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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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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议.docx

    1、关于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议关于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十大对策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计划与设计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是1994年1月由国务院批准的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也有许多沉重的教训。前不久,曾先后到市政府、市人大参加审议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感到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思考和研究,同时也感到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随着哈尔滨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一起确实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是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的基础;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是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的

    2、目的。在这里,保护与发展,即名城哈尔滨的历史文化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一对矛盾的对立与统一。我们决不能脱离保护进行发展,使哈尔滨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树”,使哈尔滨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也决不能脱离发展空谈保护,使哈尔滨停滞不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脚步而不能“与时俱进”。我们应该保护不忘发展,发展不忘保护,应该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一许多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张锦秋先生曾经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在现代化进程中兼有保护与发展的双重任务。”“历史文化名城既要保护,又需发展,或者说保护是为了更完善的发展。” 实际上,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的保护对策与发展对

    3、策往往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有的专家指出:“对于历史城市的保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开放性、动态性、交互性、不可复原性等性质,以及在现代生活中具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的社会因素。对于历史城市的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保障体系,落实一套周全缜密的保障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保护历史与发展当今社会的碰撞、冲突中探寻一条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事实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种保护与发展之间巧妙协调的城市共生艺术。” 一般认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我们处理保护与发展矛盾的一个大原则。”保护与发展恰好构成一个“共轭对”,既矛盾又统一。那么,面对保护与发展这一对矛盾,在新

    4、世纪中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究竟应该如何在搞好保护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认真研究了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宝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我认为应该在思考保护对策的同时,也应该思考符合哈尔滨市市情的发展对策。就是说每一个对策都应该既有利于保护又有利于发展,使之同时兼顾矛盾的两个方面。目前我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存在着下述10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广大市民、领导者及一部分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同志对国内外先进的保护理论、方法和实践缺乏深入、系统的学习和了解;(2)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缺乏全面的调查研究;(3)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研究比较落后;(4)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工作滞

    5、后,出现问题无法可依,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急需尽快制定,尽快颁布、实施;(5)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规划还没有完成,有关的城市综合设计尚未落实到日程上来;(6)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资本运营链还没有形成,保护工作缺少资金保障;(7)一方面是对于保护区域、保护建筑及历史建筑的再利用非常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开发而造成的对保护区域、历史建筑的破坏非常严重;(8)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有效的决策体系尚未建成;(9)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不普及;(10)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环境措施还不健全。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可以从学习与调查、科学研究、法律建设、城市规划与城

    6、市综合设计、城市管理、资本运营、开发利用、决策体系、宣传工作、环境措施这十个角度出发,特提出针对新世纪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十大对策。1. 学习与调查(1)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保护理论、方法与实践要搞好我市新世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就必须虚心学习国际、国外先进的历史城市保护理论与实践。因为“现代的城市规划思想已在不断地对历史城市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完善和提高。从1963年的威尼斯宪章、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到1999年的北京宪章,可以明显地看出,20世纪后半叶城市规划理论最令人瞩目的成就就是愈来愈强调历史文化和遗产保护在城市现代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认真学习各种与历史文化名

    7、城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文献,如威尼斯宪章(即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是首推的与文物古迹保护相关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华盛顿宪章(即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是有关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宪章,肯定了威尼斯宪章的基本原则,并补充了新的内容;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1972年通过,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又称内罗毕建议,1976年通过);欧洲建筑遗产宪章(1975年,阿姆斯特丹)、马丘比丘宪章、北京宪章等等。这些国际文献反映了不同时代关于名城保护的先进理论和

    8、方法,可以对我市的名城保护工作起到很好的、高层次的指导作用。要认真研究、学习国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实践,将好的经验为我所用,避免走弯路、错路,避免犯下无法改正的错误,丧失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我们还应该认真学习国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如在本文“五、它山之石”中所介绍的北京、西安等国内名城就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2)全面调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市应该统筹安排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现状调查,搞清楚实际情况何谓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研究、立法、决策、管理等多方面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例如单就保护建筑而言,就可

