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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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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

    2、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

    3、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行扶持、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第八条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经营服务组织。第十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地方供销合

    4、作社联合社是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名称为“行政区划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一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在县级以下直接面向农民(居民)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般设置在乡村,名称为“县级行政区划所在地地名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基层供销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承认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可以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有八十个以上符合前款规定的社员。设在乡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

    5、社员应当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十三条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社员资格及权利和义务、社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总额、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章程应当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设立时的全体社员一致通过。第十四条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经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并依照本条例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

    6、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总额、业务范围。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本条例重新登记,也可以按原登记类型继续存在。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第十五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除本条例规定外,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解散、清算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破产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7、。第十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坚持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和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机制。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把握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依法享有社有企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保障社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第十七条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常务理事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会人员组成应当有农民社员代表,监事会人员组成应当有政府有关部门代表。除本条例规定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

    8、成和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和职权,由章程规定。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可以设置不超过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决权,单个社员表决权不得超过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三)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四)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第三项所列人员发生变动的,可以由理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社员(代

    9、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二十一条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担负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职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10、总社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省级和市地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逐步办成基层供销合作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统筹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规划建设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网点,建设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流

    11、通服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产品追溯等业务,提升流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小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托管、代耕代种、收储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和城乡融合发展。第二十四条鼓励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依托各类现有村级服务站,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依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养老幼教、代理代办等多样化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任务,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供销合作社保持组织

    12、体系的完整性和隶属关系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以任何形式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从事为农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九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

    13、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集体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投入改制后或者新成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第三十条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和保值增值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处置重大社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一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对为农服务骨干社有企业保持控股地位。供销合作社不得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二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或者扩大生产经营,具体提取比例由章程规

    14、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提取公共服务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活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具体由章程规定。第三十三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第三十四条供销合作社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供销合作社建立经济运行数据统计监测管理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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