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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研究及政策含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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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研究及政策含义.docx

    1、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研究及政策含义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研究及政策含义张新光【摘要】农单位计量标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相对值,既受不同历史条件下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又受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消费需求弹性的影响,但其上限应由农民家庭劳动力独立的经营能力决定,下限则由维持一个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决定。目前,我国实行“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耕作方式,已经算不上是一个真正的小农计量单位,尚不足以让绝大多数农户过上温饱舒适的小康生活,下一步应重新塑造现代农业主体,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键词】小农;小农经济形态;小农单位计量标准;家庭承包经营;现代农业主体长期以来,关于小农经济问题的讨论一直囿于生产

    2、关系范畴之内,习惯从抽象概念出发,从命题到命题,根据逻辑演绎去推导结论,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者”1(p177)。近年来,不少学者热中于制造所谓“新的小农理论分析范式和学说体系”,试图肢解、淡化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趋于消亡论”的科学论断,进而助长国家强力维护小农经济的延续,放慢整个现代化发展的步伐。由此观之,目前学术界关于小农理论范畴争论的实质和核心,不仅涉及到我国当下的小农经济是否需要改造以及如何进行改造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下一步农村改革方向和目标选择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重点研究“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及其政策含义。一、何为“小农单位”?“小农”一词,学界常用,但真正能理解其

    3、确切含义的人未必就多。根据恩格斯晚年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2(p486-487)。这个概念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规定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衡量标准,二者的有机统一体构成一个完整的“小农单位”。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3(p694),“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3(p909)。恩格斯所说的“小农”主要是指“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

    4、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4(p95)。而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4(p371)。这样又引出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即应当如何认识和判断“古典古代社会的极盛时期”的小农经济形态的主体构成及其单元合成规模。因为,这一时期凡是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是以互相保障对方的需要而存在的,“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4(p96),个体家庭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单位。近年来

    5、,我国经济史学界围绕这个问题开展讨论和争议,主要形成了五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一是家庭自给说,认为“它是建立在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己劳动基础上,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小生产”5;其二是乡里自给说,认为“它并不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而是以乡里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生活在大大小小部落中的人们,依靠那里的地方小市场调剂余缺,基本做到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自给自足”6(p21);其三是经济共同体自给说,认为“无论是家户、村社还是乡里范围内都不足以实现自给自足,必须依靠一个更加复杂的经济共同体来满足其需求”7(p196-207);其四是双重自给说,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幅员和资源等要素构成的

    6、宏观自给自足和耕织结合、两性结合的小家庭微观自给自足共同构成“双重自给自足”的结构”8(p111-112);其五是松散联合体说,认为“小农经济表现在家庭层面是合作生产型,表现在家族、村社和乡里则呈现松散协作型,它是笼罩在乡村社会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氛围中的经济形式,将其视为孤立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单元是不准确的”9(p226-227)。事实上,即使在“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2(p164)以后,“小生产者劳动的终极产品不仅是为了自家消费,作为地租和赋税的那一部分便有着多种流向,因此也不能说它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9(p195)。其实,判断某种农业是否属于小农业,

    7、是否越过了小农经济阶段,关键不在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而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正如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4(p204)。比如,在18世纪的英国,由于“以手工分工为基础的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并没有引起根本的改变。因此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就是首先研究英国历史的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所以会产生的一个原因”4(p816-817)。而在19世纪的德国,我们发现“小农大农属于资产阶级有

    8、不同类型:有的是封建的农民,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有的是佃农。地租已增加得如此之高,以致在得到中等收成时,农民也只能勉强维持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而在收成不好时,他们就几乎要饿死,无力交纳地租,因而完全依附土地所有者。还有的农民是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抵押借款来维持,因而他们就像佃农依附土地所有者那样依靠高利贷者。他们只有很少一点收入,而且这种收入由于收成的好坏不同而极不稳定。此外,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短工是农村人数最多的阶级”10(p629)。1920年12月,尽管俄国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已经过去3周年,但是列宁仍然指出“我们还生活在一

    9、个小农国家里,这一点必须记住。要铲除它,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把我国经济,包括农业在内,转到新的技术基础上,转到现代大生产的技术基础上”11(p156)。1949年3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对此也有深邃的见解,他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说“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但是,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12(p1430)。这些都说明,不管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如何,只要旧的生产力基础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小农经济形态

