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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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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

    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6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

    3、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住建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

    4、关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委、人社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

    5、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信息组成。(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

    6、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由质量信用信息和安全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包括行为信息和过程、结果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或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第十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企业应及时申报奖励、纳税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良好行为信

    7、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 “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三价登记申报系统”、“质量检测监管系统”、“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业务系统运行,自动采集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

    8、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可向监督机构申请暂时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项目复工后,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要求解除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第十五条 对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第十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程序,指定相应内设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自动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须在1个工作日内

    9、完成,对已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更新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业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由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将自动录入。需要审核的应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第十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二十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除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外,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

    10、,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第二十一条 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

    11、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基本信息分为60分,企业所录入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后,即可得6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10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安全信用信息得分,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3)。第二十二条 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本办法开始施行一个季度后将发布第一版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后续将结合实际定期(每季度)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12、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

    13、暂定为60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市场评价。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第二十五条 外地企业自愿注册到本地参与我市建设,或者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成都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符合评价标准相关规定的给予其2年市场培育期,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加分。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异议受理第二十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

    14、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对本地企业基本信息的异议,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受理;由企业诚信申报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和系统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由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三十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

    16、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17、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实施建设工程执业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后,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人信用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8090和1020。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按综合评估得分由高至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然后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

    18、评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3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对C级、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核查重点对象,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复查名单; (二)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相关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9、;(三)新办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时只能使用全额缴纳现金的方式;(四)被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暂停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商业银行可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第三十五条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

    20、核实该行为属于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第三十七条 因被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更改和修复。 第九章 责任处理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第三十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

    22、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四十三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第四十四条 本办

    23、法施行前,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已发布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条件继续沿用原有评价结果应用方式。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保证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竣工项目现场质量或安全评价分数保持不变,在建项目按照新标准重新评价。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实施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67号)及关于的补充通知(成建委20183号)延期

    24、至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1.11.基本信息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二)企业资质信息;(三)安全许可证;(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6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2.12.良好行为信息业绩(近3年在蓉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

    25、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最近3年内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按照分类排名(备注1)1-20名的得12分;第21-40名的得11.5分;第41-60名的得11分;第61-80名的得10.5分;第81-100名的得10分;第101-120名的得9分;第121-140名的得8.5分;第141-160名的得8分;第161-180名的得7.5分;第181-200名的得7分;第201-220名的得6分;第221-240名的得分5.5;第241-260名的得分5;第261-300名的得4.5分;第301-400名的得4分;400名以后登记金额大于0的得3分,登记金额为0的得0分

    26、。12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2.2纳税(上一年度在蓉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蓉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排名第1-20名的得5分;第21-50名的得4.5分;第51-100名的得4分;第101-200名的得3.5分;第201-300名的得3分;第301-500名的得2.5分;第501-700名的得2分;第7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所得税的得1分,未申报或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得0分。5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2.3奖励(近2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和近2年获得的政府部门的通报表彰)(备注2) 1

    27、、科技进步类奖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二等级的奖项分别加4、2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等级的奖项加1分,国家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0.5分;2、国家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鲁班奖加3分,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2分;3、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加2分;4、受到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每次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每次加1.5分。(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类表彰加分应同时获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18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企业诚信申报5、省市级工程质量类奖项(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工程总面积70%)。天府杯、芙蓉杯加0.8分

    28、,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5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加0.4分;6、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市级绿色施工工地、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5分,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3分;7、召开市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加0.3分;8、受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加1分。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折算公式为:(实际得分/最高分)标准分。 2.4行业统计报送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市统计局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

    29、,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加2分; 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成都市增速的加1分。1企业诚信申报2.5本地企业“走出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分类统计,总合同价三千万元(含)以下加0.2分,合同价三千万到伍仟万元(含)加0.4分,合同价伍千万到一亿元(含)加0.6分,合同价一亿元到伍亿元(含)加1分,合同价伍亿元到十亿元(含)加1.5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2分。(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30、或四川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证信息)2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2.6市场培育期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自愿将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成都市的,自迁入之日起给予其2年的市场培育期;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自注册之日起给予其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其它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总额不足20分的加至20分,超过20分按照实际分数计算。 自新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24个月3.13.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不遵守

    31、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的。每次扣0.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住建主管部门3.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号交纳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的。涉事企业每次扣2分。 3.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2分。 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每次扣2分。 3.5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3.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次扣6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4.0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资质信息每项扣0.5分,人员信息每项扣0.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4.1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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