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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特殊教育学校章程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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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特殊教育学校章程电子教案.docx

    1、柳州特殊教育学校章程电子教案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10月26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使用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

    2、、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19号。邮政编码:545007。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局属学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听力残疾教育向高中段教育延伸学制。 第四条 办学宗旨: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视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听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举办培训班。举办校办产业。办学理念:为学生健康成长和最终成为有尊严的社会合格公民、回归主流社会奠基,创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园,

    3、教师专业发展的家园,推进地方特教事业发展的校园。服务理念:我用心 你放心 为每一个特殊学生的终身幸福着想。学校精神:自强进取,厚德奉献。 校风:和谐、奉献、团结、进取。 教风:严谨、求实、敬业、钻研。学风:勤学、乐学、奋发、向上。学校发展观 :形象立校、质量强校、文化兴校、创新成校。共同价值观:让学生幸福成长,让老师幸福工作,让家长社会满意。工作观:主动承担,勇于挑战,一切为了特殊孩子健康成长。第五条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

    4、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

    5、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三)科学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

    6、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程序任命或聘任。第十条

    7、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关心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关心有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

    8、、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参加研究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

    9、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发展工作部。并设部长和副部长,负责本部师生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管理,及协调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各部各学科任职教师负责该学科教学及科研。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配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第十六条 教

    10、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奖励绩效工资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

    11、工会组织,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师权利救济工作组,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严格救济程序等措施,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等,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

    12、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老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和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具体职责、任职要求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提升专业水平,教师每年完成上级指定继续教育学

    13、分,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学习培训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和从事工作为主。学校尽可能多的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外出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合理安排,有效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

    14、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提出申诉。(一)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5.写明或教辅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二)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职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三)学校相关处室接到申

    15、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四)学校相关处室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持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四章 学生管理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其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试。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阶段的义务教育、听力残疾高中段实行自主招

    16、生,招收适合在学校学习的残疾适龄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制定并落实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在我校就读经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对学生的要求和标准,准予毕业,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

    17、务。(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权利。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和依法提出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3.尊

    18、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能力,挖掘社会资源,多方筹措,建立专项教育基金,发放急救金、助学金等,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学生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

    19、处分结果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设在政教处)提出申诉。(一)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申诉程序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给政教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要将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四)调查听证(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

    20、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2)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五)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20工作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学生收到处分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半年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核实,上报学校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

    21、来的处分决定。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与相应的高校、培训机构和教育部门依法开展对外合作办学事宜。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普通话及中国手语和中国盲文,使用规范汉字、手语以及盲文。实施聋人手语和汉语言相结合的双语教学。尊重特殊人群个体差异,保护学生平等的公民权,尊重人格。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特殊教育课程实施计划、课程目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有需要、有条件并取得上级支持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开发实验教材、乡土教材。第三十八条 学校

    22、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率。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要求全体教师从盲、聋、智障学生的实际出发,了解学生的缺陷和实际能力,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每个学生的才能品行获得最佳的发展。 第四十条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

    23、育紧密结合,做到基地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 党、政、工、团、队和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原则。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在学科课程及活动中须有机渗透德育教育。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

    24、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美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第四十三条 加强美育。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各学科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第四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交通、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

    25、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保障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围绕特殊儿童的教育教学特点开展相关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研修。并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第四十八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

    26、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六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使用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场地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第五十条 认真执行基建,维修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根据事业规模和经济实力,做好校舍的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坚持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工程结算审计,切实提高投资效

    27、益。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对于社会各届捐赠的经费及大宗物品要按规定向全校师生和家长、爱心人士公示;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在校长领导下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28、报告。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设立教育基金,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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