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豆网!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豆网
全部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党团工作>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豆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最新文档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推荐word版 11页.docx

    • 资源ID:2264307       资源大小:20.84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最新文档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推荐word版 11页.docx

    1、最新文档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推荐word版 11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

    2、、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 制度 ,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

    3、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 省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

    4、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

    5、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的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的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的政府参加

    6、。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7、森林火灾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8、,应当经县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县级人民的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办理。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

    9、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的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第二十二条 县

    10、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的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的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

    11、的公益广告。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的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

    12、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的政府和国

    13、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七条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

    14、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的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的政府提出 调查报告 ;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

    15、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的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


    注意事项

    本文(最新文档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推荐word版 11页.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冰点文档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