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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监测实验室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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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监测实验室资料.docx

    1、土壤监测实验室资料附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目 录1 前言 82 编制依据 83 术语与定义 83.1 检测实验室 8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9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94.1 总则 94.2 检测实验室 94.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25 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135.1 筛选要求 135.2 筛选评审程序 13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14附表1 15附表2 18附1 20附2 22附3 26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1 前言为了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加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筛选详查实验

    2、室技术能力审核工作,特制订本技术规定。本技术规定提出了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技术要求及筛选评审程序,主要用于申请承担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实验室筛选工作。2 编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合格评定 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3 术语与定义详查根据实验室职能、工作性质、范围等分为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3.1 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负责依据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

    3、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分析测试及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保存留存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3.2 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全面负责本省(区、市)详查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编写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参加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4.1 总则4.1.1 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

    4、检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4.1.2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详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制订实施相应的保密规定,落实保密责任。4.1.3 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无检测数据造假等不良信用记录。4.1.4实验室应独立承担详查任务,不得转包。4.2 检测实验室4.2.1认证(认可)检测能力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其被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应至

    5、少涵盖下列两个检测领域:土壤中无机污染物、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中污染物。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参见附表1。4.2.2 以往业绩与能力证明4.2.2.1检测实验室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的详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在近3年内应开展了相关检测活动,检测样品类型和检测项目应能与其申请承担的详查分析测试任务及有关技术规定相吻合。4.2.2.2 检测实验室应提交过去3年内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详查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的证明材料。4.2.3 人员4.2.3.1检测实验室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详查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人员数量应能满足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

    6、需要。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与申请检测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并保证能直接参与详查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4.2.3.2 检测实验室在所申请检测领域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详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网站http:/)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熟悉检测过程中的质控手段,从事相关检测分析工作3年以上;质量控制人员应由从事相关检测分析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熟悉并能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有效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分析数据正确性和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实验室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4.2.3.3

    7、 检测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是聘用人员,应提供人员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保证在承担详查任务期间技术人员基本稳定。4.2.4 设施和仪器设备4.2.4.1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固定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样品制备和样品保存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2.4.2检测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

    8、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4.2.4.3检测实验室应提供用于承担所申请详查样品分析任务已具备的仪器设备详细清单(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指标)和资产归属关系证明材料。各类检测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参见附表2。4.2.5 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应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完成其承担的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应在本实验室进行方法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4.2.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2.6.1检测实验室应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9、制技术规定(详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网站http:/)对申请承担的详查样品分析任务制订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对任务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4.2.6.2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实验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4.2.7 自我声明检测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应签署“自我声明”(见附1),承诺遵守详查相关技术规定、管理要求和保密规定。4.3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4.2中规定的有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4.3.1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是政府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在本省(区、市)内开展实验室质量管理的丰富经验

    10、和良好信誉。4.3.2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为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管理的能力。4.3.3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对发生争议的详查外部质控样品分析结果组织开展仲裁分析的能力。5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5.1 筛选要求5.1.1 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国实验室筛选工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实验室的初步筛选工作。各省(区、市)只筛选在本省(区、市)注册的实验室,不受理在本省(区、市)无固定检测场所的申请机构。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详查具体任务量确定需要初步筛选实验室的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市、

    11、区)初步筛选出的检测实验室数量不超过12个。5.1.2 质量控制实验室一般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业三部门所属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中选定,每个省(市、区)限选定质量控制实验室1个。5.2 筛选评审程序5.2.1 凡符合本技术规定“4.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的单位,均可填写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申请书(见附2)申请承担详查任务。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所属技术支持单位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 5.2.2 国家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组

    12、织开展对各自受理的申请单位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初步筛选评审。初步筛选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打分评审(评分表见附3)。凡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相关检测领域认证/认可检测能力、无相关领域检测业绩与能力证明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单位,应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5.2.3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初步筛选评审确定的实验室、相关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上报环境保护部。5.2.4 环境保护部牵头对各省(区、市)推荐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门的能力验证样品考核,同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复核。并根据

    13、检测实验室参加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的结果和专家复核结果,综合打分评审确定最终可参加详查的检测实验室。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供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选用;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可以选用推荐名录中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室。附表1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序号检测领域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参考标准编号1土壤无机污染物总镉GAAS法、ICP-MS法GB/T 171411997、HJ 766-2015总汞原子荧光法GB/T 22105.12008总砷原子荧光法GB/T 221

    14、05.22008、HJ 766-2015总铅ICP-MS法、ICP-AES法、GAAS法HJ 766-2015和GB/T 14506.30-2010、HJ 781-2016、GB/T 171411997总铬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HJ 491-2009总铜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镍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91997总锌ICP-AES法、ICP-M

    15、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钴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钒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锑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铊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锰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铍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钼ICP-MS法HJ 766-2015氟化物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22104-2008氰化物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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