、可行性论证、投资预算总额构成、财务预算执行方案、项目进度计划及宣传发行策划方案等内容。4、 融资项目属合作制作生产的,应提供与融资项目合作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融资项目所形成版权的归属。第三章 商标权质押担保 第九条 设质商标权的基本条件。(1) 该商标已经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或服务上,且具有盈利能力。(2) 以单项商标设质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且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以多项商标

    3、设质的,其中至少 1 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且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未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仅作为追加质押物,不得给予授信额度。(3) 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4) 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用于借款申请人、出质人经营的同类市场定位商品的商标,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拟设质的多项商标除须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以外,若其中包含尚未获批商标,出质人应签署商标权质押承诺书(附件1),并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5) 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6)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

    4、条件。第十条 商标权设质的必要条件。(1) 质物必须权属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或可以许可使用,且易于变现。(2) 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3) 质物可以为借款申请人依法拥有或与第三人共有的,出质人须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时须经贷款经办行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4) 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5) 出质人和/或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同意以该商标权出质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依章程确定)。(6) 质物权属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

    5、以及保险、公证、登记等各项关联费用均由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承担。(7)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得用于质押的商标权。(1) 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2) 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3)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设质商标权的权属审查。商标权设质须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或由合作机构委托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设质商标权进行权属审查(其他担保充足、商标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对设质商标权确权,并对质押的有效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三条 设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商标权设质须

    6、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其他担保充足、商标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确认设质商标权的评估价值。贷款经办行以质物评估价值与其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最终确定设质商标权的价值。第十四条 质押率。1、 中国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40%。2、 省级著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第十五条 商标权的质押登记。(一)授信获批后,贷款经办行应与出质人签署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知合作机构购买对应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在合作机构或合作机构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购买对应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后,贷款经办行通知合作机构协助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费由出质人支付。(二)质押登记证明文

    7、件、商标权注册证、执业保险单原件等按照xx银行抵质押物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代保管手续。第四章 专利权质押担保 第十六条 设质专利权的种类。本行认可用于质押担保的专利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第十七条 设质专利权的基本条件。(1) 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已实质性实施,并具有盈利能力。(2) 设质专利权须为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3) 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4) 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 6 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5) 以

    8、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如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签署专利权质押承诺书,在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书面通知,与贷款经办行共同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放弃设质实用新型专利手续,并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与贷款经办行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6) 出质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7) 出质人须对出质专利权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8)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专利权设质的必要条件。(3) 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的董

    9、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章程确定) (4) 质物权属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保险、公证、登记等各项关联费用均由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承担。(5)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不得用于质押的专利权。(1) 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2) 专利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撤销或已被注销的。(3)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4) 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5) 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6) 无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7) 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八)贷款

    10、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设质专利权的权属审查。专利权设质须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或由合作机构委托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设质专利权进行权属审查(其他担保充足、专利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对设质专利权确权,并对质押的有效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一条 设质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专利权设质须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其他担保充足、专利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确认设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贷款经办行以质物评估价值与其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最终确定设质专利权的价值。第二十二条 质押率。1、 发明专利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40%。2、 实用新型专利的质押率

    11、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的质押登记。(1) 授信获批后,贷款经办行应与出质人签署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知合作机构购买对应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在合作机构或合作机构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购买对应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后,贷款经办行通知合作机构协助办理质押登记。(2) 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执业保险单原件等按照xx银行抵质押物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代保管手续。第五章 版权质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设质版权的权利种类。本行认可用于质押担保的版权限于版权(不含其邻接权)中的财产权。 (一)设质版权具体包括以下3类:1、 原创版权,即由借款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对作品的原创性权利。2、 继受版权,即由

    12、借款申请人依法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方式自第三人获得的受让版权或版权专有使用权。根据借款申请人与版权权利人约定,借款申请人以此设质的,继受版权可作为设质版权。3、 共有版权,即借款申请人与第三人共有的版权。如果根据借款申请人与共有人约定,借款申请人可以单独行使该权利或共有人基于合意允许借款申请人以此设质的,共有版权可作为设质版权。(二)版权中财产权的权能范围:版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除著作人身权之外应由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设质版权的基本条件。(1) 设质版权的质押期限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13、保护期之内,继受版权应在使用许可期限之内。(2) 设质版权须为出质人合法有效所有或持有,并已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版权登记,取得版权登记证书。(3) 设质版权须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盈利能力。(4) 设质版权的作品内容健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第二十六条 版权设质的必要条件。(1) 设质版权必须权属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或可以许可使用,且易于变现。(2) 出质人必须将质物(版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3) 享有设质版权的作品出质时尚未发表的,出质人须提供同意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以行使版权财产权的方式将该作品公之于众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

    14、件。(4) 设质版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5) 出质人和/或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同意以该版权出质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用于质押的版权。(一)版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版权虽已办理登记,但该权利被法院判决或有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侵权作品的。(3) 版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均已授权他人行使,权利人已无法行使任何财产权利的。(4) 版权保护期已过或版权保护期不满足质押期限要求的。(5) 版权权属有争议的。(6) 版权设置有其他质押权的。(7) 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8) 贷款经办行规定的其他

    15、情形。第二十八条 设质版权的权属审查。版权设质须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或由合作机构委托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设质版权进行权属审查(其他担保充足、版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对设质版权确权,并对质押的有效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九条 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设质须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其他担保充足、版权质押仅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贷款经办行以设质版权评估价值与其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最终确定质物价值。第三十条 质押率。设质版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40%。第三十一条 版权质押登记。授信获批后,贷款经办行应与出质人签署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知合作机构购买对应

