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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经侦业务培训讲座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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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经侦业务培训讲座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如果我们经侦民警没有掌握好这三种法律,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是很难想象的。掌握好这三种法律,我们才可能严格依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至于这个的理由,我会逐渐在后面的内容中加以分析的。我今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一、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性;二、掌握、熟练运用好各种侦查措施;三、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一、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性。(这个部分主要考量的是我们要掌握、熟练运用好刑事实体法律、民事经济法律)不管是我们受理案件也好,还是在考虑立案或者不立案也好,我们面对报案材料,我们首要工作就是要对于这些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正确定性。正确定性是我们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根本前提。如果我们定

    2、性错了,你整个案件都错了,即使你做再多的工作、即使办案程序上全部天衣无缝都没有什么用处,就象嫌疑人本来是小偷小摸,我们却把它定性为抢劫,就象我们去医院看病,本来是一点小毛病,医生说你得了癌症,诊断错误是最根本性的错误。同样的道理,这个案件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是经济犯罪还是盗窃、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职务侵占犯罪?这些问题,作为我们受案的第一步要考虑的,只有是我们经侦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我们才能够管辖,才能够受理、立案侦查。那我们怎么样来确定我们接受的报案材料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简单,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我们要正确定这个性,作为我们经侦的同志来讲,我们

    3、不但要象刑侦那样掌握我们的刑事实体法律,我们还得必须掌握相应的民事经济法律。为什么说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民事经济法律呢?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明一点,比如我们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我们如果连合同这个民事经济法律中的专用词语都不深刻领会,我们怎么可能办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对于什么是合同?那我们首先就要掌握我们的合同法,合同法对于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如果我们没有掌握好,我们就没有办法办好我们的案件,比如前几年有许多同志的分歧:口头协议算不算合同?合同是不是必须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也就是说,其他形式的合同如电子邮件中反映的内容等是不是合同?是不是所有冠有合同字样的都是我们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这些争

    4、议也是非常大的,我们还可以随便举几个热门例子,我们经侦支队刚成立的时候,我们支队领导要我专门去调研关于困绕我们深圳的三大法制环境问题:劳务诈骗问题、婚骗问题和其他中介公司诈骗问题,特别是劳务诈骗问题,到现在我们深圳还比比皆是,对于劳务诈骗也好,婚骗也好,如果构成诈骗的话,它到底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的诈骗?我不清楚我们基层对这个有没有争议,但当时我们经侦与刑警支队是扯皮好多年,他们认为,劳务诈骗和婚骗都是利用签订劳动合同、婚姻合同来实施诈骗的,所以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我们也有些同事认为构成合同诈骗,对于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争议会这样大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首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没有掌握好民事经济

    5、法律中的合同这个涵义,我们如果掌握了民事经济法律,我们就不会出现这些争议;第二个原因是我们没有掌握好我们的刑事实体法律,在这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我们是没有深刻理解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个人认为,我们在分析案情要定性的时候,我们要确定我们接受的报案材料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职务侵占犯罪等性质的时候,我们除要掌握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外,区分他们的万能钥匙或者说是法定标准就是运用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我们整个刑事执法中最核心的因素。但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有太多的人瞧不起它,轻视它,我可以这么说,这个是我们经常定性产生分歧或者办错案的最根本原因。对于我们基

    6、层经侦部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而言,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具有相当大的意义。至于什么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各种刑法书籍都有介绍,我就不在这里浪费大家时间了。我在这里只简单谈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我们办案的其中两个重要意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有助于区分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的界限。我们对于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我们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确定这个是经济犯罪,我们没有介入经济纠纷、劳资纠纷。比如我们的合同诈骗犯罪就经常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职务侵占犯罪与劳资纠纷也是一样的。那我们如何确定某个人的行为是经济犯罪而不是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的唯一标准就

    7、是运用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办的案件,如果不具备刑法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中的一个,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我们就不能够立案或者采取侦查措施。比如我们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经济纠纷,一方采取一些虚假抵押等欺骗手段骗取货款,或者如现在有许多的欺诈售楼、一房多卖等问题,在房地产行业是没有几个没有采取这些欺诈方式融资的,但我们不能够简单看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手段,还必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有这个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我们才能够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我们就不能够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也

    8、是这样,如果嫌疑人与单位之间有劳资纠纷,那我们在定这个职务侵占犯罪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或者反过来说,我们要办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首先要排除嫌疑人与单位之间有劳资纠纷,这样我们才能够证明嫌疑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定调查取证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我们要正确区分两个不同犯罪行为也应当借鉴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刚开始举的几个例子,劳务诈骗、婚骗的性质问题,到底是普通的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个就要从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加以区分,这两个犯罪区别很多,我相信各位也都知道,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则在于侵犯的客体要件不同。与此相似的例子,比如甲不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而是专

