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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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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docx

    1、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

    2、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使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三、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成立以乔明佳主任为组长,游正焜副主任、李明副主任、吴波副主任、余晓斌总经济师、董勇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3、(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科技教育处、轨道交通处、建筑节能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执法总队)、招标办、审批服务中心、造价总站、技术发展中心、岗培中心、城建档案馆和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提升行动,并于5月20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四、重点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

    4、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质量安全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开工前,参建各方主体应共同签署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在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

    5、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项目建设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等制度。(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安管人员”履职行为的动态监管,落实“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管人员”履职不良行为档案,严格对不良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6、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研究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并逐步推行,引入市场机制落实从业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个主要责任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

    7、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三项”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或违反“三项”制度的情况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将新时期建筑方针贯穿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过程,使建筑设计充分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突出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要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设计产品。完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8、,强化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加强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不断推进精细化设计,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总体水平。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意见(渝建发201628号)要求,建立完善BIM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全市BIM技术应用平台,指导开展BIM技术应用竞赛活动,加快推进BIM技术的工程示范和应用推广。开展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青年建筑师、设计师评选工作,改进注册师和专业技术人中培训教育机制,加快建筑设计人才培养,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心的建筑师、设计师队伍。(牵头单位:勘察设计处,责任单位

    9、: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编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推行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编制施工现场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确立渝北区、江北区为重庆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行城市。开展重庆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每个区县每年培育1-2个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质监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3、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强化专项整治,深化重大风险源识别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组织体系保障,突

    10、出事故查处和问责制度,推进大排查大整治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进施工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图纸化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指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奖惩机制的作用,激发企业提升自身施工管理水平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4、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控水平。加快推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11、,推进市区联动监管,努力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精准监管、科学预防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预控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研判制度,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风险登记,开展风险评估、论证,严格进行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切实加强建设风险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安全教育交底制度、第三方监测制度和日常巡检制度,建立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施工现场信息,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轨道交通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按照

    12、市城乡建委城乡智慧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以智慧建造专项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审图,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创新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质量安全监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信息中心、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

    13、通告,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所列新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每年培育国家级工法10部以上,通过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高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加强建筑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标准化、定型化建设。(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技术发展中心、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3、提升减隔震技术水平。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强化实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14、防专项审查,督促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论证制度。(牵头单位:勘察设计处,责任单位: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政府监管。试行质量安全监督“清单式”管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参建各方参与“危大工程”管理的履责情况检查。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质量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每月编写所监理项目的质量专报报所在地区城乡建设

    15、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制定出台重庆市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启动重庆市检测机构信用管理。持续开展检测机构盲样送检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借助检测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工作的开展,延伸通常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行为的评价结果应用,强化信用约束,加大信用惩戒。以装配式建筑部件部品质量保险为切入点,加快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卡实名制管理制度,拓展平安卡功能,着力解决一线作业人员准入和提升基本素质问题。(牵头单位:建筑管理

    16、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建筑节能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坚持“放管服”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轨道交通新开工、风险事故频发以及发生较大事故区县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层级检查和属地管理,强化轨道等重点项目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管理,逐步实行“首检制”。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

    17、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轨道交通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定期开展对区县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全员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单项培训,着力解决监督人员现场看不懂、看不出来的问题。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完善监督层级考核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市质量安全监督队伍水平。(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质监总站、安全总站

    18、、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2017年5月中旬前)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构建组织架构,落实相应科室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分步实施提升行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提升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组织实施(2017年5月-2019年12月)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委将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和督导检查主要针对三种

    19、情况:一是群众有投诉举报的;二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三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三)总结推广(2020年1月)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六、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做到领导有力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有效推进实施。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提升行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确保

    20、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联络,形成全市参建单位、行业协会、各级主管部门纵向联络畅通、横向衔接有序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深入开展提升行动提供有力保障。(二)突出重点,做到统筹兼顾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提升行动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全面统筹抓好提升行动,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提升行动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作为工作重点,成为重要抓手,推动提升行动逐步转化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三)落实责任,做好信息报送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提升行动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每月5

    2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每半年报送全面排查情况,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市城乡建委将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开展提升行动的情况。(四)积极引导,做好舆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标语等有效途径,对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的认知,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营造有利于提升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

    22、等方面的作用。附件: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责任清单责任事项承诺一、建设单位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真实、准确、齐全。4、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不使用未经审查批

    23、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开展监理委托。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9、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0、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24、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1、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12、严禁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手续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13、严禁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1、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25、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严禁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4、严禁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5、严禁将不符合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6、严禁不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不得拖延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7、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二、勘察、设计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

    26、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边坡、基坑工程设计应明确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6、

    27、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9、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10、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三、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28、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29、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严禁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10、严禁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11、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

    30、工期施工,超员作业。12、严禁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14、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具体措施。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

    31、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19、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实行平安卡指纹考勤。21、严禁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应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22、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3、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

    32、制的其他事项。四、监理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履行相应职责。5、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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