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山南路。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请求事项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0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
2、上涨。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6、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此致山东省人民法院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