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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的法律权利归属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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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的法律权利归属探究.docx

    1、法律论文冷冻胚胎的法律权利归属探究法律论文:冷冻胚胎的法律权利归属探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主要阐述了上述几个问题,并从建立健全保护冷冻胚胎专门性法律规范方面,明确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最重要的举措是从建立人体冷冻胚胎捐赠制度等角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解决措施。由于冷冻胚胎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既保障冷冻胚胎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伦理道德,同时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案例简述和争议焦点(一)基本案情2012 年,江苏省宜兴市的沈杰刘曦夫妇因结婚两年仍旧无孕,被医院诊断为“原发性不孕症”并

    2、且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意味着俩人生育困难。为了给这个新生的家庭延续下一代,夫妻俩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准备尝试做试管婴儿手术,并在医院留下了 4 枚冷冻胚胎。不幸的是,就在接受试管婴儿的前一天晚上,沈杰、刘曦夫妻遭遇了车祸双双身亡。这场飞来横祸使两个家庭的四个老人失去了自己的儿女,痛不欲生。双方家庭在得知南京鼓楼医院还留存着冷冻胚胎后,对这 4 枚冷冻胚胎的归属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怒之下,沈杰父母沈新南、邵玉妹将刘曦父母刘金法、胡杏仙告上法庭,就在法院依法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后,南京鼓楼医院提出“因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性质没有明文规定,在现阶段来看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性质,不能够

    3、被继承,原被告均无权对储存在医院里的 4 枚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原被告双方由此转入与医院的对立中。.(二)审理结果原告沈杰父母将刘曦父母诉至宜兴人民法院,诉求“本案所涉及冷冻胚胎应归其所有”。而宜兴市法院一审合议庭认为“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是具有未来生命的特殊物,不能被当作普通的物进行继承和或随意转让”,且冷冻胚胎的使用要遵循我国法律和传统伦理道德,本案中沈杰、刘曦夫妇二人已经身亡,无法继续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利用 4 枚冷冻胚胎实现生育的目的。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老人无法接受这个审判结果,一起上诉至无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无锡

    4、市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沈杰刘曦夫妇与南京市鼓楼医院签订的合同中有条款表明:“若超过一年的保存期,则医院视为夫妻二人主动放弃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医院有权处分此冷冻胚胎”。医院依据此条款主张 4 枚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但沈杰刘曦夫妇车祸不属于正常情况,不能仅仅依据合同中的条款处置。其次,还需要考虑到传承的家庭问题。这四个冷冻胚胎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标的物,它们还与当事人有着血脉上的紧密关联。人体冷冻胚胎是由母亲的卵子、父亲的精子组合而成的细胞组织,携带着父母双方独一无二的 DNA 和特定的基因,是两个家庭子孙传承的根本,也是四个失孤老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尽管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但

    5、冷冻胚胎的用途决定了它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这种蕴含着生命意义的特殊之物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尊重。综上,2014 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撤销一审裁判,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 4 枚冷冻胚胎。 . 二、冷冻胚胎的性质分析 (一)冷冻胚胎的学说争议 冷冻胚胎到底属于人还是属于物,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三种流派。 1.主体说 主体说主张“人的生命是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的”,在法律上冷冻胚胎应当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利,视为自然人或限定的自然人,同时给予冷冻胚胎同等的权利保护。从人工受精的过程中可以得知,冷冻胚胎是

    6、利用医学技术将父母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结合形成的受精卵,之后移植到女方子宫内孕育胎儿从而出生成为人。从生物角度来看,冷冻胚胎即受精卵是人生命最初始的萌芽状态,因其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质,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潜在的“人”,在主体说的观点中,冷冻胚胎不能被随意地处置、抛弃或者用于各类科学研究, 否则就视为对生命的侵犯,体现了对人身体完整性更为全面的保护。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认为,“将冷冻胚胎视为物并不妥当,应当将生物体作为新的权利主体,并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使之在性质上区别于物。”意大利医学辅助生殖规范同样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具有主体属性,该法第 8 条明确规定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婚生子女的地位,第 13 条

    7、为保护受精胚胎而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试验,而第 14 条则规定不得摧毁或者抛弃冷冻胚胎,也就是用于体外受精而产生的胚胎不得超过三个。 2.客体说 客体说主要主张冷冻胚胎属于物的范畴,具有物的属性。此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仅只是由精子和卵子结合所构成的一种细胞组织,不具有主观意识,虽然随着不断发育有很大的可能性成长为人,但其本质依旧属于“物”,具有物的属性,并不能称其为人,只是人的财产。此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妻双方所有。我国学者史尚宽先生最早提出了客体说,他认为只要人身体的一部分与身体相分离,从分离时起,这部分就不再属于人的身体,而成为外界的物。2004