    16、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在合作机构或合作机构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购买对应该笔授信的执业保险后,贷款经办行通知合作机构协助办理版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费由出质人支付。第六章 组合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的担保方式,也可以采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房地产抵押、法人连带责任保证(专业担保机构和一般法人)、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相组合的担保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须同时追加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十三条 组合担保方式下,贷款经办行在申报授信业务时应明确每种担保方式对应的授信额

    17、度,但与各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覆盖借款人在本行的全部债务,以使本行对每一担保物的全部处置所得均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四条 组合担保方式下,房地产抵押等非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的操作要求按照本行规定执行。第七章 授信要素 第三十五条 授信额度。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对应授信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含);中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对应授信额度最高为1000 万元(含)。(企业划分标准按照xx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执行)第三十六条 贷款期限。(1) 全部贷款采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2) 采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除房地产抵押以外的

    18、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3) 采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房地产抵押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含)。第三十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总行中小企业贷款定价原则执行。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约定事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添加如下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是基于xx银行与(合作机构名称)签订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业务合作协议发放,借款人已了解并同意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需要借款人与(合作机构名称)配合的事项。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后管理。(一)本业务的贷后管理,除按照总行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贷后管理外,贷款经办行应重点加强以下监控工

    19、作: 1、对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物权属关系、状态及年费缴纳情况进行重点监控。质物状态如有变化的,应在监控报告中详细说明。其中,专利权、版权状态变化的,贷款经办行应到质押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专利登记簿副本、版权质权登记簿。2、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贷后监控中要强化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的检查。(二)贷款展期。贷款需要办理展期的,贷款经办行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流程和要求执行。在展期申请获批后,贷款经办行应要求合作机构与借款人协助办理质押续展期限手续,并要求合作机构办理执业保险续保手续,同时落实本行要求的其他展期条件。待上述条件办妥后方可办理该笔贷款的展期手续。

    20、第九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四十条 贷款经办行与经总行认可的合作机构合作开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合作机构根据与总行签订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提供各项专业服务。第四十一条 合作模式。合作机构与本行的合作模式分为两方模式和三方模式:(1) 两方模式。若合作机构能够满足本行的全部要求,则采取两方模式合作,本行与之签订适用于两方模式的合作协议。两方模式下,允许合作机构将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工作委托给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完成。(2) 三方模式。若合作机构不能提供且不能委托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针对知识产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审查,则采取三方模式合作,即引入本

    21、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适用于三方模式的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开展合作。第四十二条 合作机构退出。合作机构主办行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合作机构在与本行合作过程中,若出现履职失误、协助索赔不积极等影响本行债权的事项,本行将根据发生事项严重性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书面警告、通报政府主管部门、暂停业务合作或终止业务合作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合作机构须就每笔贷款向保险公司购买执业保险。两方模式下,合作机构委托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权属审查的,由律师事务所购买执业保险;三方模式下,由律师事务所购买执业保险。保险单中应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应至少覆盖贷款本金、利息合计的90%,保险期限应覆盖

    22、质押期限。第四十四条 合作机构工作内容。贷款经办行应监督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工作,在贷前、贷后提供专业化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前服务。合作机构须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出具借款申请人与拟设质知识产权的综合评价意见书。综合评价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对拟设质知识产权在借款人经营模式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调查研究借款人的经营模式和状况,分析拟设质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断拟设质知识产权是否为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资产,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确认借款人经营状况、融资项目和申请贷款行为的真实性,一旦发现相关法律文件或其经营行为或其申请贷款行为不真实,

    23、应立即停止该笔贷款受理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2、 拟设质知识产权权属审查。入户核验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人或借款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质物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确定质物的权属关系,并从法律角度就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质物的合法有效性、权属关系、有无法律关系变更、质物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行规定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意见。合作机构可将上述权属审查工作委托给本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合作机构在综合评价意见书中应明确受托方,相关意见由受托方出具并负责。3、 拟设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入户进行与质物相关的实地调查,对拟设质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24、进行技术分析和价值评估,就质物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行相关规定,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其中,质物评估价值须包括:评估时点市场价值,贷款到期日预期市场价值,以及当企业经营恶化导致质物价值贬损后的残值。 4、风险处置预案。对拟设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调研并提出风险处置预案。对贷款发生风险时质物的处置方式、流程予以明确安排。5、贷款经办行需要的其他内容。(二)贷后服务。合作机构须协助本行进行贷后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作机构就借款人重大经营事项变更、质物的权属关系变化及质物的市场价值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

    25、的情况要及时通报贷款经办行,并会同贷款经办行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贷款安全。2、 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尚未获得依法授权,但根据贷款经办行规定应一并质押的知识产权,合作机构要进行动态跟踪,并在知识产权依法获得授权后及时协助借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补办质押登记手续。3、 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应定期向贷款经办行提供借款人及质物的贷后情况报告,报告周期不应大于半年。(三)质物处置。当本行质权受到不利影响,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借款人出现逾期时,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对质物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议价变卖或挂牌拍卖等。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率规

    26、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商标权质押承诺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鉴于我方与贵行签署了编号为 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我方以质押合同项下的商标权作质物(以下简称“质物”)为(以下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业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方现郑重承诺如下:1、 鉴于除质物外,我方另有与质物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用于我方、借款人经营的同类市场定位商品的商标,正在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以下简称“在申请商标”),且现尚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我方承诺:在贵行贷前调查及借款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有义务如实向贵行说明在申请商标的情况,在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同意将其质押给贵行用于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并协助贵行及时补办在申请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手续。2、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我方申请与质物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用于我方、借款人经营的同类市场定位商品的商标,我方有义务在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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