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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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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docx

    1、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内容摘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伴相生,消费者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本文拟从另一视角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针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内容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模式。关键词:消费 消费者 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在人类生活的早期,人类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饭、穿衣。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进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的一项重大任务。符合建立可持续发

    2、展理念的节约型社会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另一个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中后者主要是在消费领域。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亲身接触的、要致力为之做贡献的节约型社会概念,也以后者为多。如今,随着工业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费者享受着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但与此同时,一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使用中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今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已经基本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确立了下来。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费者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深入研究。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

    3、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者通过自己的选择,自觉抵制藏羚羊绒衫、高油耗汽车,塑料包装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们以自己的市场力量,为遏止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消费者社会责任概念的范围和界定1.消费者的定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消费者”定位为“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把消费者定位在“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是由于进

    4、行消费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与经营者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团体力量与之抗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予其特别保护的必要。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此的定位是为“权利”而着想。既然我们谈到了反过来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定位同样反过来,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加上去。也就是说,虽然在权利的角度上,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可以区别对待,但在社会责任的层面,显然二者同样具有社会责任,而且法人等组织由于其自身实力和软硬件条件的优越以及消费行为的规模性,应该承担比自然人更重的社会责任。否则很难想象某种具体的行为,比如

    5、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装袋方面,我们倡导自然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去使用,但对法人等组织大规模的团体消费不闻不问,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中,我们有必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扩大,使具有社会责任的、同样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无例外地一体适用,这样才能够体现实质公平。2.“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责任这一名词,“消费者义务”似乎更广泛地被提及。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所说的消费者义务: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但细究其内容,实际上是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上的义务

    6、,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行为中彼此的给付等民事义务外,消费者并不对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说“消费者义务”则是体现消费者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参加人经营者的义务,而体现着一种额外的负担,显然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国际消费者联盟所说的消费者义务,从内容来看,实际上不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是相对于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的义务,实质是一种类似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社会责

    7、任。这是个别消费者对全体消费者的责任、当前消费者对未来消费者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肩负的道义责任,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所以,我们在研究中提“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更为恰当。3.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生产的商品和行为。消费者社会责任更多针对的是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而不应是“危害性商品”相关行为这类概念。因为“危害性商品”更多地已被刑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所禁止,真正在公开市场上对全体消费者流通并不多见,又或其买卖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时危害性商品的“消费者”应负的则大多已经是法律责任了,不是社会道义责任。所谓直接

    8、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其本身并非危害性商品和危害性行为,无法进行法律上的直接禁止和规制,但从长远来看,它却是社会整体丧失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原因之一,会带来污染环境、损害人类健康、威胁人类生存等恶果。例如各种一次性商品的消费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眼前的方便,也不违反有关法律,但从长远来看会给社会带来废弃物公害、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后果。这正是我们倡导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之所要针对的。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特征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消极责任。依据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若某法律主体有积极行动的义务,以促成某种法律状态或事实,则该行为义务即为作为;反之,若某法律

    9、主体有消极不为的义务,则该消极不为即为不作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基本属于不作为,该责任也应为消极责任。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基本属于道义责任。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具体民事关系中的消费者义务不同,前者是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而后者则体现为消费者在与其相对方经营者构建的民事关系中的义务。由于不是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多的体现一种道义教育的意味,需要我们去通过立法执法等大力倡导,使可持续消费观念深入人心,使消费者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为其规定不为一定行为的消极后果,甚至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

    10、不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的。既为道义责任,则为实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多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性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也不排斥采用国家立法形式规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当然,法定责任并不等同于强制责任,纵使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普遍上升为法定,其规制手段依旧将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法律调整手段。在极少数情况下,仍不排除采取制裁性手段,前述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亦由制裁性手段调整。其他方面,如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消费者,尤其关注该主体是否危害社会整体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全体消费者、全社会;消费者社会责任调整的是个别消费者和全体消费者的关

