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350非金属加热炉5处理金属热处理炉非金属热处理炉6干燥炉、窑7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8石灰窑9陶瓷搪瓷砖瓦窑隧道窑其它窑50010其它炉窑1997年后禁排冲天炉、化铁炉50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污染物颗粒物苯可溶物(BSO)苯并(a)芘(Bap)排放标准值1.00.250.00103.50.
2、800.00405.01.200.0050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50.600.0025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 位mg/
3、m3(标态)Kg/t(焦)1.24.0二氧化硫(SO2)2406003.05.56.51.002.03.000.0100.0200.025林格曼黑度级1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表4 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4504.51.502.000.015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水泥厂执行
4、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表1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生产设备名称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量kg/t回转窑0.82.13.2立窑0.61.62.4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1.3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0.070.100.14表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扣除参考值.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5、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表3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排放浓度mg/m3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表4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1.5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表5 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或粉尘氮氧化物1)(以NO2计)氟化物2)(以总氟计)0.308002.400.030.4516004.80200.060.90500.151.80-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0.041) 氮氧化物以NO2计。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6、。2. 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表6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表二序 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
7、, kg/h硫化氢152530354060801200.330.581.82.35.29.31421甲硫醇0.080.120.170.240.310.69甲硫醚二甲二硫醚0.430.771.73.17.0二硫化碳2.74.26.18.31124436897氨4.98.72775三甲胺0.540.972.23.9苯乙烯12182646104臭气浓度602000600015000200004000060000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表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
8、放标准值车 别基准质量R kgCO,g/kmHC(C当量),g/km二冲程四冲程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R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1320+30+13+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CO,%HC1),ppm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15007000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7800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250090001200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1800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22008000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
9、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 标准值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
10、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它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
11、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
12、m)监控点浓度(mg/m3)氧硫(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70902.68.823334763825.1174564911604.17.76998140190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氮物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0.474.69.919310.918.937611.42941567292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420(硝酸使用和其它)颗粒22(碳黑尘、染料尘)禁排6.80.875.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3.75.3(其它)36516.9110氯氢0.516.49.10.469.8铬酸雾0.0800.0090.0510.0890.190.0140.0230.0780.130.210.290.00751000(火炸药厂)3955742.85983氟(普钙工业)0.203.60.187.520(g/m3)气853.49.028铅及其合0.0050.0070.0310.0550.0850.230.390.0110.0480.0830.260.35周界外浓度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