    10、将会以各种不同的类型和组合形式出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过渡性和混合型的诸多特征。一般地说,凡是依靠农民家庭劳动力独立的经营能力耕作小块土地,并借此能够养活其全家的起码生计,都应算作小农经济的范畴,至于说到“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问题,“关键在于划定的土地占有量标准及其弹性幅度是否合理”13(p6)。二、“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研究方法根据恩格斯给“小农”所下的定义,衡量“小农单位”标准的主要尺度是维持一个小农家庭起码生计所需土地亩数,即“其上限由家庭劳动力独立的经营能力决定,下限则由维持全部家口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决定”。不过,这只是一个具有相当

    11、大伸缩性的相对区间值,具体计算起来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从宏观上分析,它既受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结构和技术水平、土地集中和分散程度、农作物经营类型、土地产出率和劳动效率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又受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饮食文化多样性和社会消费结构的影响。从微观上分析,由于小农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生产效率、人口负担、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和对外依赖程度等存在很多的差异性,测定一个家庭维持最低生活限度所需土地亩数实属不易。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农民人口大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自然条件、气候条件千差万别,各地的土壤质量肥瘦和水资源条件不一样,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不一样,

    12、南方与北方不一样,平原与山地、丘陵不一样,故有“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说法。因此,“我们决不能以统一的田亩数作为全国各地的农户分类之共同标准。对于各地的农户分类,应该根据各地的不同的土地生产力,规定各种不同的标准。甚至对于同一地方的生产力不同的土地(如水田、旱地、果园等)亦应该根据实际情形而折合为统一单位去计算(如以几亩旱田或几分果园折合为一亩水田等)。但是除了这个物质的因素的基本尺度外,我们在农户分类时必需更注意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参考。当农户分类的物质尺度失去了灵验的时候,这种社会的尺度是很好的一种补救方法。这种注重物质因素而又兼顾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法是研究错综复杂的现代中国农村经

    13、济的最好办法。”14(p56-57)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小农”概念的认识是高度抽象的,也不意味着人们对“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把握是不可测度的。大体说来,“凡农民所有土地之收入,仅能敷其生活之必要用度,即生理上的生活所必须之最低限度的费用者,是为农民之生活最低限度”15,以此为根据至少可以推算出一个农民人均占有土地上限和下限之间具有弹性幅度的大概常数。事实上,我国早在距今2400多年前的先秦时期就有“人地相称,食力相济”的说法。比如,孟子滕文公上中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上古时期授田耕作的最大限度,所谓“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则是指官方依据

    14、若干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和征收实物税的一种计量方法。管子禁藏中说“富民有要,食民有率,大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以个人消费量计算农产品产量的一种计量标准。孟子尽心章句上中说“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小农之家”希望过上温饱生活的理想标准。吕氏春秋上农中说“百亩之分,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这是根据全国各地不同的土地产出率,并运用“分数”、“倍数”、“平均数”对小农家庭的收支状

    15、况进行复合分组的一种计量方法。汉书食货志中记载魏国相李悝“尽地力之教”的史料更为详尽,即“五口之家,经营百亩田地,每年每亩可收1.5石,折合粟150石。扣除什税一的地租15石,尚余下135石。按每人每月1.5石的食物标准,全家每年消费90石,节余45石。其中,市场销售30石,可获利1350钱。此钱用于祭祀、赛会等民间文化消费支出300钱,还剩余1050钱。每人每年用于购买衣服的支出300钱,全家合计每年花费1500钱,尚缺450钱。倘若遇到疾病、死亡等天灾人祸的不幸事情,恐怕就更加入不敷出。所以,农耕之家的生活经常处于一种贫困状态。”这是古人对战国时期小农经济状况所作的精细描述。到了秦汉时期,

    16、据汉书食货志第四上记载:“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供)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悦)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无)立锥之地。又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这

    17、说明,随着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小农即使在原有土地规模上耕作也难以做到“自给自足”,所谓“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谚语基本反映出普通百姓的真实生活。总之,在古代农耕社会,“农民在对自己的生计进行盘算的时候,对于他所要投入的劳动,以及利用这些劳动可以从土地上得到多少生活资料,都心中有数。他那一小块土地能否养活一家人?他的子女何时结婚生子,对于这些问题谁都能毫不迟疑、不假思索地回答出来”16(p321)。不过,“这种小农仅仅用头脑记账,只有资本主义农业,才产生使用簿记的租地农场主。”17(p151)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人类进入蒸汽时代,工业文明开始取代农耕文明。随着大量的资本不断地向农业领域里渗透,逐