    9、干骗钱骗财的勾当,也就是一个混混,多次以普通草苗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冒充名贵中药到各地兜售,获取非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左右。如果有受害者向我们盐田分局经侦大队或者派出所举报,说这个甲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要求我们立案侦查,那我们怎么办?这个甲构成什么犯罪行为呢?哪位领导可以来回答吗?这里就涉及到我们受案后的第一步: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性。这个劳务诈骗、婚骗的定性也是一样,各位也知道,我们公安内部也有分工,对于普通的诈骗犯罪归刑侦部门管辖,对于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如合同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才归我们经侦部门管辖。当然,对于我们派出所,在管辖上就不一定分得这样细。那这个甲到底构

    10、成什么犯罪呢?甲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还是普通的诈骗犯罪?还是以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我们要定性准确,就要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些的唯一标准就是运用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先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普通的诈骗犯罪的界限:()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

    11、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方面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主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观方面只能够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其动机主要是非法谋取利益;诈骗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以上我们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两个行为在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区分,我们就很明显知道,甲多次以加工后的普通草苗冒充名贵中药到各地兜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他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纯粹是想无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方面就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12、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而不符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那么,如果属于普通的诈骗犯罪,一般来说,就应当移交刑侦部门管辖。有的同志会问,这个甲为什么不是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呢?包括我们刚才谈到的劳务诈骗、婚骗的定性问题,我们要确定这个行为是普通诈骗犯罪还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我们还是要从运用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区分,从法理上分析这两者区别,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知道,但为什么还是会有争议呢?我可以说是没有掌握好、运用好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普通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犯罪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和

    13、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同,我们都知道,普通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属于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犯罪,也称为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什么?这个我相信大家都清楚,这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普通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部分区别。我们在座的有部分以前是做刑侦的,我们经侦与刑侦之间办案有许多不同,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来阐述经侦与刑侦之间办案有哪些不同,在后面我们会简单说一下。但普通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之间有一个非常大的界限,这个也是我们区分普通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与盗窃等犯罪的最

    14、根本区别,我们在办理这两个犯罪的时候,往往会把这些搞混淆,普通诈骗犯罪、盗窃等刑事犯罪与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经济犯罪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根本区别呢:经济犯罪首先要具有经济管理的违法性,如合同诈骗犯罪违反了合同法,职务侵占犯罪违反了公司法等经济管理法规,但我们看,普通诈骗犯罪、盗窃罪、杀人等刑事犯罪,是没有任何的经济管理法规或者其他法律来约束,除违反刑法外是没有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只要嫌疑人实施数额较大的诈骗、盗窃和杀人等行为,刑法就直接规定为犯罪;其次,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另外一个主要区别在于经济犯罪的一个生存环境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它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比如合同诈骗犯罪的根基就在于

    15、签订、履行合同的经济活动中,那么,我们刚开始说的劳务诈骗问题、婚骗问题,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大多数也会签订劳动合同、婚姻合同,但是行为人利用这些活动可以说是合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吗?肯定就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婚姻合同不是一种经济活动,这些合同也不是什么经济合同。所以,劳务诈骗、婚骗,只能够构成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什么合同诈骗。口头协议也是这样,如果你这个口头协议是在经济活动之中,违反了合同法等经济管理法律法规,那就可能是合同诈骗犯罪;如果你这个口头协议本身就不是在经济活动之中,也没有违反合同法等经济管理法律法规,那就不能够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理。这么简单的道理,但为什么那么多人存在

    16、争议呢?就是因为没有运用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去理解。当然,这里也要强调一下,在刑法里面,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际上都是诈骗类的犯罪,合同诈骗也是诈骗,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既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刑法有关理论上来讲,这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理,只能够按照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二、掌握、熟练运用好各种侦查措施。(这个部分主要考量的是我们要掌握、熟练运用好刑事程序法律,这个部分因为在各种书籍和法律条文上都有,所以,我在这部分只简单说一下)(一)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前的审查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初始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受案、初查和立

    17、案。这个部分与我们的第一部分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性有关,也比较简单,我就不详细说了。这里我只想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管辖问题。公安部办案程序有规定,第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诈骗类的犯罪案件(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只有三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利管辖: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其他地方的如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就没有

    18、权利管辖。、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或者作出判决等决定的案件,如果与我们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我们不能够管辖。、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能够采取任何侦查措施,特别是对于人的强制措施。(二)立案后的侦查、刑事强制措施。这个也比较简单,总共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这些我想大家都很熟悉,我就不说了。、其他侦查措施。我们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案规定上都有,大家应该都很清楚,我也不说了。(三)侦查终结这个部分,因为比较简单,法律条文上都有,再加上时间关系,我就不说了。三、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说这个

    19、侦查策略之前,我先谈谈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前几年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现象。比如说,我们个别民警遇到我们以前没有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他心理很没有底,不知道该如何下手?不知道该做哪些工作才算是完成侦查任务?而有的个别民警不会或者不善于做笔录(当然,推广开来,就是不会或者不善于收集证据,你要他去收集证据,他不知道在一大段的材料里面哪些该收集哪些不该收集,他分不清楚这个界限,比如说,发生了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去受害单位去收集证据,他不知道要去收集哪些内容),做笔录与收集证据是一样的,他不知道哪些该问哪些不该问,他分不清楚这个界限。他不知道笔录里面要问什么?你要他做笔录,有的简单随便问一下,抓不住重点,整篇

