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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项目资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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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项目资料清单.docx

    1、开办项目资料清单开办项目索引条款 索引1.0定义1.0 工程说明 1.1 总则 1.2 工程概况 1.3 合同范围 1.4 工期计算2.0 通用措施项目 2.1 环境保护 2.2 文明施工 2.3 安全施工 2.4 临时设施 2.5 施工机械和器具 2.6 夜间施工 2.7 冬雨季及酷热天气施工 2.8 施工现场的保护 2.9 施工车辆 2.10 二次或多次搬运 2.11 检测 2.12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3.0 工程现场 3.1 视察工程现场 3.2 接受现场实况 3.3 施工场地范围 3.4 验明尺寸 3.5 市政基建设施开办项目索引(续)条款 索引4.0 合同文件及图纸 4.1 合同文件

    2、4.2 总价包干合同 4.3 合同图纸 4.4 图纸深化 4.5 施工图、技术规范与设计责任 4.6 竣工图纸 4.7 图纸与技术规范不一致 4.8 施工规范 4.9 法律、法规及章程 4.10 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 4.11 工作程序 4.12 施工时间 4.13 现场指示及其记录 4.14 停工指示 4.15 工程规范、图纸及报价单内项目的含义 4.16 印花税、招投标服务费 4.17 开办项目的计价 4.18 暂定数量 4.19 承包商的索赔开办项目索引(续)条款 索引5.0 劳务、物料及操作工艺 5.1 劳务 5.2 禁止雇用不合法工人 5.3 工人住宿工地 5.4 施工工艺的推荐

    3、5.5 材料的来源 5.6 材料及设备适用于严寒及酷热天气 5.7 订购物料及现场测量 5.8 物料的运输及储存 5.9 材料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5.10 样品、试料样板及样板间/样板层等的批准 5.11 材料代换 5.12 测试6.0 总承包商的照管 6.1 一般照管 6.2 特别照管 6.3 与机电工程的协调 6.4 对指定分包商的责任开办项目索引(续)条款 索引7.0 一般义务 7.1 临时地役权 7.2 现场使用只限于为本工程目的 7.3 红线外的工程 7.4 每日报告及照片 7.5 工地会议 7.6 来访者 7.7 对公众的保护 7.8 民扰/对邻近房地产、管线等的居民的干扰及扰民费

    4、7.9 人员的干扰 7.10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7.11 出厂证明及合格证书 7.12 发票及收据文件 7.13 不得使用粘土砖 7.14 政府部门的审批 7.15 工程竣工 7.16 工程结算开支 7.17 维修及指引手册 7.18 报告和记录错误及损坏 7.19 培训建设单位雇员 7.20 承包商义务 7.21 文件解释权 7.22 提供建设单位的交通车辆 7.23 市政开口0.0 定义(a)“建设单位”或“甲方”或“发包方”或“发展商”指本购物有限公司;(b)“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人/工程经理”指由建设单位派的本项目负责人;(c)“驻工地工程师/工程师/工程管理员”指建设单位代

    5、表人/工程经理可能任命的现场代表;(d)“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指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e)“估算师/工料测量师”指建设单位代表指定的估算师;(f)“总承包商”或“总承包人”指其报价承包本项目的投标函已为建设单位接受的公司;(g)“指定的分包商”或“指定的分包人”指其报价承包本项目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投标函已为建设单位接受的公司;(h)“独立承包商”或“独立承包人”指其报价承包本项目各独立承包工程的投标函已为建设单位接受的公司;(i)“承包商”或“承包人”指其报价承包本工程的投标函已为建设单位接受的公司;(j)“现场”指永久或临时工程拟于其上、其下、其中或穿过其中进行施工的工地及其

    6、它作为工作间或贮物使用而构成的场所,本工程现场为按建设单位批准之施工围墙范围内的场地;(k)“批准的”指建设单位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l)“月”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月解释;(m)“日”一词应作一个日历天解释;1.0 工程说明承包商应仔细阅读下列各项措施项目的内容及描述,并于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所需费用应在报价单第一章中分项填报,所涉及的工期应包括在合同工期中。本开办项目及合同条款内规定的成果文件提交时间和份数如与工程规范附录“B”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对应的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有冲突的,以工程规范附录“B”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为准。1.1 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只是概

