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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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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docx

    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3.2.2【区级公共

    2、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名称建筑面积(万)用地面积(万)备注区级图书馆0.610.50.9宜独立设置。区级艺术中心(文化

    3、馆)0.610.61含歌舞剧院。 区级青少年宫0.51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0.51区级养老院0.710.81.2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区级卫生监督所0.12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0.40.7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4、, 建筑规模按90/床。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区级体育馆0.61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区级社区服务中心0.50.6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区级运动场地2.5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区级公园10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

    5、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3.3.2【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

    6、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3.4【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托幼生活用房应

    7、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3.5【中小学校运动场地】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小学应设置2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60m的直跑道,中学应设置3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旧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3.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 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9、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地区宜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 ;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3.3.7【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3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卫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3.3.8【文化设施】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

    10、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40006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500600的文化活动站一处。少于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文化活动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合设置。3.3.9【体育设施】3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分开计算面积。人口达到 1000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 /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 的标准进行配建。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表4要求执行。3.3.10【养老设施】达到1万人不足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750;

    11、1.52.99万人的居住小区,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的托老所一处。10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宜参照区级养老院标准配建不少于150床的养老院。3.3.11【居委会】达到3千人的居住组团应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3.3.12【社区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社区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少于1 万人的居住组团,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进行设置;35万人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1500。3.3.13【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

    12、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3.3.14【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3.3.15【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住宅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35千人的居住组团应设置便民店,建筑面积为6001000,11.5万

    13、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10003000的便民店。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应设置在组团和小区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3.3.16【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应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开闭所、变电室、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换站、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中转站、垃圾转运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厕和公交首末站等设施。3.3.17【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13千人的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60100;35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筑面积为100120;0.5(含)1.5万人的居住小区,机房建筑面

    14、积为120200。小区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毗邻。3.3.18【再生资源回收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应注意防止二次污染。3.3.19【再生资源中转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宜与垃圾转运站毗邻设置。3.3.20【垃圾转运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垃圾转运站,旧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新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5m。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

    15、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廉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大于1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3.3.22【非机动存车处】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政策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3.3.23【公交首末站】 35万人的居住

    16、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城市旧区按1200 /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 /万人设置用地。3.3.24【街道办事处】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20003000,用地面积为10001500,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3.3.25【派出所】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派出所,应独立占地。旧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用地面积不小于800;新区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3.4 实施导则3.4.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

    17、,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

    18、+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宜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3.4.3【组团级社区综合用房实施导则】3000户以下(每户3.2人)的居住组团,社区综合用房应合并设置于住宅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19、方便居民到达,规划建设标准为:(一)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应按不小于1000进行集中设置。其中,居委会150,社区服务站100,文化活动站45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250、治安联防站3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1000的社区便民店。(二)达到1000户,不足2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集中应安排以下功能:居委会150,文化活动站30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150、治安联防站2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600的社区便民店。(三)1000户以下的住宅区不设置居委会,社区综合用房按照40/百户进行集中配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文体活动室和治安联防站等功能。另外,便民店按50/百户进行配置。3.4.4【同步建设原则】组团级公配设施应与组团建设同步进行。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公配设施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批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执行。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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