    8、年 3 月 9 日,法国亚眠行政法院所作的一份判决中明确指出,胚胎属于物。美国密歇根州和弗罗里达州共同通过了一项法律议题,将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为财产。 . (二)冷冻胚胎的性质界定 新颁行的民法总则只增添、明确了对胎儿在继承、赠与等方面的权利保护,并未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性质。在继承法中,只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并未涉及冷冻胚胎的问题。由此可知,冷冻胚胎的概念、性质在民法上还没有明确界定。 1.冷冻胚胎不属于“人” 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第一,冷冻胚胎不具有人的自然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以肉体的方式存在,并具有自我感知和意识。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会产生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产生的基础条

    9、件。就连在母体中的胎儿都要借助母体才能够呼吸,不能单独存活,冷冻胚胎则是在体外受精后冷冻保存14 天左右的细胞组织,更加不具备拥有肉体方式存在的条件。自我感知和自我意识都是人类和非人类的区分特征,依靠人类的大脑和神经组织而活跃。冷冻胚胎还处在成长发育的细胞组织阶段,并未产生神经组织,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冷冻胚胎不具有人的自然属性。第二,冷冻胚胎不具有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仅仅规定胎儿尚在母体中且可以出生为活体的情况下,才能够拥有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等方面的权利。我国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都普遍采取“独立呼吸说”,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冷

    10、冻胚胎只是人生命最初的萌芽阶段,不论从形态上还是本质上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将对胎儿的保护直接笼统的套用于冷冻胚胎,造成法律概念混淆,第三,若将冷冻胚胎看作是“人”,则将使人工流产、堕胎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社会观念的动摇和不稳定。 从人伦道德因素来看,若将冷冻胚胎看作人或物,在将其培育成人后,剩下的备用冷冻胚胎要如何界定和处理即成为一个难题。而且若是因其他原因,这些冷冻胚胎在冷冻十几年、二十几年后再取出孕育,对人伦的辈分和社会道德等问题都将是极大的挑战。若将冷冻胚胎看作物,民法上的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权利主体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冷冻胚胎可以被权利主体买卖、赠与

    11、或进行转让。但是,如果任由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对其进行处分,则会对处于萌芽阶段的冷冻胚胎造成极大的损害,因为冷冻胚胎具备潜在的人格属性。 . 三、冷冻胚胎权利归属 . 16(一)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原则 . 161.公序良俗原则 . 162.尊重生命原则 . 163.意思自治原则 . 17三、冷冻胚胎权利归属(一)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原则1.公序良俗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秉持着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总则第 8 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仅需要遵守法律规范,还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也即“善良风俗原则”。 在制定冷冻胚胎

    12、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时,首先要考虑和尊重社会几千年来沉淀和流传下来的行为规则和认识价值,尤其要注重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不仅仅是提供卵子、精子的父母双亲,且可以扩大至冷冻胚胎的“近亲属”,此“近亲属”的范围可以类比自然人的“近亲属”范围。在民法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受孕母体的选择也至关重要,应当和当下社会的人伦道德观念相吻合,不能与人伦关系相冲突、违背,否则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亲属间的关系混杂、紊乱,不利于冷冻胚胎技术的继续建设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尊重生命原则 万物皆有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13、。万物之生命皆应被保护和尊重。譬如秋瑾所说:“芸芸众生,孰不爱生?爱生之极,进而爱群”。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是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接受的伦理准则。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冷冻胚胎属于特殊的物,未来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必须尊重和敬仰未来的生命,甚至可以将尊重生命原则看作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表现。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应选择和冷冻胚胎具有较强关联性的主体作为权利主体,并且可以依据与冷冻胚胎关联关系的强弱来确定其所有权和位阶的顺序。与其关系越紧密,则越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得其权属。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在对冷冻胚胎进行相关实验研究的同时,要规范权利的使用。禁止利用冷冻胚胎即便在其所有权人皆认同的前

    14、提下,也不得利用冷冻胚胎从事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每个冷冻胚胎都携带着唯一的遗传基因,不可替代。因其特殊的地位,我们在利用冷冻胚胎造福人类、惠及自己的同时,必须给予它更好的保护。尊重冷冻胚胎、尊重生命的价值,是我们坚持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冷冻胚胎技术和人类文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科学家已经研发出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代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不孕不育的夫妻比重持续上升、不婚主义和同性恋爱越来越为大众所关注的 21 世纪,人体冷冻胚胎技术给许多无法自然生育后代的家庭带来了曙光,造福了人类。江苏省宜兴市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出现,使我们认识

    15、到冷冻胚胎技术作为新世纪具有生命价值的新颖性产物,因为其本身在未来会发展成为人的潜质,以及尚未有定论的属性和地位,在造福了人类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伦理争议。我国法律在人体冷冻胚胎技术领域存在着滞后性和巨大的立法空白,对其定义也处于模糊的状态。这就给冷冻胚胎的使用带来很大的风险,由此带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冷冻胚胎的三大主流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该如何选择;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物”还是“人”;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冷冻胚胎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双方死亡后等不同情况下,所有权该归属于谁等问题。 本文主要阐述了上述几个问题,并从建立健全保护冷冻胚胎专门性法律规范方面,明确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最重要的举措是从建立人体冷冻胚胎捐赠制度等角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解决措施。由于冷冻胚胎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既保障冷冻胚胎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伦理道德,同时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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