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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集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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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集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docx

    1、四川省集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2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二一年三月十二六日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2、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

    3、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第五条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

    4、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第六条 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第七条 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第八条 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第九条 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

    5、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第二章 林权登记申请第十条 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

    6、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7、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第十四条 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第十五条 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

    8、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

    9、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第十七条 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

    10、、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五)集体林木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凡涉及集体与个人、其他组织收益分成比例等利益关系,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

    11、应同时予以注销。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十九条 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仍由退耕农户进行林权登记申请,退耕农户与开发者之间关于退耕地使

    12、用、林木所有和收益事宜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退耕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作为宗地单位,以权利人代表作为持证人进行登记,其他权利人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制作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

    13、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地造林”等。对退耕还林中营造的“生态林”,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依据森林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填列林种,同时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该林种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进行计算填写。第二十条 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第二十一条 集体林权的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集体经

    14、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二)集体林权登记应附当地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 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

    15、方案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分别登记发证,并依法注销原林权证。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准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对同一林权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第三章 现场勘验第二十四条 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

    16、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林权位置和范围标注应尽可能使用地形图,面积应尽可能采用实测。对在地形图上难以标识的宗地,应现场绘制示意图。林权位置的标注及边界描述应使用地形图上的小地名,地形图上没有小地名的,可采用当地习惯用的小地名。对一个坡面地块零星分散的可采取按坡面绘制“林地位置及边界示意图”,统一编号,标注位置和各权利人的地块编号,复制后由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或盖章。第二十六条 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

    17、按以下办法处理: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第二十七条 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第四章 林权登记公告和发证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

    18、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公告期为30天。公告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和式样由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统一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第三十条 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第三十一条 林权有争议的,应先

    19、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林权权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第三十二条 林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第三十三条 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并作为林权档案材料保存。第三十四条 林权登记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林权登记申请,应依法回避。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原2002年5月21日四川省林业厅发布的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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