    9、以调查:保护建筑的现状;保护建筑的环境及其综合整治状况;保护建筑的开发利用情况;已经列入保护建筑与街坊的有哪些变化和问题;还有哪些应该列入保护建筑与街坊的名单;保护建筑的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等。通过调查,可以搞清楚我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方面究竟存在哪些问题、矛盾,究竟什么是阻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方面的瓶颈。2. 科学研究为搞好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就必须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提出保护和发展的对策,即加强关于保护与保护对策、发展与发展对策的学术研究。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建议如下。(1)成立名城保护研究学术机构 加强学术研究建议成立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会,可挂靠在哈尔滨市

    10、城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该研究会可吸纳各种相关学科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定期进行活动和召开年会,大力开展相关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发挥学术研究团体的作用,促进我市名城保护的学术研究。该学术机构应该成为市政府等决策机构的咨询机构,大力开展各种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名城保护计划工作,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等发挥重要的作用。(2)立项设题 开展名城保护与发展学术攻关建议在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会成立后,由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和研究会定期发布与我市名城保护有关的科研项目题目,采取专项立题申报和自由立题申报的方式,预计能够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11、课题,经评审后进行立项研究,使我市的名城保护学术攻关发展到有组织的阶段。(3)关注国内外最新动态和信息建议加强对国内外名城保护的最新动态和信息的跟踪和研究,及时地发表在市城市规划局网页或是名城保护处、名城研究会的信息交流刊物上,如: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重大保护项目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各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技术等等。3. 法制建设一般认为,法制建设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必由之路。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是靠法制来加强立法管理,保证其连续性、权威性、有效性,而不是靠人治,避免导致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避免因保护不当导致的“保护性破坏”、因盲目建

    12、设和只顾发展导致的“建设性破坏”、“发展性破坏”。我们认为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应该提出如下对策。(1)贯彻国家法律,提高我市名城保护工作的宏观调控水平以往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水法等。这些法律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涉及到的一些共性问题给出了一些原则,但由于不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法律,所以“容易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里留下空白和薄弱。”认真贯彻和执行这些法律,在工作中使之有机地相互衔接,同时关注其各自的空白与不足,无疑可以使我们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宏观调控水平,

    13、在国家级法律的水平上有法可依地开展名城保护工作。(2)贯彻国家规范,提高我市名城保护工作的微观调控水平为了弥补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于2003年12月1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

    14、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可以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的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具体办法,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我市各级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悉心体会、坚决贯彻。在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编制组编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报批稿,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2002年)以及该规范编制组撰写的条文说明。正如该规范前言所指出的:“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

    15、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方法等方面作了规定”。由该规范的名称与内容可知,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保护工作的规范。在其正式颁布前的现在,我市各级相关部门就应该深入地研究其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实际的名城保护工作中参照试行,为正式颁布后的贯彻、执行做好过渡性的准备工作。通过贯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报批稿),可以使我市的名城保护工作在微观调控方面有计可施,提高具体工作的水平。(3)制定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搞好我市新世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16、建议研究、参考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该条例应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条例进行论证和审批,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例应该包括关于做好保护工作的各项法规,也应该包括各种处罚内容。对于在城市建设工作中因处置或决策不当而导致历史文化名城遭到破坏、损失的当事人或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执行,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例必须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老城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保护类建筑的保护;法律责任等。具体说来,即: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体制、资金保障、鼓励与奖励、社会监督和

    17、表彰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保护规划调整、保护标志的设置、建设管理、不符合保护规划建筑的处理、外迁、腾退等。老城区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城市轴线保护、城市景观线、历史绿地的保护、历史水系的保护、历史路网保护与建设、建筑高度、风貌控制、保护区外的危旧房改造管理、传统地名保护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概念、认定程序、分类保护、保护区内的建设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等。 保护类建筑的保护概念、认定、标志牌、记录档案、保护要求、保护类建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类建筑的维护与修缮、修缮程序和要求、相关建设工程的审批等。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所

    18、应当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规定。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后,我市应该在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走上科学、法制、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4. 城市规划与城市综合设计为搞好我市新世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建议在学习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报批稿)的基础上,参考北京、西安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科学地编制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规划,作为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议除了编制上述专项规划以外,应尽快进行“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设计”。李其荣先生在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一书中指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综

