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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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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docx

    1、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时间:2009-08-17国发198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

    2、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劳动教养场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

    3、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XX省(市、自、治区)XX(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中队150人左右,小队50人左右。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指导员各1人,副职12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15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13左

    4、右)。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60以上。 第三章? 收容审批 第九条 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 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5、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十一条 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

    6、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 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1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十五条 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

    7、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 第十六条 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并规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制度。 第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对女劳动教养人

    8、员,派女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每个中队应当选定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组成宣传、文体、生活卫生小组。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等提出改进意见;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 第二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 ? 五要是: (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 (二)要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 (三)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五)要拥护共产

    9、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十不准是: (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 (二)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 (三)不准留长发、胡须; (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 (五)不准损坏公物; (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 (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八)不准酗酒、赌博、偷盗; (九)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 (十)不准相互包庇、载赃陷害。 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班、组长的任务是: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

    10、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账、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

    11、。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 护卫武装的任务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处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 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领导。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对逃跑的劳

    12、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10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7天。严禁戴背铐、脚镣。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二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行“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

    13、、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等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 第三十条 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行语文、数理化等教育。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生产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生产进行讲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生产进行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3小时,劳

    14、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行讲课。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政治教材和教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具体安排实施。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

    15、子。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第六章 劳动生产 第三十八条 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教养的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 第四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合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

    16、度,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教养生产的特点,加强计划管理、财物管理、劳动管理,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设置安全设置,严格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搞好文明生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七章 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 第四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

    17、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单独编造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 第四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被服自理。布票、棉花票,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发给。对无家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有布匹、棉花的数量,报请当地商业部门予以供应。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设立生活管理机构,各级都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生活、卫生工作。 劳动教养人员的食堂应单独设置,口粮、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在规定范围内,尽量调剂

    18、改善,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按月公布伙食账目,严禁克扣。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住房面积,每人不得少于3平方米。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理发、洗澡、洗晒衣被,每天打扫卫生,定期大扫除,消灭臭虫、虱子,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并注意做好劳动教养场所的整修和绿化。 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8小时。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检查。对患病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病重的,经主管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征得家属同意

    19、,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医。所外就医人员,除工伤外,医药费用由本人自理。要经常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病愈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和非因公致残,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其残废补助费,是保留公职的,按国家职工对待;原无工作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做出死亡鉴定;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告原审批机关。家属或原单位不来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其遗留财物,在半年内不领的上交国库。 第八章 通信、会见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

    20、。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电话,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

    21、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履行有显着成效的; (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五)经常完成或超过完成生产任务的; (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着成绩的; (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12。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

    22、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 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

    23、动教养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第十章 解教、安置 第六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照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六十二条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保管。劳动教养鉴定材料可以随人转出。 第六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来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住农村的,介绍回原生产队,参加劳动。 第

    24、六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有计划地重点审查了解,考核教育改造效果,总结工作经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五种人劳动教养期满后,除确实已经改造好的以外,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 (一)劳动教养解除劳教后,3年内犯罪重新劳动教养的;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后,5年内犯罪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 (三)刑满释放后,又违法犯罪,处以劳动教养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继续违法犯罪,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 ? (五)屡次逃跑,延长过劳动期限1年的。 家居农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市辖县的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不留就业。 解教留场就业已满确实改造好的,应当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 解

    25、教留场就业的,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的,均由劳动教养所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章 干部 第六十六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处理任何问题,都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草率从事。 第六十七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深入现场,组织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情况;认真执行夜间值班、查铺制度,作到24小时有人管;切实了解和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一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 第六十八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苦练基本功。 中、小队的干部必须做

    26、到“四知道”,熟悉本队劳动教养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 (二)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动教养期限; (三)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同伙); (四)现实表现。 大队的干部和管教干事对本大队好坏典型人物,应当做到“四知道”。 第六十九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二) 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 (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四)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馈赠; (五) 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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