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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客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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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客体.docx

    1、借款合同客体借款合同客体篇一: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这一内容有以下描述: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2、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8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9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11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于。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内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4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15某建设单位与某水泥厂签订

    3、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16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18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2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21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22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23合同当事人就某项技术秘密达成了购买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24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合

    4、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2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6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27决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讲义中例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20XX)A.建筑物B.施工工程技术C.施工工程款D.工程施工行为正确答案D此题可以参考上面的第20条,主要是“施工”合同,客体是施工行为。篇二:借款合同不安抗辩篇一: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课程名称指导老师年 级专业层次学生姓名学 号 100311019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

    5、运用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对各个行业进行了大量投资。由于个人的资产有限,这时候银行的融资借贷业务便大量兴起,并一发不可收拾。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平等”,即借款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资产状况,可能会使家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或多或少地遭遇到借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贷款、丧失偿还能力或者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这就导致了银行出现了有债收不回的“死债”现象。这个时候,银行应该怎样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死债”现象呢?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和解决办法,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银行不良贷款。因此,弄清楚不安抗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先从我国合同法上有关不安抗辩制

    6、度的规定入手,进而阐述银行如何利用这种制度进行信贷风险管理。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银行信贷业务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一、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该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是商品 交换最主要的方式,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该信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制度。由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履行期限上不一致实属常态,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预见到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可能危及到自身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还必须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利益

    7、将失去平衡,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现代发达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该制度。我国新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我国的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也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我国新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更对不安抗辩权做出了明确、完善的规定。第68条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

    8、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本身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效力的,它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真正导致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或是根本违约,这是传统的合同解除理论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结合使用的效果。二、我国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它行使的前提当然是合同应属有效, 即是有效合同中的抗辩权。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就丧失了享

    9、有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我国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像在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来看,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债务的初衷,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另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即双方既互为权利主体,又互为义务主体。 第三,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即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先作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在同一时间内发生, 只可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则是因异时履行而

    10、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必须由当事人特别约定。正是因为履行被约定在不同时间作出,所以先履行一方在对方难以为对待履行时,有权暂时中止己方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在于权利人依照合同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 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因此,从根本上说,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先履行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第四,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项条件:其一,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

    11、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其二,须 后履行一方的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合同。关于“难以履行”的认定,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 即为难为给付。同时将难为履行的判定标准限于财产减少的范围。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如“他方的财产签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一方在履行后另一方将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的事由:(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具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因此订立合同时与履行期届满时的经营状况难免会发生预料不

    12、到的变化。当然这须有对相对人经营状况不良的程度要求, 即达到“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诚信度的善恶评价, 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四)严重丧失或者可篇二: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是一部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简称三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是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需要而成的法律。相对“三法”它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仅合同

    13、履行部分就增加了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本文拟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一粗浅探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的一项不确定的权利。2、单方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誉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作出。3、事后协调性。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

    14、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中止合同的理由,如果对方得到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使另一方不安的情形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就应该恢复合同履行,如果对方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4、限制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1、定义不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

    15、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2、程序不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同时,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对于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对于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它既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某些法定事实而自行解除,如债务已全部履行或抵销等等。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协商,只要具备法定成立条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依法进行,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提供担保,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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