    19、合设计是一种新的规划方法,藉此协调名城中人、建筑、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使之协同作用,产生出历史文化名城特定的功能”,从而达到保护与发展的双重目的。“城市综合设计把城市看成一个由各种自然环境和人工建筑物组成的复合的庞大的物质空间,一个综合的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人是这个系统的组织者和调控者,所以城市综合设计是以人为出发点的,为人着想、为人服务是设计自始至终贯彻的精神。”“面对现代化的挑战,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设计中应更多地体现人文主义规划思想,即强调规划设计中社会文化的融合与多元化,提倡规划为全社会服务,鼓励城市环境的混合使用。”由此可知,我们应该从城市综合设计的角度来审视哈尔滨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中

    20、人、建筑、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的状况,搞好“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设计”,确定新世纪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综合思路。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设计方案所应该包括的核心内容,必须在进行大量的调研之后加以确定。这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很大的课题,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研究与设计。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规划方案和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设计方案均应由文本、说明、图纸三部分组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使之具有法律效力。5. 城市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城市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应该明确我市在该方面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能,切实制定、落实名城保护与发展方面

    21、的城市管理措施。建议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牵头统一协调文物、规划、市政等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等实施状况,落实保护与发展措施。一旦发现触及有关法律的问题,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工作得到长期而有效的有力保障,避免发生互相扯皮或管理、执法空挡。6. 资本运营无论是保护,还是发展,经费问题都是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我们认为应该从保护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这三个方面来考虑保护与发展对策。(1)经费的来源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在落到实处的时候,往往要问经费从何而来?我们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经费应该主要来源于以下

    22、五个方面:1)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这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专门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列支划拨的经费,体现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的力度。我市政府应该在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基础上不断地增加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拨款经费数,使这项工作得到充分的经费保障。2)国家、省市设立的名城保护专项基金国家已经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有条件时,我市应该组织研究其申请的对象和办法,积极地争取从国家得到一部分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缓解保护经费不足的压力。建议我省、市也在适当的时候,建立“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基金”、“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基金”,使我省、市的名城保护工作及其研究得到更加充

    23、足的资金资助。3)来自国内外民间团体与个人的捐献与赞助建议我省、市在建立上述专项基金的时候,考虑接纳来自国内外民间团体与个人的捐献与赞助,使保护经费的来源多一个宽广的社会渠道。4)征收“保护建筑使用税”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税”建议对在保护建筑中进行经营的业主征收“保护建筑使用税”。建议对我市各企业单位征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税”。以上两项税收可以直接用于建立我市的名城保护专项基金。5)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的利润分成在科学策划的基础上,由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有计划、有组织地大力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政府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的利润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分成,使其有偿地利用好我市的

    24、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该项收入可以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后再列入名城保护的财政拨款,也可以直接纳入市名城保护专项基金。(2)保护经费的管理由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负责保护经费的项目管理。建立局主管领导、局总工办、名城保护处三级审批制。由市规划局财务处负责具体的财务和监督。(3)保护经费的使用建议将上述所有经费均列入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加以使用,其中分为:用于保护对象的“直接经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安置、维护与修缮等);用于保护对象之外但与保护工作有关的“间接经费”(名城保护方面的调研考察、学术研讨、研究立项、专著出版、宣传等)。7. 开发利用为数众多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支撑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四大重要

    25、支柱之一(我认为另外三根重要支柱是:历史文化传承、冰雪文体活动、寒地城市特色),同时也构成了哈尔滨的城市环境特色。这些优秀的近代建筑绝大多数已经被列入前三批保护建筑名单之中,还有一些将被列入第四批保护建筑名单。将其确定为保护建筑,无疑为永久的保护好这些无比珍贵的物质性、有形历史文化遗产从法律方面确立了依据和保障。问题是:我们究竟该如何保护好这些保护建筑?我国著名城市规划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规划学会常务副理事长邹德兹先生曾经指出:“保护建筑应该在维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它们与城市的整体环境相结合。建筑都有一定的损害年限,可能自然损毁,所以开发时要注意保护它们的原始面貌。哈尔滨的