    7、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商须研究有关文件、技术规范、国家的有关规范、特别是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本购物有限公司 新建商业用房项目 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本项目坐落于本市本区A路和B路交汇处 工程项目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217,489平方米,其中地下89,963平方米,地上127,526平方米。建筑主体高度为100米。整体建筑共为地下三层,地上二十二层。其中地上一座大型购物中心,两栋塔楼,南塔楼为酒店及办公综合楼,北塔楼为办公综合楼,地下一层设置有一个大型超市,地下二层为停车库,地下三层为人防地下室兼地下车库。项目主要功能:本项目主要功能为商业、

    8、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1.3 合同范围1.3.1 承包商须明白,由其自身建造的工程,限于由招标图纸(如有)、合同条款、工程规范、报价单等所显示,详见工程规范附录“C” 工作范围;工程规范附录“E” 项目工作界面划分表;报价单,及其它为本工程的招标事宜而发出的文件、图纸或函件。1.3.2 合同内工作应包括按照合同文件完成设计深化(包括详细的施工图与深化图),供应,安装,协调,管理,检测及调试,竣工备案及缺陷修复等一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工作。1.3.3 承包商应按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总承包工程,其中总承包商自行施工的项目工作内容详见工程规范附录“C” 工作范围。1.0 工程说明(续)1.3 合同范

    9、围(续)1.3.4 指定分包工程下列工程暂定将由指定分包商进行施工,下列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分包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删除、拆分或新增以下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无论删除、拆分或新增的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在招标时已属于总包工作范围,承包商必须遵从建设单位指示,任何暂定指定分包工程和将来实际指定分包工程之差异,不能构成承包商作为费用或工期索偿之依据。 下述指定分包工程乃由建设单位挑选并要求承包商采纳的分包商负责执行,指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围护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综合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外立面供应及安装工程泛光照明供应及安装工程擦窗机安装工程精装修供应及安装工程消防系统供应及

    10、安装工程弱电智能化供应及安装工程园林景观供应及安装工程惟承包商须负责指定分包工程之招投标备案及审批手续并负责一切有关费用。所有有关上述指定分包商之选择、招标、协商及定标等安排将由建设单位授权代表联合承包商共同负责。经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被安排与承包商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成为承包商的指定分包商,并由承包商协调及照管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指定分包合同将由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承包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内所明确的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编写,有关之指定分包合同将不会增加/减少投标人于本招标文件内所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其授权代表将不会任命任何承包商有充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承

    11、包商需注意上述指定分包工程项目并非巨细无遗,建设单位有权选择上列其中两项或以上分包工程项目合并起来以一单项定标,或将任何一项分包工程项目分拆为多项定标。此外,上述各指定分包工程的指定金额应计入本工程的承包金额内,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及与指定分包商签约,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接受下列合约之安排。承包商在报价单内为指定分包工程各项目所填报的照管及配合费用应为按报价单报价单内提供的指定金额结合承包商填报的包干费率所得到的金额,结算时,指定金额将被相关的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金额所替代。 如某指定分包工程实际上取消或删除,该项目之利润及照管及配合费用的金额则应悉数于最终结算时扣除,而承包

    12、商亦不可按此索赔任何损失;如新增某指定分包工程,则该项目之照管及配合费用的金额将根据该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金额结合承包商填报的新增未知指定分包工程填报的包干费率所得的金额,若承包商未填报此项包干费率,则按已填报的类似工程的包干费率计取。1.0 工程说明(续)1.3 合同范围(续)1.3.5 独立承包工程下列工程暂定将由独立承包商负责供应或供应及安装,任何暂定独立承包工程和将来实际独立承包工程之差异,不能构成承包商作为费用或工期索偿之依据。以下永久工程由独立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执行,独立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照明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机械停车位供应及安装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车位