    11、系、当前消费者和未来消费者的关系、个体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关系。确立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适应以消费者为主导的经济体系的需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消费活动与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相互融通的产物。晚期重商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其着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就提出和论证了消费者适度消费的原则。早期空想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莫尔在其着作乌托邦中设想的“乌托邦消费模式”里则包括消费健康和美好消费生态环境等问题。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则倡导消费生活平均化、衣食消费季节化、文化消费文明化的太阳城消费模式。这些共同反映出:前工业化时期关于消费社会性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都已有了零星的朴素观点。真正把消费者

    12、的地位和责任提高到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说”。此说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倡导,其认为消费者在经济体系中起至高无上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消费者应承担起主导者的责任,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之相对的则是“经营者主权说”。笔者认为,二者都有其合理性,是消费者主权还是经营者主权,应该联系到具体的经济体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供求关系。当某种经济体系中是供大于求,那么消费者占有更多主导和主权的地位;当供不应求时,则正好相反,经营者更多拥有主权地位。在当今普遍已从生产者主导转型为消费者主导的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发挥着以其选择驱逐劣质经营者、实现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投票作用。消费者社会责

    13、任的倡导和确立也自然不容回避的,并且更应切实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抑制消费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消费误区属于短期行为,其特点是为了满足眼前的一时之快,而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区分,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来看,似乎减少了消费者的获利和享受,但从长远来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是符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的。与之类似的“股东长期利益说”已被美国法院采纳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办案原则。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消费者了解到在人们捕捉金枪鱼时,许多海豚也身陷罗网而被捕杀,于是一场抵制金枪鱼产品的运动广泛展开。直到1990年,主要金枪

    14、鱼产品厂商宣布,将只加工用不危及海豚的方法捕捉到的金枪鱼,这场运动才平息下来。这是一件消费者为可持续发展,自觉牺牲短期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事例。虽然从这以后美国市场上的金枪鱼产品供应大幅减少,价格大幅提升,使消费者多有不便,短期利益受损,但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得到了保障。维护社会公德、遏制炫耀性消费的需要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认为,人类有社交和尊重的需要。但在现今社会,一些消费者将其发展为炫耀消费,身着珍稀动物皮毛,出驾高油耗汽车,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应该说,炫耀消费的心理在破坏资源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德的消费行为上是主要的祸根之一。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阶段,消费者的心理很不成熟,难免存在着

    15、盲目的从众和攀比心理。如果这种炫耀消费继续发展,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在带来了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同时,更造成了社会道德底线的降低。因此,我们倡导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打刹消费中的各种不良风气,引导当代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扩展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要使自己的消费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而其“扩展”则表现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除了要符

    16、合当代的公序良俗外,还要关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后代公序良俗。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目前,国内外尚未有“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表述,与之相关的是部分官方文件中所称的“消费者义务”。如前文所述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消费者义务,实际上指的是社会责任。类似的范例还有: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主动吸取专业知识来维护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为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准提高。”我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

    17、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遵守营业服务秩序;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前文所述,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消费者在消费中有一种责任,即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例如,消费者应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责任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消费行为。例如,消费者不应在公共场所吸烟;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例如,消费者不应将一次性餐具随意丢弃;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当然,上述四点仅是对消费者社会责

    18、任的一种总分类,消费者社会责任也不排除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一般民事义务。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如上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一般属于道义责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将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普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的趋势。在当前形势下,随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已贴近公司法,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应是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进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中,理由如下。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理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理上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社会利益和

    19、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色彩,彰显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尤其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本质属性。因此,作为同样以全社会为立足点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与之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中,是符合而且更能突显这种本质,会使该法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

    20、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特别法”来调整经济生活。其理念也必然遵循追求实质正义,推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私”的关系的若干“公”手段调整,体现着经济法的公私交融性,在容纳传统私法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的形式正义追求的同时,彰显出对结果公平、实质正义的追求,实现了二者的良性互补,推进了经济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并促进了消费社会化条件下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与之一致的。3.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应用。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首要的基

