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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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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1、行政办公C14用地C35M6W7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

    2、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60折减系数1.0L0.9L0.8L按表3-1正面对側面(短边)规定控制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间 朝 距 向朝 向0.7H1.0H且:6.0米8米,10米,1.0H(多)9.0米 9.0米主要朝向(正面)0.3H(高)且21米次要朝向(侧面)表3-3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4建筑高度超过80米

    3、,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3-1、表3-3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3-4建筑类型建筑朝向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新区旧城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旧城0.4H4.0(低层

    4、)5.0(多层)0.25H且不小于5米5米新城0.55H多、低层山墙(側面)高层主要朝向0.25H13.50.2H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高层次要朝向0.2H9.0非居住建筑0.5H4.013.00.15H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2.05米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表35类别退让距离涪

    5、江安昌江芙蓉溪一般堰渠3532.510新区504515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道 路(米)交叉口(米)多层建筑D50旧城区10 10(20)15(30)新 区815 20(40)D8 8(16)12(25)10(25)15(35)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

    6、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建筑后退高压线表3-7线路电压10KV10KV110 KV(不含10KV)110KV220KV建筑物退让距离3.0M5.0M7.0M4.0m6.0m9.0m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

    7、物的水平距离。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表41建设项目绿地率旧城区25%,新区30%综合商业建筑10%公共设施建筑15%工业建筑科教文卫类建筑35%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表4-2 项目建筑规模(平

    8、方米)绿地面积(平方米)全民健身设施3万以下按人均0.5平方米/人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35万6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510万1100(平方米)1020万2000(平方米)20万以上4000(平方米)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

    9、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0.7米。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第二十二条 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15%计入绿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二十三条 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4-3执行。表4-3树径(厘米)510102020303040405050以上折算面积2.51116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2、5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5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3折算,12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5折

    10、算。19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折算成绿地面积。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详附图);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江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11米以下。第二十六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筑景观(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建筑高宽比

    11、不宜小于2,一般不宜做板式高层建筑。(二)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平屋顶应进行绿化。(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1、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2、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

    12、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六)公共建筑景观要求: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临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大于40米)、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垃圾收放点、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等设施。并符合表5-1的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建

    13、筑面积(规划区域构成)教育(小学、中学)幼儿园社区服务公共厕所面积()规模3万-5万平方米_1个2001005万-10万平方米400150603010万-20万平方米8006003001304020万平方米以上20002个9005002506030万平方米以上350015008040万平方米以上50003个1000700100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房(含门卫室),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2设置物管用房(其中地面建筑不得小于100平方米);2、社区服务含居委会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3、教育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医疗卫生点布置由

    14、卫生主管部门确定;4、表中面积控制指标按规划区域构成的建设面积规模确定,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建设时应从配建设施开始建设。第三十条 其它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按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人口规模等配置要求设置,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等。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居住建筑配套

    15、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表5-2。 表5-2 机动车(辆/100户)非机动车(辆/100户)其他区高标准住宅区A140平方米701090平方米A140平方米20A90平方米以下及村改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1、高标准住宅区指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别墅配建机动车每户1.5辆。2、 A表示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住宅套型面积未定时宜按:一个机动停车泊位/250平方米居住面积要求设置。3、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3。(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5-3机动车(车位/1000平方米)非机动车20办公建筑 4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

    16、标准。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中、小学校可不设置机动车位。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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