    13、引导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交通标识供应及安装工程标志标识供应及安装工程信报箱及通邮供应及安装工程变配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外部工程(市政配套类)上述所指的独立承包工程可能在总承包合同期间同时执行,但不包括在总承包合同内,而有关的施工单位视为合同文件所述的“独立承包商”。此等工程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部分,但承包商仍须给予这些独立承包商充分的协助以及衷诚的合作。因此需要而移交或多部分的工程将不构成总包合同条件第16条的分段竣工的定义。换言之,此等进占将不会导致实际竣工证书的发放或减除承包商对拖期违约赔偿金、缺陷保修金或其他有关事情的责任。此等事情及保留金的发放将依靠有关工程的实际竣工证书发放。承包商将结合计划

    14、及组织其工作并与所有的独立承包商紧密联系及提供一切有需要的协助及进场入口以保证所有工地上的工程能满意及准时的施工及完成。1.0 工程说明(续)1.3 合同范围(续)1.3.6 指定供货合同/指定供应合同下述指定材料供应工程为指定供应价格,将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供应单位及价格按照计量原则之指定供应价格的调整方式调整,材料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须在工地接收供货商送来的物料,并负责有关物料的卸货、验收、存放、堆放、保管、仓储、从储存点到安装点的搬运以及安装。承包商须组织建设单位授权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物料到指定的接收地点当日开箱验收,如有不合规格的,马上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与供货商安排替换。承包商须全

    15、面负责安全保管供货商送抵所指定的接收地点由承包商接受的物料,并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物料。承包商须对有关物料的数量、质量及供应时间向建设单位负责。供货合同将授予承包商有关的权责,以便承包商履行其义务。承包商需提前20天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材料进场计划表。1.0 工程说明(续)1.3 合同范围(续)1.3.7 甲供工程 下列工程暂定将由建设单位指定单位进行供应:电梯供应工程擦窗机供应工程磁砖供应工程灯具供应工程配电箱供应工程电缆供应工程空调风管供应工程空调末端供应工程空调主机供应工程空调冷却塔供应工程空调水泵供应工程发电机供应工程锅炉供应工程a) 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后的物料、报价

    16、单内的任何指定单价和暂定金额(如有)项目中的物料指定供应商和价格,或就某些材料由建设单位直接供货。b) 承包商需在工地接收供应方送来的物料,并负责有关物料的卸货、验收、储存、堆放、从储存点到安装点的搬运以及安装。c) 承包商需组织有关各方在物料到指定的接收地点当日开箱验收,如有不合规格的,马上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并要求供应商安排替换。d) 承包商需全面负责保管供应商送抵所有指定的接收地点而被承包商所接受的物料,并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偷窃的物料。e)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供货的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数量为设计数量,合理的损耗将由承包商应按报价单有关章节的对应项目中填报损耗率计算所需材料

    17、的数量(如有),或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在选择供应商前商定,交货后的损耗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须报价单将拟定的供货计划提供建设单位订货之用,承包商应预留足够时间给建设单位订购材料,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延误提供有关资料,而引致材料未能到位及工期延误,工期将不获延长,并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1.0 工程说明(续)1.3 合同范围(续)1.3.8 已完成的工程下述工程在承包商接收有关工地时已完成:a) 地质勘察工程b) 场地平整c) 围墙工程d) 临水、临电工程e) 试桩工程f) 桩基围护工程承包商须根据施工开办项目第3条所述检查及接收所有其他独立承包商在工地上已完成的工程。承包商须负责保护此等已完成工程,并

    18、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如承包商需与独立承包商协调以及从独立承包商处拿到竣工文件而所引致的一切费用,应已包括在本合同中。1.3.9 政府部门和/或市政单位以下工程可能由政府部门或市政单位负责。并可能位于现场范围内及现场临近道路范围内进行。承包商应负责协调及为政府部门和市政单位提供以下项目的照管服务:a) 修复道路和行人路以及由此造成的道路临时封闭及交通改道b) 供水管及消防设备的干管网的搬迁与接驳c) 饮用水及非饮用水水管及消防设备用水管的干管网接驳d) 地下排水系统的搬迁与接驳e) 高压电的缆搬迁与接驳f) 电气干管的搬迁与接驳g) 煤气/天然气管的搬迁与接驳h) 各种通信电缆、装置的搬