    18、渐改变了传统农业的形态,把无数个体农民纳入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他们单靠“自有的或者租佃的耕地不足以养活家口,而只是作为从事某种家庭手工业的基础,确保这种手工业有可能支付通常无法思议的低工资”2(p486),资本主义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过去的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面对这种支离破碎的新的小农经济形态,“与其说用几何学的标准识别,无疑说应该用价值的标准计量,因而我们所说的大中小农业经营,是根据其收益和经营者的社会地位,或者在通常的集约度上从事经营所必需的资本量来进行的”18(p112)。正如列宁指出:“谁都知道,市郊农民的1俄亩土地,相当于偏僻地区农民的10俄亩土地,而且经营形式由于临近

    19、城市也有极大的改变。按生产规模(衡量农户规模的唯一准确的标志)来看,这根本不是什么小农。18世纪的农民,虽有8-10公顷的土地,却是农民,是体力劳动者;而19世纪的小农,虽有1-2公顷土地,却是脑力劳动者,是企业主、商人。”1(p141)因此,“像土地这样的因素,其举足轻重的意义在农户分类法中仍旧存在并很突出,但它也(同样)从属于资本”19(p559)。特别是随着“农业集约化发展得愈广泛、愈迅速,按土地面积分类的办法就愈能掩饰农业中小生产既少土地又缺资本的小农受压迫的状况,愈能模糊日益发展的大生产和遭受破产的小生产之间真正尖锐的阶级矛盾,愈能缩小资本集中于大生产和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的事实”20(

    20、p217),这是适用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按土地面积进行农场(或农户)分类的一般性原理和定律。那么,在资本主义大农业和小农业并存的地方,按土地面积分类的方法究竟适用于哪些范围呢?列宁指出,它仅仅限于“大多数普通的谷物农场”19(p557)和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尚不发达、大部分农民现在仍以经营小块土地为生的落后地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合理的、适合农业技术特点的研究方法,包括按产量、产品货币价值总额和雇佣劳动的使用频率和规模等分类方法,一定会得到推广,一定会冲破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偏见的密网,粉碎它们粉饰资产阶级现实的企图”20(p200)。三、研究“小农单位”计量

    21、标准的政策含义对“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研究,看似一个统计学意义上的技术性问题,实则涉及到对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性质的认识和判断正确与否。自19世纪以来,关于“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与小生产孰优孰劣”的争论不时成为焦点,迄今仍是一个歧见迭出、众所纷纭的热门话题。倘若人们真正搞清楚“小农”所指究竟为何物,试问“谁还会相信,现在仍有二三个社会主义者在继续说教的那种赞美、祈祷农民家庭经营光荣的福音的小农经济存在呢? ”21(p175-176)其实,西方学术界最早提出“小农经济具有生命力和稳定性”的理论是有先决条件的,即“如果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男子靠铁锹耕作,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22、,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那么由于他们受到同一万能原则的激励,私有财产的魔术将会把沙土变成黄金。如果每个农民的一小块土地(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过上舒适的生活,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靠工资过日子。如果附近一切农场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他们还很少有希望找到被雇佣的机会。也就是说,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这些土地无需供养太多的人,供养人数同这些人能用这些土地生产的产品成比例”16(p304-313)。但在中国自进入

    23、清代中叶以后,全国人地比率已经下降到“一人一岁之食约得四亩”(洪亮吉:卷施阁文甲集卷一生计)维生型小农经济的临界点,此时的农家经济已经算不上是一个真正的“小农单位”了。比如在1766年,中国人地比率仅为3.75亩/人,1784年下降至2.66亩/人,1812年下降至2.36亩/人,1822 年下降至2.03亩/人,1851年下降为1.75亩22(p474-475),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进入19世纪中期以后,“像太平天国起义的内战充其量只是给了国家一段喘息的时间,却并不能调整全部旧的人地平衡”23(p323)。所以,民国时期的学者古楳先生在列举中国农村破产原因的时候,首先提出“人口过剩”

    24、和“耕地不足”两项,据他推算“全国平均每人至少需要6.5亩或每家需要36亩,然后每年周岁所得的收入才有328.9元,足敷支出”14(p34)。根据日本学者山田盛太郎1942年在“中国种稻农家经济的基础”一文中提出“适当规模农家”的概念,一般耕作规模至少也应保持在“2.45英亩至7.35英亩”24(p125)之间,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足以维持一家人正常的生计。然而在1933年,中国的人地比率只有2.94亩/人,其中人口较为稠密的广东省最低仅为1.26亩/人,浙江省为1.5亩/人,湖南省为1.74亩/人,福建省为1.75亩/人,四川省为1.96亩/人,湖北省为2.38亩/人,江西省为2.61亩/人,江

