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豆网!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豆网
全部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党团工作>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豆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docx

    • 资源ID:24626018       资源大小:21.28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docx

    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2、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

    3、.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

    4、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

    5、,应符合表3.1.1的规定。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

    6、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

    7、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

    8、规定。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

    9、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第五章 医院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第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

    10、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

    11、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 旅馆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12、6.1.1的规定。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

    13、,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

    14、室。 第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工学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太原工业大学华南工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

    15、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吴大胜 向斌南 张锡英王季卿 朱茂林 项端祈 附录二 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法 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 1、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析仪、记录仪、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2、测量值为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3、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5、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

    16、,测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A声级,观察515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并记录下0.5内噪声的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例。 (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声级,连续读数不应少于200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当测得的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时,可采用

    17、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规定”执行。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

    18、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录一 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 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 一、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三、噪声级与相应的噪声评价曲线的换算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1.1采用;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附表1.3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118

    19、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

    20、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注意事项

    本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冰点文档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