    19、迁与接驳i) 有线电视/卫星点知装置的搬迁与接驳j) 其他有关的市政配套搬迁与接驳(包括军用电缆、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公安等)上述照管服务不应构成工期索赔的原因。1.0 工程说明(续) 1.3 合同范围(续)1.3.10 抽出部分工程之权利 a) 无论在任何时期,建设单位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抽出部分工程,改聘其他指定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进行施工,承包商相应的报价亦从合同总价中扣除;部分工程之物料供应,改聘指定供货商供应或由建设单位甲供,承包商相应的报价亦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在这情况下,承包商有责任和该指定供货商、指定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进行协调和配合,以便其他指定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施工进

    20、度能配合本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而能在总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按本合同规定取得延长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b) 无论在任何时期,建设单位有权进行设计修改,并将删除之范围从合同中扣除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能籍此要求任应形式的补偿、津贴等。上述权利在未施工条件下进行,已施工部分按变更方式处理。1.3.11 指定的分包商与总包的开办项目工作划分 指定的分包商与总包的开办项目工作的具体划分,详见工程规范附录“F”总分包工程开办项目工作划分对比表。 如“总分包工程开办项目工作划分对比表”与“开办项目”发生冲突,以后者为准。1.4 工期计算 本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作为公历日解释,包括所有的

    21、法定假期、星期六、星期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 本工程开工日期:详见工程规范附录“D”工程进度、误期损害赔偿及质量要求 本工程竣工日期:详见工程规范附录“D”工程进度、误期损害赔偿及质量要求2.0 通用措施项目2.1 环境保护 承包商必须根据相关的中国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由于建筑施造成污染及扰民,保障施工现场内的人员和施工现场附近居民身体健康,承包商必须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A 防治各种污染 a) 防治大气污染,包括但不限于防治施工扬尘,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降尘,沥青锅的消防烟尘,生活和生产烟尘排放(锅炉),以及环境监测等。b) 防治水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作

    22、业污水排放,油漆和涂料的渗漏防治,施工现场临时食堂及卫生间的污水排放等,以及卫生防疫。c) 防治施工噪音污染,包括但不限于防治人为的施工噪音,施工机械的噪音等。承包商在现场内提供及使用的一切内燃机均须安装干扰抑制器,并满足有关当局的管理要求。 B 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 总承包商须负责自进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完毕的所有垃圾清除工作,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引起的垃圾清除,以及商场小业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承包商须负责清除在施工过程中堆积起来的垃圾,并放置在由总承包商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以便总承包商把垃圾移离现场。在进行任何上述测试之前,承包商应立即清理场地,协助总承包商清除所有的垃圾,使安装部

    23、分及通道处于清洁及完工之状态。 承包商须确保没有非法堆积或弃置的垃圾。C 竣工前的现场清理 a) 工程实际竣工前,承包商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 剩余物料及清理垃圾,并修复施工期内由于本工程而引致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2.0 通用措施项目(续)2.1 环境保护(续)C 竣工前的现场清理(续) b) 承包商应负责修复本工程对总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的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此项修复工作应按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的要求进行,以配合其它合同的进度。假如修复工作是专门的技术,则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其他承包商进行修补工作,然后在竣工结算时,在其结算款内扣除。 c

    24、) 工程竣工后,若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的额外的进口材料(如有),承包商必须在建设单位代表的指示下于工地现场移交给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建设单位代表可要求承包商协助搬运至指定地点,一切运输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D 防止蚊虫及白蚁滋生 承包商必须确保在现场的土坑、模板、临时或永久性储水池、容器、空罐等没有积水及喷洒药水,并遵守地方当局的法规,以防止蚊虫及白蚁滋生。 另外,承包商须为工程提供2年的白蚁防治保证。E 防止老鼠滋生 承包商亦须确保现场没有吸引老鼠的废料,防止老鼠滋生。2.0 通用措施项目(续)2.2 文明施工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商发出的一切有关文明施工的管

