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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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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细则.docx

    1、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细则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银行

    2、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质押或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 第四条 贷款人、借款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不得对个人发放信用贷款、个人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或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

    3、、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中国国籍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到期日年龄不超过55岁; 二、具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 五、资信良好,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 六、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七、对关联企业中法人代表、主要关键人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

    4、个人贷款要密切关注,防止公司与个人贷款相互之间借新还旧方式的对转。若确为合规合理的,应采用同一授信对象合并管理的方式,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贷款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一、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其中国债质押率为90%,存单质押率为人民币、美元、港币90,其他外币80。二、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

    5、%;其中普通住宅抵押率不超过60 ,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50。 三、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八条 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 为方便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采用循环贷款的方式,为客户办理个人授信业务,授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支行应与客户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或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按照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一定比例执行。在贷款期内

    6、,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 月1 日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法定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息。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应填写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或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居留证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若为单身,须提供单身证明、离婚证等能证明其为单身的有效证明。 3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7、证明。 4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正式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能够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7如借款人曾在我行办理过对公或个人业务,支行应了解和分析其业务办理情况和历史信誉记录。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质物状况,及借款人所属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贷款投向的预期回报等进行审查,写出调查报告。具体要求为: 1质押类贷款:写明借款

    8、人姓名、职业、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按收入水平确定的可借款金额、提供了何种其它流动性资产实力证明,以及出质人姓名、质押品种类、质押品价值、质押率、贷款用途、该笔贷款是否符合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2抵押类贷款:写明借款人姓名、职业、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按收入水平确定的可借款金额、提供了何种其它流动性资产实力证明、抵押人姓名、抵押品性质、抵押物价值、抵押率、贷款用途、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3大额贷款(100 万元及以上)必须撰写详尽的调查报告。阐述借款人的社会地位、信用、经营状态、运作前景、经济实力、投资项目以及其抵押物客观的现时商

    9、业价值、变现能力、法律效力、还款来源、贷款用途等多方面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相关的证明资料,使资料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并将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应办理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共同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手续全部办妥、贷款人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根据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的委托授权直接划转给提供设备

    10、或服务的企业,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物权及抵(质)押凭证及证明设专人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资金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抵押或质押的方式. 第十七条 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物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在我行各营业网点购买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定期存单,并应办理质押物的实际交付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的,必须是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合法房产,并应以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价值全额抵押,并办理

    11、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所提供的房产应变现能力强、地段好、没有所有权争议, ,同时由我行指定中介公司进行担保回购。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应等于抵押物全价,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且保险期限届满日不早于贷款到期日。 保险合同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批单上注明:(1)保险标的物已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为被保险人,贷款人对全部保险赔付金和退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人有权单方转让其保险权益,本保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或减保;或者:(2)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赔付金和退保金应全部支付给贷款人,用于优先偿付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贷款项下债务

    12、,本保险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退保或减保。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到期归还,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 日。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

    13、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贷款人未提前收贷的,应由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 日内到贷款人处领取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于银行任何营业机构的任何帐户中自行直接扣收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款项,而无须获得其同意也无

    14、须事先给予通知。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罚息率对当期应还未还本金额计收罚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欠付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书面发送逾期贷款通知。连续逾期三个月或在整个贷款期限内累计逾期6 个月以上,贷款人即可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由中介公司进行房产回购,并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协议不成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质押方式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

    15、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出租、出售、转让、赠与、信托或再抵押或质押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借款人下落不

    16、明、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九、借款人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他财产,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十、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三、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五、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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