    21、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执法、立法要从整体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来协调具体经济关系,以引导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的统一,经济秩序与自由的统一,社会秩序与效益的统一。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协调观主要体现在平衡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市场力量。究其最高价值,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正是体现了消费者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协调,是消费者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正确行使消费者主权,规范消费者自己的行为,抵制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从而达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协调。因

    22、此,我们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协调观,就不能忽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平衡协调观在该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看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强调的内容不太相同,后者强调的是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如果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其中,很容易会被理解为附加给消费者的单方面责任,这是不是有违立法者的本意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角度进行透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再局限于对经济上的弱者消费者的特殊救济措施,其宗旨也是着眼于整

    23、个社会和秩序。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其中,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行使,驱逐劣质经营者,推广适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促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消费的社会环境,使消费者的消费可持续发展。显然,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最终还是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己任,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另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附加于消费者之上的责任,其方方面面本来就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人而应该自觉承担的面向全社会的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并不排除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享有的特别保护、国家支持和消费者权利,反而是对其的互补和促进。消费者

    24、的社会责任也不是单方面责任,在国家、经营者、消费者这一市场体系中,国家理所当然承担着防止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责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已研究和确立,二者甚至比体系终端的消费者要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对上面体系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三者的社会责任实现互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性质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有的政策导向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附加义务,而属于消费者的社会性、公德性的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应尽快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引导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政策,因为其性质符合该法中已有的政策导向。消费者政策是指国家为解决消费者问题、完善有关

    25、消费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方案的一系列过程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整个过程和实践则属于消费者政策中的“对消费行为的导向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有必要尽快通过立法等制定相关政策,来切实引导消费者走出消费误区,纠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偏差,促进良性消费、健康消费、适度消费。这种理念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体现,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该法所要发挥的政策导向作用是一致的,是对其的充分明确和完善。利益保护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利益保护结构我国

    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还有消费者的“益”,也就是消费者应得的利益。而在这种利益保护结构上,应兼顾消费者的个体利益、眼前利益、具体利益的一方面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另一方面。可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然针对的是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其天然地就应该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否则,“消费者权益”中的“益”就得不到完善,其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落入偏“权”而轻“益”的误区,这种误区在现实生活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守法与执法中也是常见的。所以,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其除了消费者权利外,天然地也应该包含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以达到各种利益

    27、的平衡协调。另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与我们倡导的消费者权利诸如自主选择权等不矛盾,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支持,是对破坏这些“利益”的行为和商品的规制。因此二者同时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可行的,是符合其利益保护结构的。同样的,在广义消费者法中,对涉及到“益”而不涉及到“权”的一些行为的规制都可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掠夺性定价、地方封锁,与消费者权利关系并不大,但其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可以对其做出规制。进一步分析此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也不矛盾,因

    28、为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二者同样是一致的。综上所述,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先生所表示的:“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将借鉴国际经验,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立法中的具体表述问题,因为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消费新情况层出不穷,要在立法中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制度,其难度是非常大的,至少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做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的做法,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在宏观上做出一般规定。借鉴国外模式和相关经验,其位置可以单列于消费者权益

    29、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一条,来首先明确立法上的态度和导向,然后根据研究建立其他的具体制度以及细则对该规定进行充实和支持。可以说,使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是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深入人心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起点,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味着消费者要明智地消费现有的资源,并且审慎地保护潜在的消费资源。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确立和落实,将引导关注资源、关注社会的人们矢志于长远的消费目标,选择合理的消费方式,从而保护全社会根本的利益。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最终的意义仍在于行动。社会责任的实践是一种善的行为,而要将这种“善”变成消费者一贯的消费方式,则需要我们以正视消费现实、努力调查研究为出发点,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政府、企业的社会责任相结合,树立起全方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利于推进我国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778论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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