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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图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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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合同图片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图片篇一:如何快速看懂保险合同-01保险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但是一直以来,大家对保险行业的评价不是很高-保险是骗人的。其实呢,保险不骗人。真正骗人的是人,是某些代理人蓄意或者他根本也不熟悉,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为保险客户,多数客户是不了解的,甚至都不清楚他买的保险是干啥的?而业务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让客户购买也许不适合或者不是客户想要的保障。在这里呢,我用几张图片,简单的介绍一下怎么看我们的保险合同!1保险,首先是一份保障。保障在哪里?我们要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中去看。2保险合同的犹豫期-一般都是10天,但是很多代理人不给客户讲!犹豫期

    2、是干啥的?犹豫期是指,在这10天内,你可以随时退保,并且是全额退费的(扣除合同工本费25元左右)3关于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解释当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以后,主险的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简单举例:主险身故保障10万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障8万当附加重疾报销以后,主险的保障金额为:10万-8万=2万4关于保单借款(贷款)保单借款的实质是,自己借自己的钱,要给保险公司出利息!借款是借的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时间和篇幅问题,就先跟大家讲解到这里。有什么问题大家随时沟通。我的电话:150#9330#4566*郑州移动号码我是*韩立松*,我在郑州,我等着你的来电。篇二: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

    3、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

    4、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合

    5、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

    6、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

    7、,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签订

    8、为起始日,生效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起始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以合同的成立日为生效日。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1997年8月30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同时,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一般说来,合同就会就此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保险合同应具有其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

    9、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此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综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退还给投保人。【启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标的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案例三:保险合同的变更【案情介绍】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

    10、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发生变动,或者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11、时候,投保人可能发生变更。此案中涉及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问题。贸易公司将该车转给工业公司,以清理债权债务。2、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此案中的保险合同变更附有条件,贸易公司在该车保险期内虽与工业公司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之规定,由于工业公司未取得追加小轿车的指标,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没有成就,该协议没有生效,汽车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3、事实上,贸易公司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所有权仍在贸易公司手中。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

    12、偿责任。【启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以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变更的批改。案例四: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案情介绍】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

    13、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

    14、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1998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国祥家具厂亦未提出异议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

    15、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篇三: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

    16、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17、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图片)。(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

    18、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的资格(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2)被保险人的数量(3)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人身、责任、

    19、信用)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限制(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保险合同中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20、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财产(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寿命、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无价不存在保险价值只约定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6.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缴费、防灾防损、事故后通知、危险增加通知、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等义务。1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说明、询问、签单、保密、防灾减损、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保险合同

    21、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为最主要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1.投保单2.暂保单:一般为30天。3.保险单:正式合同的书面凭证。4.保险凭证:以称小保单。(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

    22、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对等。2.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表意不真实、违法违规、损害公共利益。具体有:危险不存在、无可保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欺诈订立、以及人身险中违反规定的。(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书面协议。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义务

    23、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五)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三十天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保险

    24、合同纠纷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一)合同文字表达不清(二)合同条款表述模棱两可(三)解释有分歧(四)损失认定等三.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与仲裁、法院裁决。(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原则: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立法解释: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司法解释: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3.行政解释:国家主管部门(保监会)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上四项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作为办案的依据)5.学理解释:学者、初会团体等的法理性解释(只作仲裁、审判的参考)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保险条款,其解释权在主体双方手中。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商定承认的解释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释,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主面作出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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