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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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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docx

    1、刑法刑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D【考点】不作为犯罪【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

    2、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等。纯正不作为犯是违反命令规范的典型情形,其处罚依据是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计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给新生婴儿喂奶,将其饿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存在是刑法上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方法的运用,即将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造成法益侵害的情形,规范地评价为和积极的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价值的行为。所以,纯正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于

    3、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则不是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多为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不真正不作为犯则通常都是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通常不会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要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选项D正确。只要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都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难度系数】*【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大家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混淆了犯罪构成和义务来源。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应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一定是法律明文

    4、规定的。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A中,乞丐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选

    5、项B中,如果李某不跳江,他会被当场杀死。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不异常的行为。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选项C正确。选项C中,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交警的不当指挥行为。这是异常的行为。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选项D中,在被敲诈勒索时,写错账户是很容易发生的。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是异常的行为。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难度系数】*【陷阱点拨】对于有介入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最重要的是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还需要注意的是:丁的行为虽然与陈某的敲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丁并没有获得财产,所以丁的敲诈勒索仍然

    6、处于未遂状态。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考点】刑事责任能力【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A考查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甲在行为时虽然没有犯罪故意,但他是因为吸毒而产生幻觉才导致

    7、发生认识错误的。吸毒后的幻觉是甲能够避免的,甲是自愿陷入这个状态的。甲对此有过失。所以,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B错误。选项B考查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

    8、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选项C错误。选项C考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既然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那么他当然应当为爆炸罪负刑事责任。丙的具体出生日期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

    9、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选项D :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犯罪行为结束时为标准,而不能以危害结果发生时为标准。年满14周岁的判断标准是生日当天晚上的12点以后,即零点以后。题目说“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当晚应当指12点以前,那么丁当时不满14周岁,不能为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难度系数】*【陷阱点拨】甲应当预见到吸毒会产生幻觉,所以他对此有过失。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

    10、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正确答案】C【考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答案解析】选项A、B、D错误,选项C正确。本案中,甲对于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是完全清楚的,他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任何认识错误。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他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造成的,不是对事实不够了解造成的。因此,甲的行为是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也被称为法律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甲的犯罪故意的认定,因为甲确实有危险驾

    11、驶的故意。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甲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故。甲这种违法性错误的类型被称为涵摄的错误。即,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难度系数】*【陷阱点拨】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的错误的区分基准,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还是对规范的评价产生认识错误来区分二者。从形式三段论的角度来说,如果是对小前提产生误解,就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是对大前提产生误解,就是法律认识错误。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事实的认真观察、仔细判断就可能克服的,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事实错误。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进一步了解,就可能克服的,那

    12、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违法性的错误。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考点】择一的故意【答案解析】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

    13、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确定故意(直接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概括的故意和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时就是择一的故意。对于择一的故意,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由于行为人对数个结果均有故意,因此行为人对已经实现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对未实现的构成要件成立未遂,二者构成想象竞合。符合这个观点的只有选项A。选项B、C、D都是错误的。【难度系数】*【陷阱点拨】择一的故意已经连续考查了两年,必须重视!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

    14、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正确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A:法律并未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保护国家利益。选项B错误。选项B: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本质是躲避危险。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由于本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所以对不法

    15、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人则成立紧急避险。选项C错误。选项C:只有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对合法追捕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也不能进行紧急避险。选项D正确。选项D:不能认为个人利益一定小于公共利益。二者是平等的,应当用相同的标准进行衡量。例如,公共的财产利益不能大于个人的生命利益。所以,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难度系数】*【陷阱点拨】这几年,题目中经常出现:对甲,成立,对乙,成立。对于这种题目,一定要仔细审题,按照题目设定的条件回答。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

    16、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正确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答案解析】选项A、B、C错误,选项D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者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这个“共同行为”负责,即,每个人都要对其他人未超

    17、出共同犯意的行为负责。所以,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故意,那么谁拿了什么凶器,谁打的致命伤就不重要了。三人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难度系数】*【陷阱点拨】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本案中,甲、乙、丙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无可疑之处。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

    18、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正确答案】B【考点】没收【答案解析】没收是指将原本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没收包括没收财产和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选项A错误。选项A:甲输掉的赌资不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所以不能予以追缴或者退赔。选项B正确。选项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那么其挪用公款的非法所得即为500万元,因此应责令

    19、乙退赔5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这100万元是李某受贿罪的非法所得,并不是丙行贿罪的非法所得,所以只能向李某追缴100万元,不能责令丙退赔100万元。选项D错误。选项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那么违法所得只有30万元。因此只能向二人共同追缴30万元,不能要求每人退赔30万元。【难度系数】*【陷阱点拨】考生们认为既然该500万已经被用来购买了房产,那么追缴该房产即可,不能要求乙补齐房产和原获利额之间的差额。那么如果乙将该500万送给女友,被女友挥霍光了,法院是否就不能要求乙退赔500万元了呢?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

    20、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正确答案】B【考点】职业禁止【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

    21、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13条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条规定对职业并无限制,任何职业均可。凡有职务者必有职业。所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选项B正确,此为法条原文。选项C错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选项D错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证券法第23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22、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难度系数】*【陷阱点拨】没有职业,哪里来的职务?所以,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必然利用了职业便利。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

    23、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正确答案】B【考点】追诉时效【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A:拘役是比有期徒刑还轻的刑罚,当然符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所以,应当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选项B正确。选项B:根据责任主义,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胁从犯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那么,对主犯与从犯、胁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胁从犯的

    24、追诉期限。选项C错误。选项C: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法条可知,我国刑法在实体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法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即,在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原则。而1997刑法第88条的规定比原来1979年刑法

    25、的规定不利于行为人。1979刑法仅规定:“第77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刑法则规定:“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以看到,第88条的第2款不利于行为人。重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除刑法第87条外,对行为人不利的时效规定也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行为人在旧法时期(1997刑法生效前)实施犯罪

    26、,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当适用旧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在追诉时效的适用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选项D错误。选项D:因为刘

    27、某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所以刘某并不属于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刘某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题目并未交代刘某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因此其犯罪行为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刘某被发现时已经是犯罪结束后22年了。因此,刘某不能被追诉。【难度系数】*【陷阱点拨】在选项D中,题目认为刘某构成追诉时效中断,但刘某并不构成追诉时效中断。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

    28、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答案】D【考点】法条关系【答案解析】法条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对立关系、中立关系、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对立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

    29、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例如,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与规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一种对立关系,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者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某个行为不可能既触犯刑法第264条又触犯第266条。从法条的文字表述及其内容来看,二者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交叉关系与包容关系,但是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这两个法条便是中立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二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交叉与包容的,但是故意杀人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容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但反过来,则不成立。例如,所有的故意杀人罪都触犯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说故意伤害罪同时触犯故意杀人

    30、罪。所以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只有当两个法条处于包容关系时才能成立法条竞合。交叉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中有一部分属于B概念,属于B概念的事项中有一部分同时属于A概念。例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60条之一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当行为人虐待的对象既是家庭成员,又是自己负有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或者残疾人时,就形成了交叉关系。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犯罪成立想象竞合。

    31、选项A错误。选项A:从上述概念可知,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选项B错误。选项B:如果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那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选项C错误。选项C: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它并不以侵犯财产为构成要件。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则是财产。所以,即使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也不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因为二者的法益并不相同。二者属于交叉关系,成立想象竞合。选项D正确。选项D:即使认为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对立关系,二罪无任何包容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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