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豆网!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豆网
全部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党团工作>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豆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 资源ID:20949768       资源大小:20.52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 人民政府参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 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 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

    2、各专项规划由市、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业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承担。第八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 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提请县人 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报县、区人民政府 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专项规划

    3、由组织编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 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二

    4、条旧区改建, 要控制人口规模, 合理调整人口布局; 要严格控制现 有工厂的扩建 , 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 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 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 项指标要求;(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二)建筑间距要求; 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 (长轴朝向) 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 1 3 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 次朝向(短轴朝向)

    5、间距不得少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 13 米。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 (长轴朝向) 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 的 1 15 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 0 8 米。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 (短轴朝向) 间距不得少于 6 米,高层建 筑不得少于 13 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 距离,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 城市主干道路宽在 40 米以上、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 红线不少于 58 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 40 米以下。 两侧建筑属 多、低层的, 退道路红线不

    6、少于 5 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 道路红线不少于 3 米。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 30 米(含 30 米)的,退道路红 线不少于 10 米;高度高于 30 米、低于 70 米(含 70 米)的,退 道路红线不少于 15 米;高度高于 70 米的,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 距离。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 低层建筑, 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8 米;高层 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 10 米。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 量大的公共建筑, 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环境质量、 交通流量及城 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四)绿化要求: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 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

    7、绿地率不得少于 30。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 20; 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 25。工业小区内住宅、 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 准减少 5。(五)停车场(库)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 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 ;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 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 12 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 2配建停车场(库) 。 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 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

    8、管理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 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 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

    9、地手续。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 必须 清场退出。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 性质及规划控 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 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 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 建设单位 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规定 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 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

    10、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 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 堆放 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 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各项规划,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 按本办法

    11、第六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土地权属证书和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 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 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填报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 带、单位自管用地、 河

    12、道以及涉及净空控制、 通讯设施和军用设 施等保护范围的, 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书面意见, 并 将书面意见随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应到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临时 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性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 时,应无条件拆除。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报验红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红线及施工图的要求施工。 其中城市主、 次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 要遵

    13、循先地下后地下、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埋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准的红线及施 工图要求的事项的, 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峻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6 个月 内,将竣工图纸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不得 挖掘。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对建成后的建筑物, 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立面造型。 确需 改变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应持申请报告及有关图纸报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 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

    14、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 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在 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园林绿化用地;(五)河岸、沟渠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 100 米范围内、 次干道 红线两侧各 50 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 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 只能进行解危性的

    15、 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 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三十四条 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 手续;(三) 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

    16、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 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便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 发现违法建设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有权检举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第三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

    17、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本办法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到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地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 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进行建设,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 5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 城市规划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 或予以没收。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

    18、划: (一)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城市道路、广场的;(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的;(三)占用河湖、水面、滩溪、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四)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的;(五)影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安全或微 波通道通讯的;(六)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维护地段的;(七)在近期建设控制区、 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安 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除依法予以查 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第四十二条 辱骂、

    19、殴打或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外罚条例 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冰点文档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