    25、苏省为2.64亩/人,山东省为2.98亩/人,河南省为3.39亩/人,安徽省为3.67亩/人,河北省为3.86亩/人25(p122),都不足以维持一个农民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尤其是作为佃农,“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下,他们既不能少佃土地,也不敢多佃土,结果是经营单位都在三亩五亩或七亩八亩上下。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剥削残酷,他们不能依靠租来的或者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贴生活”26 (p92)。但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展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思想大论战时,国共双方的知识分子都极力回避解答

    26、“中国农业究竟是向资本主义之途迈进呢,还是继续逗留于饥饿的零碎经营上面的问题”14(p93)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土改”中实行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政策,全国平均每个农民分得土地3亩多一点,南方地区仅分得1亩左右甚或几分耕地,其结果是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查田、估产、定税”的政策难以推行而被迫中断。当时按照毛泽东同志的逻辑推理,“克服这一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27(p934)。毛泽东同志个人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

    27、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28(p191)。殊不知,“他当时忽视了两点: 一是农业生产不同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很难像工场手工业那样进行分工和协作;二是农业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那样的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不存在来自外部的竞争和制约,除了成员退出和解散重组外,缺乏一种机制逼迫它的效益必须高于家庭经营”29。于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的和政治的斗争”30(p243),“从经济上看是将全国大约一亿一千万农户由个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营的过程”30(p172),“从政治上看则是中央行政关系在乡村社会渗透、扎根和深化的过程”31(p253)。但是

    28、,这种依靠行政强制手段硬性捏合而成的“集体小农单位”,并没有起到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改进的实际效果,相反严重地挫伤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直到1956年底,我国全面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国有1亿多农村人口缺少口粮,每年需要国家返销粮食300多亿斤”32(p39),“大约占到农村人口百分之六七十的农民仍不富裕,富裕的或比较富裕的只占百分之二三十”33(p179)。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仅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就完成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几亿农民人口变成了清一色的“公社社员”,但其实质仍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共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小农”34(p249)。此后的20多年间,我国实行按“人头数

    29、”分配口粮和按“工分制”分配实物或少量现金的低效率制度设计,促使农民群众“早婚、早育、多生、生男”的传统生育观点重新抬头,直接刺激了农村人口过快的增长,繁衍出了将近2亿人口的“集体小农后裔”。因此,“中国在这一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提高3倍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但这是以劳动投入总量增加3至4倍换取的,每一个社员日均工分值长期停滞不前、甚或是递减。大集体时代的农业只不过促进了与过去同样的内卷型过程,这是没有发展的增长”35(P3) 。比如,在1957年至1978年间,中国的农业生产率年均递增0.3%,不仅低于印度的0.7%,更低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2.6%的水平36(P420)。直到1978年底,全国仍有

    30、2.5亿农民人口处于绝对的贫困状态,农村居民日均摄取热量为2215千卡,脂肪为31克,蛋白质为57.6克,这与人体正常的营养素需要量分别降低了7%、52%和23%37(P169)。但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以后,国内一些专家和学者把它的弊端全部归咎于“劳动激励不足,监督成本过高,搭便车现象普遍”38(p44-69)。其实,从宏观上分析,导致人民公社体制破产的根源在于国家汲取大量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建设的同时,却没有把农村大量的隐性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以致出现土地报酬递减、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和生产队内部分配的“收入拉平效应”。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继建国初期完成土改后第二次“平

    31、分土地”,势必造成“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86年对289个样本点调查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9.3亩,并被细分为8.99小块,每块在1亩左右39(P14)。从1986年到1995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6789.6万亩;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耕地面积又减少1.24亿亩40(p159)。但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人口大体上从8亿人增加到9.4亿人,20年间净增加了1.4亿人。这样“一增一减”就使我国人地比率下降到1.39亩/人,基本形成了“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袖珍型小农”耕作模式。所以,“凡是研究农业、农村经济的同志,大概

    32、这20多年来,一直有一个声音,就是呼吁推动农村规模经营”41。下一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化和吸收“工业化超前发展、城镇化严重滞后”积压下来的农业人口负担,通过大幅度地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建立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为实现“农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对此,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3月和8月接待外宾时两次谈到:“长期以来,我们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村每人平均只有一两亩土地,多数人连温饱都谈不上”42(p251-252),“总不能老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样有什么希望?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42(p214)。1990年3月,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郑重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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