    20、笔录对案件没有一点帮助,而有的也给你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笔录,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社会关系,然后就再问几句,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抓到公安机关来吗、你知道你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吗?等等就仓促结束。所以,为防止这些情况出现,我们许多单位,如果遇到比较大的行动特别是性质比较新颖的而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案件,如刚开始我们打击非法传销啊、专项打击地下钱庄啊、打击买卖发票啊等,当然更不要说要开展打击证券、金融等方面的犯罪专门行动,我们开展行动的组织者首先要忙的一件事情是什么呢,那就是先制作一个询问或者讯问提纲,参加行动的民警制作笔录时问什么内容、如何问等都要交代清楚,我们的民警,就按照预

    21、先制作好的提纲做笔录,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客观因素,就是许多做笔录的民警不熟悉案情,我们领导先搞好询问提纲可以消除部分民警不熟悉案情这方面的不利因素,但我们憋开这个因素来谈,我感觉我们领导担心的是我们个别民警不会做笔录,或者做不好笔录,担心他们不知道在笔录里问什么?包括什么内容?有没有遗漏的?前两年我就听说过一个笑话,有个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什么案件我忘记了,被我们公安机关抓获,他积极交代了我们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后面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他认为他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法官不同意,说他没有交代清楚,只交代了一些简单的情节,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员侦查出来的,所以不构成自

    22、首,但这个犯罪嫌疑人感觉很冤枉,说我一直愿意交代,但他们(指我们警察)没有问那么多啊?所以,我们的民警不会做笔录。在这几年的过程中,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个别民警为什么不会做笔录?推广一点其实就是我们的民警为什么不会收集证据?他遇到一个案件,特别是他以前没有遇到的一个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比如非法经营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他就不知道怎么样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何下手?如何去收集哪些证据来证实犯罪?或者收集的证据这里缺、那里不足?我们法制部门审核或者人民检察院退查的时候经常会说我们办案部门收集的证据缺这缺那,而更严重的是,我们侦查部门辛辛苦苦搞了几个月,人也拘留了,证据我们认为也收集得差不多了,

    23、但检察院有的时候却认为这个是经济纠纷,不是经济犯罪等等。这些现象再推广一点,就是他不会把握要办好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到底该怎么样侦查?怎么样收集到哪些证据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们经侦支队现在开始规定了许多办案方面的规章制度,如立案之后主办侦查员要制订侦查计划,我不知道我们的同行是从什么样的角度或者围绕什么样的核心去制订侦查计划的。包括侦查计划在内,就象我们刚才谈到的那些现象,我们立案侦查之后到底该做哪些事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证人做笔录时候到底该问什么内容?我们采取各种各样的侦查措施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怎么样收集证据才能够算是收集的证据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批捕条件和移送起诉条件等?也

    24、就是说,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够说明我们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渠道?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我们在今天刚开始的时候也谈到了,很多人都有自己的一套经验,我在这里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给各位参考。我个人感觉,我们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应当围绕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展开。也可以这么来说,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是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当然,从广义上而言,犯罪嫌疑人和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证据,但我个人经过侦查实践认为,把证据、犯罪嫌疑人、钱分开并围绕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是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较佳策略之一。我们办

    25、理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必须要能够证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那我们在制订侦查计划的时候,我们在采取侦查措施的时候,我们都应当围绕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展开。这个是我个人的体会,不一定对,包括我们在向各级领导汇报的时候,采取这三个方面汇报,这样汇报思路还是比较清晰,领导也容易接受。(一)证据收集证据工作是侦查各种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既是侦查的起点,又是侦查的中心环节。围绕证据来开展侦查工作,我们怎么样来围绕?就象我刚才谈到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现象一样,我们要采取许多侦查措施,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要证明什么东西?就如做笔录一样,我们该在笔录里面问什么?怎么样问?

    26、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那也就是说,我们怎么样收集证据才能够说明我们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算是收集的证据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批捕条件和移送起诉条件等?我认为,不管是做笔录也好,还是采取其他措施调查取证也好,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围绕我们要侦查的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这个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侦查某个经济犯罪,我们采取各种各样的侦查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证明这个犯罪的四个要件,你收集的证据能够来证明你侦查的这个犯罪案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那你基本上就成功了,你就可以破案了,甚至说你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了。我们明白了这个目的,

    27、我们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做笔录才有一个目标。那我们怎么样来围绕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采取什么样的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呢?我们以合同诈骗犯罪为例。首先,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那我们在这个部分,必须要收集嫌疑人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国家合同法有许多禁止性规定,嫌疑人违反了哪些规定。收集了这些证据之后,我们还要收集犯罪对象的证据,或者说我们要证明嫌疑人诈骗的对象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收集证据时候必

    28、须要符合这个规定。财物的具体种类多种多样,它不仅包括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品,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品,既包括实物,也包括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非实物性财物,如什么股票、支票、信用卡等。但是,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可以包括专用技术等无形财产呢?我个人认为,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嫌疑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办案中,如果发现我们收集的犯罪对象不符合财物的规定,那我们就不能够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其次,收集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五种方式,而且还要求诈骗数额较大。那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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