    26、一些俄式建筑保留下来很难得,应规划出功能空间布局,保护好每个装饰构件和细节,将更有利于建筑的保护。”北京新都市整体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孙成仁先生认为:“保护建筑不仅是拿来给大家看的,对保护建筑的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 英国城市规划专家、伦敦市长特别规划顾问罗宾汤普森先生也认为,要保护好一栋建筑或一个街区,“最好是不改变那里的生活,在使用中进行保护”;如果要赋予其新的用途,则“最好是使新用途与老建筑相吻合。” 孙敬宣先生曾经指出:“保护历史文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也只有合理地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其固有的价值,并使它们与现代化生活相结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的目的。” 国内外许多成功的经验说明,将保护

    27、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有机地相结合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即:“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在我市也有许多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将颐园街1号作为领袖视察黑龙江展览馆、将原莫斯科商场作为黑龙江省博物馆、将圣索菲亚教堂作为哈尔滨建筑艺术馆等等,都是很好的事例。又如,如果将哈尔滨建城初期的滨江关道衙门建筑遗存进行综合治理、原样保护、建成遗址公园,就可以将保护和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道外区靖宇街地区的传统商市风貌保护区进行综合设计,在保护、修缮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业态结构,建设特色街区,唤起新的商业活力和人气,无疑也是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结合。建议我市大力开发、经营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促进旅游发展。正如阮仪三教授在

    28、城市建设与规划基础理论中所归纳的那样,哈尔滨在七类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属于“近代史迹类”中的“主要城市” 。“近代史迹”特别是近代建筑史迹是我市的特色、王牌。因此,我认为应该高度认识、深度挖掘、精密策划、大力开展“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如:提出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点;制定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线;开通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车;培养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通;发展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业。建议应该将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整体申报世界遗产一事早日纳入市政府的工作日程,以申报促保护,以申报促发展。8. 决策体系在关系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决策方面,应该建立起一个“政府牵头,专家把关,公众参与,各方

    29、协同,科学决策”的决策体系。其中:政府牵头就是说由市政府特别是市城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牵头,组织研究各种名城保护与发展的问题,制定宏观的保护和发展“战略”和中观、微观的保护和发展“战术”,协调来自多方面的矛盾,迎接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专家把关就是由专家承担有关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各种专项课题的研究、承担“城市综合设计”。也要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各种课题、设计的论证,明确地拿出具体的意见和结论。公众参与应该大力提倡在名城保护与发展工作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国外在该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如采取方案公示、网上收集意见、问卷调查、采访调查、开会讨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种年龄段的人群的意见(有的还可

    30、以听取儿童的意见),甚至组织公众直接参与设计,然后再由专业人员进行归纳、综合、设计。2004年由我市的报刊新闻媒体组织的请广大市民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活动提建议就是一次成功的公众参与的事例。在上述的各方协同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最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科学决策,组织实施。9. 宣传工作应该加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应该调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大家认识和提高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意义,使大家都具备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主动参与进来。以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为例,在宣传方面就可以绘制哈尔滨建筑史迹旅游图;编写哈尔滨近代建筑史迹旅游书;建设哈尔滨近代建筑旅游网。 我

    31、市城市老照片集的出版、有关保护建筑书刊的出版、建筑艺术馆的建立、城市规划展的举办、新世纪十佳优秀建筑的评选活动等等,都是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宣传工作。笔者应邀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写“哈尔滨名建筑欣赏”专栏文章,也是希望能为宣传家乡哈尔滨近代建筑尽微薄之力 。今后应该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宣传措施。10. 环境措施应该针对哈尔滨市的具体市情,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理念出发,从环境的角度提出保护与发展对策,制定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方面的环境措施。这里所说的“环境措施指的是历史名城得以长期生存所需要的一切自然因素的保障,这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泛生态(panecon

    32、ology)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城市本身就是一个生态系统,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潜在的能源和储存着的资源,它有一个发生、发展、衰退、灭亡的过程,就象生命物质一样具有一定的生命期限。因此,要使得历史遗产的生命期尽量延长,就必须为它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个生存环境的综合质量就是历史文化遗产所反映的城市文化生态。” 因此,应该采取必要的环境措施保护和发展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本身这一生态系统,为其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尽量延长其生命。主要应该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以及两者兼有的混合因素来考虑。(1) 自然因素 哈尔滨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地貌、水系、气候、植物等,是构成我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自然风光和特色的自然因素。我们要力求全面保护哈尔滨未被破坏的自然环境特色;要力求全面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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