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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出口销售合同运费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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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出口销售合同运费条款.docx

    1、合同范本之出口销售合同运费条款合同范本之出口销售合同运费条款出口销售合同运费条款【篇一: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 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

    2、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

    3、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 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 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

    4、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 产品正常的损耗; (4) 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 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 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

    5、,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

    6、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 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

    7、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 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8、。 第八条 买方承诺及保证 1 .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 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 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

    9、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 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 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

    10、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引起的 第十一条 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 *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 助解决。 3.若客户需要将*

    11、产品退回*工厂进行检测,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负责协调产品退检流程。申请产品退 检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a.产品没有遭受到人为破坏。 b.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必要的产品使用情况。 c.若产品曾接触过非惰性介质,必须提供该介质英文版的msds或产品安全数据 d.使用过的产品必须经过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说明,保证退检产品内外无污物、无残留介质。 4.*工厂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检产品后1至2个月后, 出具退检报告,由销售工程师将报告转发给客户,按报告 的结果处理问题。 5.经*工厂检测,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的产品,*不予修理或替换。 附件二 出口控制声明 此通用条款项下中所有销售合同中的产品,技术或者软

    12、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规提供。严禁违背*法律对此合同中所有产品,技术或者软件进行出口,再出口,销售,再销售,转让或者转移的操作。此外,买方有独立的义务遵守*的出口法规和所属国的进出口法规。【篇二: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范本】 (供德中两国公司之间货物销售使用)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卖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 2、品质规格: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13、 3、单位: 4、数量: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 8、运输标志: 9、装运 91装运时间:。 92装运港:。 93卸货港:。 94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7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集装箱运输。 98最终目的地:。 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 10支付条款 卖力银行帐户: 买方银行帐户: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证 10.1.1(这一段将作

    14、保留或 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10.1.2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讨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

    15、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101.3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承兑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16、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2)托收 10.1.4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10.1.5承兑变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 )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汇付 10.1.6 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 天内, 提单日后()天内,以 电汇, 信汇, 票汇 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有关单据

    17、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 -(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预付已付或 待付, 通知- 多式联运单据 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铁路运输单据 6)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保险凭证 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量单 7) 发货通知书 装船浦知

    18、 l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103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

    19、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

    20、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 )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

    21、承担自( )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

    22、和/或损失负责。 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 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所需的其它单据: 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 )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

    23、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 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 )月; 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

    24、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 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 )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 )月 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 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 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

    25、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检验机构; 在中: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 (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 在德国: (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 14.1.2工厂检验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篇三:国际贸易条款】

    26、 国际贸易条款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 exw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

    27、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fca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

    28、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 fas:最终装配计划,是erp系统在的一种生产计划,一般是在按订单装配的企业用到此计划,与mps主生产计划有联系. fas:fire automation syste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厦智能消防系统)fas(free a

    29、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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