    25、理规定,承担为创造文明工地必须实施的建造、维护、拆除及运走一切临时措施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配合总承包商负责文明施工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与之联络、沟通、汇报等工作及缴纳一切管理费用; b) 于施工场地内进行对流行性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提供一切防护及教育工作。 承包商应根据政府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施工秩序,以达到提高劳动效率、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的目的。若建设单位由于承包商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受罚,建设单位有权从承包商的应付款或到期应付款中扣除相等金额作为上述受罚的补偿。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点:A 现场安全 承包商应遵守各方面适用于分包合同工程的安全规则,

    26、并且对总承包商因履行现场的安全规则,包括防止意外发生的事宜、向有关当局发出通告等措施,尽力提供协助及/或合作。承包商应承担任何因其疏于履行上述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B 施工现场布置 承包商须确保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有序,施工机械安置合理,便于施工操作,经常清理现场障碍物及加固施工临时道路等。C 工程及物料的安全保管和保护 承包商必须为防备偷盗、损毁、恶劣天气等采取措施,以及装箱或覆盖以保护一切所需的工程,由上述所引起之任何损毁将由承包商自费修好。 所有运送到现场的一切应用于本工程内的机械、设备、仪器、物料及零件均须为崭新的,并适当地包装和妥当保护以防因运送、恶劣天气或其它情况而受到损坏。

    27、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未使用前应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 承包商须负责运至现场的任何物料的安全保管,承包商必须负责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物料。承包商亦须负责补充由于在原来的安装或于后来拆卸及重新安装时,因工人的疏忽处理、贮存或不当的工艺操作所损坏的任何物料。 任何应用于本合同工程内的机械、设备及/或物料在运送期间或在现场受到损坏,无论是否已经安装,应立刻退回并为建设单位代表免费更换。但机械、设备及/或物料的退回将不会被考虑作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在工程施工期间,管件、管道等的一切管端均应适当地加上盖面,以防有异物进入。 承包商应在合同竣工期前为所有由其完成的工程及其设备装置、工具、

    28、管件、绝缘体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以防因建筑施工、恶劣天气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损坏,并修好任何损坏,整个工程应在崭新及完整的状况下移交。 2.0 通用措施项目(续)2.2 文明施工(续)D 优化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a) 布告栏和广告 承包商可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指定预留的位置进行书写政府部门规定必须书写的告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可能需要的一切重新油漆和书写。除得到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批准之外,现场不准许有其他告示。 承包商须于施工过程中维护、恢复、移位及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各阶段提供任何新造的布告栏和广告等。 除指定的告示栏发出的广告外,没有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的书面批准

    29、,不准在现场登广告或悬挂张贴布告。无论是否由承包商悬挂,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可指示承包商从工程现场清除任何广告或布告等。 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事先必须提交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批准才可发表。b) 临时排水和环保设备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对本工程的影响,为了确保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需要,承包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积水和降低水位。这包括但不限于开挖沟槽、基坑的积水排除、湿土排水、滤井的降水、井点降水等。 承包商须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提供临时排水方案及消除积水方案,并在取得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立刻实行。 承包商须提供足够的抽水

    30、设备以保持所有工程挖土区及地库的干燥及清除从雨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流入挖土区和地库的所有积水。在合同施工期间,现场均不可积聚水分。所有抽水作业必须用电动水泵进行。 承包商亦须提供所有为了从工程现场排除积水和防止径流溢到邻近土地所造成的损失,铺设可能需要的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承包商应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排水设备移走,此等工程将由永久性地面排水工程取代。 承包商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若降水施工需开设排水口,由承包商负责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排入市政管网,相关手续及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同时免于使建设单位承担因政府部门和市政配套公司要求缴交的排水及有关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费用及罚款等。承包商亦须为进行抽水作业取得政府的批准及支付所需费用。c) 临时防水 承包商应于施工期间提供所必需的临时防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首层楼板、机房、屋面、预留孔洞等区域。2.0 通用措施项目(续)2. 3 安全施工A 安全支撑 承包商应对所有临时工程、建造中的工程及永久工程的安全性负责,必要时,应进行支撑和加固工程。 无论是用来支撑建造中的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各类安全支撑,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深化设计,并令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感到满意,以及符合政府规范的要求并获得有关当局的审批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代表有权监督其建造和维修。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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